憲兵犯了三個錯
在討論憲兵侵入民宅事件之前,先說一個基本的討論基礎,那就是憲兵目前的確擁有「司法警察」的身份。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以及第230條規定:「憲兵隊長官、士官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第231條規定:「憲兵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也就是說,憲兵是可以「查案辦案」的,不過憲兵的「偵辦對象」,應該是軍人,而不是平民,更不應該「侵入民宅」,而且所謂「偵查犯罪」,是建立在「聽從檢察官指揮」的基礎上,不是自己亂查亂衝。
這次的事件,起源是軍方看到網路上有人拍賣軍方的機密文件。有機密文件流落在外,還被公開拍賣,軍方當然可以想辦法「追回文件」,也當然應該查明「為何會流出」?問題是,怎麼追?怎麼查?追根究柢,從一開始就不該「未通報檢察官」。
第一個明顯錯誤,是「釣魚」。
明明是要找文件,軍方卻跟當事人魏先生謊稱是要買普洱茶,雙方相約捷運站,當場翻臉要逮人,這是「誘捕偵辦」,社會觀感大壞。
第二個錯誤,是「無票搜索」。
憲兵的英文叫「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人的警察。但這個當事人魏先生並不是軍人,憲兵要辦,就該會同檢察官,並且找來警察一起上門去辦。在「軍警檢」三方合作的情況下,自然不會「無票搜索」,檢察官會負起「該搜」或是「不搜」的權責,也就不會出現這麼多的違法批評。
第三個錯誤,是事後想給「封口費」。
如果魏先生販賣機密文件已然觸法,軍方為什麼要給一個犯法的人一萬五千元的獎勵金?他到底是做對了?還是做錯了?邏輯完全混亂。
事實上光是這三份文件是否仍有「機密性」?就有爭議 。
根據「檔案法」規定:「國家檔案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2003年之後的機密文件,未重新核定機密等級者,視同解密。這三份文件都已存在50年以上,早就過30年的保密年限,也就是說,這三份「關鍵文件」,根本已經不是「機密文件」。
想追回這種「年代久遠」,又「無急迫性」的文件不是不行,但既然牽涉到「平民」,而且還必須進入「民宅」,憲兵隊就應該通報檢察官,會同警方,一起去查。這道理淺顯易懂,但憲兵卻一路荒腔走板,搞到現在天怒人怨。
為什麼會連犯這三個錯誤?最根本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憲兵從一開始就很清楚,光是為了追回這種文件的嚴重程度,檢察官根本開不出搜索票!(是說就算檢座真的開了,要讓法官同意,一樣是難關)
是不懂?還是明知故犯?因為這次的事件,更多人討論起「憲兵是否還應該擁有司法警察身份」?這個問題。
暐瀚 2016-3-8 de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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