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月 | 冰島 X 荷蘭行 | 冰島。辛格維利爾國家公園
經過了多次轉機後,我們終於到達冰島,拖著疲憊的身子租車開到住宿點,便早早休息;隔天前往位於黃金圈的辛格維利爾國家公園(Thingvellir)。
辛格维利爾國家公園是歐亞板塊和北美板塊的交界處,以奇特的地形和地質結構聞名;它也是冰島三大國家公園之一,此處對冰島有特殊的歷史意義,2004年起成為世界文化遺產。
我們花了將近一天的時間在國家公園的各處景點遊玩:
🔴Langistigur峽谷
由於冰島早期的嚴刑律罰,男女罪犯穿過此道路接受嚴酷的刑罰,故被稱為死亡之路,
🟠Oxarar瀑布(Oxararfoss)
寧靜且小而美的瀑布,很多遊客會坐在棧板上拍照、休息或是靜靜地觀賞這座瀑布。
🟡Pingvallakirkja教堂
這座小巧教堂的所在地曾是冰島的第一座教堂遺址。
🟢P1停車場觀景台
觀景台的視野遼闊,可以眺望整個國家公園的美景,那邊有遊客中心,可以上廁所、吃個東西或購買紀念品。
🔵Logberg(法律石)
是古議會的主席台,制定法律和進行裁決的地方,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民主會議。
🟣Silfra(裂縫)
可在這清澈無比的淡水中浮潛,也是世界上唯一在美洲及歐洲之間浮潛的水域。
以下照片都未曾在粉絲團或blog文分享過。
完整圖文👉https://sslife.tw/bingvellir/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815東森 個資全都洩?神秘系統商 有地址查全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c_jtlJ73oo 採鳥房仲為了業績,房仲業界早已流傳能夠靠地址違法取得大量屋主的個資,甚至背後還有完整的系統供應。 記者/陳昱翔、陳韻涵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屋主會說...
刑律 法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茜的世界周報精選》認識塔利班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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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初期,蘇聯成功被趕出阿富汗,遭反抗分子聖戰士擊退,這群戰士由美國中情局和其他西方勢力資助支持,之後在阿富汗發生的內戰中,塔利班是最顯著的參戰團體,1996年成功掌控阿富汗。
塔利班,普什圖語中意為「學生」,最早以傳播遜尼派伊斯蘭教法的形式出現,之後成為軍事團體,90年代中後控制近9成阿富汗地區,首度掌權,穩定社會秩序。起初市井小民能安心做生意,在掌控初期,獲得民眾支持。但它同時以嚴刑律法統治,極度保守封閉,民眾被恐懼支配。
911後,美國要求塔利班交出罪魁禍首,奧薩瑪賓拉登,他在阿富汗訓練基地組織,進行恐攻事件。塔利班拒絕交人,美國在911之後一個月,發動戰爭,推翻塔利班,建立新政府,美國本來未打算駐軍二十年,希望新政府能自立。
被推翻的塔利班,從未放棄重掌阿富汗。而遵循伊斯蘭教法的塔利班,在鄉下地區養精蓄銳,招兵買馬,磨練戰鬥能力。
2015年起在阿拉伯之春中東地區一片混亂時,塔利班開始發起年度春攻,占領更多地區,取得優勢,期間還攻打美國敵營伊斯蘭國,也持續攻擊美國支撐的阿富汗政府,同時經營毒品交易,確保收入來源。
塔利班年收上億美元組織龐大,顛峰時期估高達20萬名成員,這些成員加入因為不滿政府無作為,因為自己的家被美軍轟炸,因為找到認同歸屬感。凝聚塔利班的創始領導人歐瑪死亡,接班的曼蘇爾被指控缺乏正當性,導致塔利班分裂,2016年曼蘇爾在美國無人機空襲下喪命,換上第三位最高領導人。
塔利班90年代掌權時,只有三個國家承認塔利班政府。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巴基斯坦,這回有跡象顯示重量級國包括俄羅斯和中國,考慮支持塔利班。
第二度掌權,塔利班積極爭取國際承認,為這一刻來到,開始做準備。
https://youtu.be/au_yu-g9to0
刑律 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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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 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0815東森 個資全都洩?神秘系統商 有地址查全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3c_jtlJ73oo
採鳥房仲為了業績,房仲業界早已流傳能夠靠地址違法取得大量屋主的個資,甚至背後還有完整的系統供應。
記者/陳昱翔、陳韻涵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屋主會說為什麼我要賣房子,怎麼這麼快就有一大堆仲介跟我聯繫,他們怎麼有我的電話,他們怎麼知道我住哪裡?其實都是因為有這套系統在幫助。」
房仲如何拿到屋主資料,原來是房仲業都會收到類似簡訊,上面寫著超強房仲神器,不過要加入還得審核工作證明跟名片,以這款違法系統為例,最低月費1000~3000塊錢,招攬不動產人員成為會員。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對於那種社會新鮮人,就是你剛做房仲的菜鳥仲介,那你要去找屋主,拜託屋主給你賣屋的時候,你就只能靠這個東西。」
一旦成為會員,一天可查6筆資訊,包括屋主手機、住家、電話都基本,公司電話還有身份證字號甚至家人資料都是一清二楚,問題是這些資料到底從哪流出來的?
坊間上常見民間蒐集的政府公開資料再進行整合提供,另外一種很可能是公家機關內部系統流出,但無論如何都已經違反個資法。
律師/廖芳萱:「刑事已經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是不當蒐集很多人的資料,所以是非告訴乃論,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說不止最重可面臨5年以下的刑事責任,還有行政罰5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不僅僅是屋主,檢警單位也能主動介入調查,房仲搶業績如果使用這樣的開發神器查個資,很有可能會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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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 法 在 852郵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852直播室(2017-08-17)主持:昇爺、Ches(小小姐)、Yanni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bB7UHJXm-A
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和秘書長黃之鋒,以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因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以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並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法庭於今日下午公布結果,黃之鋒和周永康分別被判6個月和7個月,羅冠聰則被判8個月,需即時收監。
至於昨晚由代表律師交予法庭的信件,三人已經撤回。本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及彭偉昌,前日(15日)負責審理新界東北撥款案刑期覆核案,案中13名被告被改判8至13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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