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來潘忠政公開罵新潮流的鄭文燦【背信忘義】,還等不到他提告來捍衛自己的名譽。
#陳老師比潘忠政幸福!
【我自首,我批評政府!請南市府用「誹謗罪」對我提起告訴!】重出江湖開春第一炮,懇請廣分享!
時間:2019年1月4日(周五)早上9:00 (9:30開庭)
地點:台南市地方法院(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建康二路側門法院入口)
新聞聯絡人:陳致曉 0916773500 (「誹謗罪」被告、土盟理事長、反南鐵東移組織者)
台南市政府針對刊載於風傳媒中,15.8萬人點閱、1.1萬次分享的《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對文章作者陳致曉提起「誹謗罪」刑事與民事告訴。更有甚者,其新聞稿更表示「不排除對散播、連結該文訊息者採取法律行動」!
據查,台灣有史以來,這是第一次政府以「誹謗罪」對公民提起告訴。政府機關對於施政之良窳,本即有承受公眾檢視,甚至批判之義務。且渠等因掌握公權力,故就人民評論言論之容忍程度,更應高於一般民眾,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監督政府之旨。
相較於賴清德主政的南市府過去八年,不斷編造假新聞誤導公眾對南鐵東移案的理解,甚至抹黑栽贓抗爭者。風傳媒一文,僅不過是文章作者實錄林義風的建商朋友們對南市府涉及土地開發諸多弊案的批評。文章所列十二點土地開發黑幕,南市府僅反駁其中八點。無疑是自己承認其中四點。而南市府所反駁的八點黑幕中,又有其事實來自南市府自己發布的新聞稿!
南市府若要澄清,應該是公開各土地開發黑幕的資訊,以供公民檢驗。南市府若要博得清白名聲,最好是請新任市長黃偉哲好好把大創關說收賄案講清楚,並與質疑者對質!南市府對陳致曉的提告行為已不僅是可笑。南市府罔顧民主社會之公民針貶功能,不但對陳致曉提起告訴,且恐嚇將對「散播、連結該文訊息者採取法律行動」,其真實目的乃在杜絕民聲,遂行獨裁濫權。
雖然,分享陳致曉批判政府文章的公民之「毀謗罪」可主張資訊來自陳致曉本人,根本不會有刑責。但是,為了捍衛言論自由,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及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盼請關心言論自由的公民陪同他一起旁觀出庭。並號召曾批評政府、曾轉發批評政府的公民一起到台南市地檢署自首!
就讓當日開庭嘲笑南市府之荒謬獨裁!
就是這篇文章令賴清德政權害怕:https://www.storm.mg/article/5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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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廣大朋友對本人自訴周女士案的關心,在此向大家報告,法院已就被告周女士的刑事及民事案件都進入審理程序,明日(3月8日)下午將先就周女士涉犯刑事加重誹謗及洩密罪部分第一次開庭,本人與同為原告的父親都會親自出庭。
針對有不實傳言稱本人已與周女士和解甚至撤告,致使有朋友為此激憤不已,本人鄭重澄清,絕不會與周女士私了,一切交給司法公開審理,並歡迎媒體及任何人到庭旁聽。本次開庭通知,法院早於1月即已寄出,被告依法必須到庭,請周女士面對自己的犯行,承擔應負的責任。
眾所皆知,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定的誹謗慣犯,雖號稱資深媒體人,實則早已離開採訪工作多年。長久以來,周女士一直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就在本人1月9日提告當天下午,高院才又宣判周女士誹謗馬前總統案敗訴,不久後再添辱警案有罪定讞,迫使周女士公開道歉,足見惟有送交司法審理,才能還受害者公道,給予造謠者制裁。
周女士於去年12月至今年1月間,誣指本人及家人為中共訓練軍隊云云,這些無中生有的指控,連續多日在不同頻道、不同節目上惡意散播,造成本人名譽受損,家人身心俱疲,更敗壞台灣輿論風氣,損害新聞工作者名聲,傷及公眾利益。為了替台灣輿論掃除空污,本人堅決控訴到底,並請相關節目好好反思,勿再協助傳播誹謗慣犯的不實爆料,為台灣媒體守住最後一絲尊嚴!
🔥開庭時間:3月8日(星期四)下午2點10分
🔥開庭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7法庭(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正常法院開庭皆採公開審理,任何人皆可到庭旁聽,惟法庭座位有限,請提早抵達,並遵守秩序,勿干擾審判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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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ursday (jdjfhiojfihojgdpjdppih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
: 之前看文章寫原告必須到被告方的地檢署開庭
: 但是我親戚甲發生的案例卻不是這樣
: 住基隆的甲告住屏東的乙公然侮辱
: 結果地檢署傳票卻是要原告甲跟被告乙到甲報案的基隆開庭
: 問題:
: 1.
: 請問現在的制度又改成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到哪裡開庭涉及到的問題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
管轄原則上都是法定的,尤其是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部份就如同原po所言,原則上是以原就被
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告
不過例外基於私法自治而允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受訴法院
但你所提的事實,是屬於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於是依照地域範圍來劃定受訴法院的,所以稱此管轄為土地管轄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可以管轄的法院,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或情形外
可以管轄的法院有四個
1.犯罪發生地
2.被告之住所地
3.被告之居所地
4.被告之現時所在地
任何一個法院均可以合法管轄,因此哪個法院受訴就必須到該法院去
而檢察署是設於法院,因此檢察署的管轄範圍與法院是相同的
原po的情況還在偵查階段,所以管轄的部份就把上述法院抽換成檢察署即可
而原po的情形是犯罪地在基隆,所以向基隆地檢署提告之後,就由該地檢署管轄
被告就必須到基隆地檢署應訊,並不是基於原告被告的關係來決定受訴法院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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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99.156
※ 編輯: awanderer 來自: 59.115.199.156 (01/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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