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現狀,尋求支援】
聽過徐老師上課或演講的朋友都知道,徐老師每天都會打開臉書的動態回顧複習鵝子們無比可愛的小時候。今天看著動態回顧裡11年前的自己寫著:「過去一周小寶在半夜都會起來討奶,嚴重缺乏睡眠的我連一點點美麗的力氣都沒有....好痛苦喔!」,下面回覆親友團詢問更寫著「半夜會起來四次」,哇!真不知自己是如何熬過來的…
每個媽媽都會覺得自己的記憶變差,那是因為生物本能要我們忘記這些育兒階段的生心理痛苦,才能繼續往前走(養),所以那些不堪回首的育兒生活早就被我的大腦藏到最深處,只有在閱讀動態回顧時才會浮現。
我常說,老大是滿月就睡過夜的天使寶,而老二是到兩歲才睡過夜的可怕生物,想當初真的是試遍所有方法仍總是和他一起看日出,這實在不浪漫啊~~~有沒有朋友現正身處這種地獄生活?趕緊喊聲讓徐老師知道,也讓你自己知道你並不孤單啊!
難怪電影裡常演的特務被刑求的方法之一就是剝奪睡眠,這真的是很容易讓人喪失理智和其他能力。
此時就慶幸在兩犬小時候,不僅有婆婆在白天會來幫忙帶著老大去公園晃晃去鄰居家串門子、不定時還會帶出門過夜,還有朋友們也會來外帶小孩去外頭玩耍,更重要的是生父回家後幾乎接手所有育兒瑣事,讓媽媽我不至於落到崩潰邊緣。
所以徐老師在月子中心最常詢問媽媽們的問題就是:「回家後是自己一個人顧小孩還是有家人一起呢?」,因為這關係著媽媽們的生理負荷和心理壓力是否會超標。如果是自己一打一或一打二顧小孩,請務必要找方法讓自己適度放下重擔;如果有家人同住或可以幫忙,請媽媽們別客氣別害怕試著讓自己有離開孩子喘息的機會;如果有親朋好友正身處這樣的艱困,請試著關心並伸出援手,因為這對媽媽來說真的太重要!
有沒有過來人姐妹可以分享之前自己是如何度過這段可怕的地獄生活?讓正在受苦受難的姐妹知道自己並不孤單~~~歡迎大家一起來緬懷過去🤣🤣🤣!
#8個月大的鵝紫真是可愛
#但每到晚上就是媽媽我焦慮的開始
#無論地獄多可怕一定會爬出來
#徐老師爬了兩年妳一定也可以
同時也有5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6:41 台灣有哪些被冤枉的死刑犯? 16:03 邱和順案刑求錄音 邱和順特赦請願 - 線上連署: https://chiouhoshun.jrf.org.tw/ 邱和順特展台中場 - FB活動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30823015447745...
刑求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男不但常拿皮帶、棍棒和掃把狠毆,甚至打斷女童門牙,冷血行徑令人髮指!
#桃園 #虐童 #繼父 #皮帶 #棍棒 #掃把 #門牙 #受凍 #家暴 #從重量刑 #求處重刑 #YAN
刑求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聽到很多演員說,『我獨自在一個荒島上也會演下去』。嗯,我其實不愛(演戲),對我來說表演很像是在動急診手術,或者蹲在戰壕裡,這只是我會去做的、一件有意義的事情而已。」茱蒂.佛斯特(Jodie Foster)在2019年接受《IndieWire》專訪時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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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為兩屆奧斯卡影后,茱蒂.佛斯特有著許多人稱羨的演員生涯。但起先這其實不是她的選擇。在三歲時,母親帶著三歲的她陪哥哥去參加一個廣告試鏡,沒想到工作人員看上的卻是她。自此,她獲得的邀約不斷,成為了最多產的童星之一,出現在五十多個電視節目之中,接演的廣告更是不是不計其數。她說自己在七歲就能養活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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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不意味著她原本就想要走上這條路,畢竟入行過程就有些陰錯陽差。茱蒂在三歲就能閱讀,從小就學會流利法語,智商高達132(領先全球98%人口智商)。連她自己也承認,要不是這麼早就接觸表演,說不定就是去當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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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嗎?在《從前,有個好萊塢 Once Upon a Time... in Hollywood》(2019)當中,那個抱著書在片廠、與李奧納多.狄卡皮歐(Leonardo DiCaprio)交心的超齡小女孩,就是以童年的茱蒂為原型。茱蒂後來受訪時也非常開心自己早期的經歷獲得了昆汀.塔倫提諾(Quentin Tarantino)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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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讓她一舉成名的,無疑是馬丁.史柯西斯(Martin Scorsese)的《計程車司機 Taxi Driver》(1976),她在片中飾演的雛妓艾瑞絲提名了奧斯卡最佳女配角,當時她年僅14歲。這使她成為家喻戶曉的演員,但伴隨的卻是成名後造成的壓力,包括瘋狂粉絲追殺。這一切帶來莫大壓力,過程中她一度暫時放棄表演,前去攻讀耶魯大學文學系(輕鬆以最好成績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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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拍攝的兩部作品《控訴 The Accused》(1988)與《沉默的羔羊 The Silence of the Lambs》(1991)分別讓她在奧斯卡獲封影后殊榮,不過看似只是被擺佈的演員,茱蒂其實一直存在自己的強烈主見,她不願意接演刻板的女性角色,因此上述的人物都存在著她有意傳遞的性別主張。無論是《控訴》當中性侵被害人,還是《沉默的羔羊》當中的一枝獨秀的女性探員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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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她也語帶譏諷地說,《沉默的羔羊》的成功帶給她唯一的「獎勵」,就是有更多完全相同的女探員角色找上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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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處在被動姿態,茱蒂感受到涉入創作可以擁有主控權。她說自己不曾後悔過去的演出經歷,只是對她而言最大的收穫不見得是演技上的提升,而是看導演怎麼工作。從馬丁.史柯西斯、尼爾.喬丹(Neil Jordan)、史派克.李(Spike Lee)身上,她學會了不少導演技巧,尤其是大衛.芬奇(David Fincher),茱蒂說芬奇是他看過唯一能對每一個細節都能做到精準掌控的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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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1990年代,茱蒂已經有過兩部長片的執導經驗,分別是《我的天才寶貝 Little Man Tate》(1991)和《心情故事 Home for the Holidays》(1995)。但一直到第三部長片《海狸先生 The Beaver》(2011)之後,她才正式確定之後自己要將重心轉移到導演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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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了快50年的電影,透過女性眼睛看見、由女性導演述說的故事有多少?」在2017年接受《衛報》採訪時,茱蒂談及轉向創作的原因。她也說在過去20年,每次讀到的劇本(通常是男性執筆)當中的女性角色,都有童年被強暴或虐待之類的遭遇。「這樣就叫有深度嗎?」她對此產生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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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將茱蒂視為已經半退休的演員,在過去十年間,她只演出過三部電影。她的最新力作《失控的審判 The Mauritanian》(2021)使她一舉在金球獎獲得最佳女配角,但這其實甚至不是她原本會接演的電影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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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漫長的演藝生涯之中,茱蒂只演過兩個真實改編的人物。第一個是《安娜與國王 Anna and the King》(1999)的安娜(Anna Leonowens)。《失控的審判》中的辯護律師南希.霍蘭德(Nancy Hollander)是第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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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蒂說自己不喜歡傳記電影的原因在於,多數這類電影更像流水帳,少有作品真正深入人物的內心,讓觀眾試著去更了解他們。但《失控的審判》的劇本卻讓她耳目一新,她知道自己不能放棄接演這個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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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片中,塔哈.拉辛(Tahar Rahim)飾演的薩拉希(Mohamedou Ould Slahi)因為手機裡出現與賓.拉登(Osama bin Laden)聯繫的紀錄,而被美國關進關塔那摩灣監獄。全世界的人都認為他是恐怖分子,但只有南希.霍蘭德願意聽聽他的說詞。隨著劇情推展,她甚至可望與班奈狄克.康柏拜區(Benedict Cumberbatch)飾演的庫奇中校(Stuart Couch)一同扭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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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了反恐戰爭而執行的這類羈押,在過往鮮少有人提出異議。但後來證明這類作為不僅違反人道,也無法有效對抗恐怖分子,遑論其中有些人可能根本是受到構陷,卻要蹲十餘年苦窯,並面臨殘酷刑求。但一部為阿拉伯人申冤的作品,終究不是主流題材,但茱蒂卻認為自己有責任讓更多人關注,義不容辭加盟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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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後來茱蒂發現自己的存在似乎給導演凱文.麥唐納(Kevin Macdonald)帶來了一些壓力,因為她畢竟是這部片最具代表性的卡司,編導為了討好她,竟新修劇本增加她的戲份,嘗試擴充她飾演的南希的背景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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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影星不同,茱蒂做了一個根本違反常理的決定────她寫信要求導演刪減她的戲份。她跟導演說,這部作品的重點應該是擺在薩拉希身上,即便要強調南希這個人,也該要透過她與薩拉希之間的互動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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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言談當中可以感覺茱蒂的視野已經不再侷限於演員的視角,但她堅稱自己還是想繼續嘗試表演工作,原因是她已經看開了,不再需要與年輕的自己競爭,可以多拍一些自己關心的、有意義的電影。更重要的是,比起過去對表演的焦慮感,她覺得自己終於能以更優雅的態度去演出。《AARP》記者提姆.阿波羅(Tim Appelo)在2021年採訪時,指稱茱蒂的演藝生涯其實依然是在「向上走」,而非走下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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茱蒂回道:「長久以來,我一直非常期待六、七十歲的到來,這樣我就能飾演更多有趣的角色。五十歲對於女性來說像是一個過渡期,沒有太多有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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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會一路演到八、九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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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影迷,你最喜歡哪些由茱蒂.佛斯特主演電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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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06:41 台灣有哪些被冤枉的死刑犯?
16:03 邱和順案刑求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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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本集主題:「西瀛勝境:那群在二二八事件抗爭的澎湖青年」介紹
訪問作者: 鳴鏑
內容簡介:
「我們無論如何都會把這艘船擋下來,絕對不讓軍隊去高雄殺人!」
這是西瀛青年的起義壯舉、是七十年前燃燒的熱情與怒火。
取材自多位耆老提供之口述過去,壯志未酬的青年自治同盟……揭開澎湖人民如何參與二二八事件真相的專著小說!
談起澎湖人最悲痛的歷史,不只有白色恐怖時期七一三事件遇害的無辜外省學子──本省籍的澎湖人們,實際上也在1947年的三月三日,團結起來反抗威權體制。他們在馬公港以肉身、草繩阻擋了軍隊運載武器赴台的船隻,保護了部分高雄同胞的性命!他們的領導者是一位年僅二十三歲的青年,但他們的故事,卻被抹消在二二八事件的史冊之中。
在地青年作家鳴鏑,取材地方文獻、耆老口述歷史以及自身家族故事,獲得國藝會創作補助,尋回轉型正義工程中被遺落的重要拼圖,以家族史折射澎湖這座島嶼的前世今生──一部根據澎湖二二八史實書寫的專著小說!
嘉義廣播電台:「台灣同胞都已經起來反抗暴政了!澎湖人還在睡嗎?你們澎湖這些青年死了是嗎?還是說你們不敢啊?」
馬公要塞司令史文桂:「澎湖島上的仕紳們為保民盡力協調,未引起更大混亂、未捲入二二八事件。」
過去在歷史紀錄上,澎湖人被認為「沒有參與二二八事件」,甚至因此由國民政府設立了「西瀛勝境碑」,以茲表揚。它被視為澎湖人「乖巧」的證據,卻更是歷史修正主義的極致。
在親伯公趙文邦的經歷、菊島耆老的口耳相傳、有限的歷史文獻中,作者鳴鏑得以窺見有別於統治者認知脈絡下的文本,決意用筆記錄下來,不讓這些親友的奮鬥隨著時代演變而被遺忘。
「日本時代還有米吃,祖國來了反而沒有米吃」。在國民政府光復台灣後,因統治政權的貪腐欺壓、經濟崩盤與糧食匱乏的種種困境,長期累積的民怨在1947年的二月二十七日緝捕私菸事件正式爆發。
緊張的情勢也蔓延到澎湖,因語言不通,馬公司令部士兵開槍打傷無辜婦女,開始發生零星衝突。熱血青年們受到嘉義電台的激勵,更意外得知陳儀向史文桂下令派船運輸槍枝與子彈載往南台灣,送至「高雄屠夫」彭孟緝手中,對起義民眾大開殺戒,而集結在城隍廟前,在趙文邦的帶領之下,組成自衛隊。
民風保守,自清代起從未發生民變的澎湖,響應了台灣本島的奮起,趙文邦並號召鄉紳籌組「青年自治同盟」,卻在演說的當下遭遇軍隊突襲,好友們被武裝警察開槍射殺、趙文邦也入獄飽受刑求、等待處決,純樸的澎湖也與本島面臨相同的「清鄉」命運……
本書為台灣歷史提供鮮為人知的另一觀點,呈現庶民記憶中政權更迭、動盪年代的真實面貌。
作者介紹:鳴鏑
1992年9月23日生,本名冼義哲,澎湖人,政治工作者、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專欄作家。
2014年《海上的人》獲東海文學獎入圍決選;2017年《西瀛勝境》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學補助;2018年7月出版首本文學小說《十字路口》。
2010年起社會議題、公共政策等投書文章刊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澎湖時報、澎湖日報、關鍵評論網、上報、民主視野、台灣守護週刊、民報等多家平面、電子媒體。自2015年3月起擔任天下雜誌獨立評論專欄作家。
作者粉絲頁: 鳴鏑
出版社: 秀威資訊
粉絲頁: 作家生活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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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 在 [爆卦]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法院怎麼處理刑求發生後的筆錄?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英美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
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
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不得使用。
可是台灣法院怎麼處理刑求後的筆錄?讓我們從兩個案子來看:邱和順案,以
及徐自強案。
本文很長,請大家慢慢閱讀,謝謝!
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0.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1.jpg
(刑求指南)
邱和順案:只要筆錄製作的時候看不到刑求痕跡,就可以採用!
照道理來說,如果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發生刑求,刑求會發生威嚇力,當事
人不敢不從,那麼所有的筆錄應該會受到影響,不得採用。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1.jpg
(邱和順案的288份筆錄)
可是,邱和順案中,警方已被發現有明顯刑求事証,法院的作法卻是排除發
生刑求的那些自白筆錄,其餘繼續採用。
司改會前幾週提出再審,找到兩個當時的員警,願意出庭作證,指出邱案的
被告自白是在刑求的狀態下所作出的,相關筆錄應當不得採用。
監察院有調查過被告,被告做出這些陳述:
「有一次我看到陳仁宏被訊問完出來手是發抖的,我問他怎麼了,陳說他剛
剛被灌水。邱和順的部份我也有問他,不是你們做的你們不要承認,他說如
果不承認也是很難過,以臺北市刑大的做法會很難過,乾脆到法院的時候在
講。」
「陳仁宏有跟我說他是被刑求的,邱和順也有。」
「邱和順說如果不承認會被警察修理,他要等到檢方、院方的時候如實說明。」
「他說警察在檢察官訊問前,有交代要照當時警察問的筆錄講,不然之後也
會被修理,而且檢察官複訊的時候,警察也在旁邊,因此不敢講。」
「他們警方訊問的時候會把其他人的供述告訴同案犯嫌,之後筆錄就可以串
起來。」
「該案當時邱和順被警方問有無做陸正案的時候,邱和順說沒有,警方就說
羅濟勳說有你怎麼說沒有,叫羅濟勳把犯案經過講給邱聽,邱之後仍否認,
否認後被刑求,刑求後就把羅濟勳講的經過都講出來,一個卡一個。」
「...之後我們要找陸正的屍體,有一個說屍體埋在山上,另一個犯嫌說是
丟在海邊,我們之後就去找屍體,我是負責去海邊搜尋,陸正家屬有帶一些
銀紙在那邊燒,當時有個犯嫌就跪下去、哭,我們問那犯嫌說如果案子不是
你做的,那你為什麼要跪下去、要哭,他說當時是警察從後面踢我的腳我才
下跪,哭是因為案子真的不是我們做的,希望老天爺找到真兇。」
「當時有人跟我說這案子不是他們做的,因此當時犯嫌在看守所的時候有講
如果警察逼到最後找不到屍體的時候,就要說屍體丟在竹南的海邊,之後法
警也有查到當時供述有結合就是因為他們有傳紙條。」
可是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卻說,雖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訊問共同被告,但是有
明確刑求的自白已經排除證據能力,其餘的供述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是遭到警
察恫嚇,也沒有明確證據指出之前的刑求會影響到後續的自白。結果法院認
定,有刑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為「因果關係中斷」而具備證據能力,可以
拿來判刑。
司法院甚至還忽視有位被告曾說,「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
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
察?」,在新聞稿中稱,因為警察、檢察官是不同的訊問主體,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響檢察官的筆錄!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3.jpg
最後,司法院說,就算有警察出來作證刑求還有在其他筆錄中發生,但是因
為判決已經處理過刑求問題,所以不能再提起再審,駁回!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邱和順案,還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徐自強案:要詳細證明發生刑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徐自強案也有類似狀況。徐自強案中,所有的關鍵證據都遺失了,能夠將徐
自強定罪的,只有共同被告陳憶隆和黃春棋的筆錄。而這兩個人都曾說過,
他們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
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
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
不是沒有證據。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
有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
依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
(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你說徐自強買硫酸為何這麼說?)黃銘泉有問他,他們說徐自強買的,
警察說徐自強住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7.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8.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9.jpg
於是在更八審判決書(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中,法庭就將警察
前面的筆錄排除於證據之外。但法院還是說,警詢筆錄還是有可能正確,所
以在判斷其他證據能力和可信性的時候,還是可以參考警詢筆錄。
也就是說,刑求來的筆錄可以參考喔!好棒!
筆錄除了警察部分以外,還有檢察官的部份。在偵辦的時候,是檢警交互詢
問,可以知道檢察官的筆錄也會受到警方刑求的影響。可是,法院卻採信檢
察官的筆錄。
徐自強的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雖然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徐自強的部
份,他們轉為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以及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
結」。所謂具結,就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並且
如有違反的話,會受到刑事懲罰。照理說,如果他們兩位身為證人,證明徐自強有罪的
證詞應該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結果法院說,證人沒有具結,不代表他的陳述就一定沒有效力。因為證人是
被告,修正以前的刑事訴訟法186-3說,「與本案有共犯之關係或嫌疑者,不
得令其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還是可以當做證據。甚至法庭還說,再
怎麼樣,這些話都是檢察官聽到的,是檢察官調查結果,可以採為證據。
法院這樣的說法,明顯違背釋字582號所說,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186-3刪除
前,法院為發現案件之真實,保障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還是要依據人證的
法定程序,對共犯證人加以調查。
釋字582號還說,「如僅因共同被告已與其他共同被告互為對質,即將其陳述
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證據,非但混淆詰問權與對質權之本質差異,更將
有害於被告訴訟上之充分防禦權及法院發見真實之實現。」而判決書內採用
檢察官筆錄的說法,明顯與這段話互相違背。
結果,徐自強就因為這樣的證據,被判無期徒刑。
後來,這份判決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沒有對採用檢察官筆錄的部份有
意見,卻對警詢筆錄無法作為證據有意見。
最高法院說,黃春棋所說的刑求和健康檢查表記載的傷勢不合,不能證明傷
勢是刑求造成的。問題是,人從看守所出去做筆錄,做完回到看守所就出現
傷勢,這明顯就可能是刑求,最高法院卻認為要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傷勢與刑
求有因果關係。這合理嗎?
然後最高法院還說,因為黃春棋和陳憶隆以前沒有說遭到刑求,而原判決已
經大量引用這些陳述,要高等法院好好處理刑求的部分。最後,高等法院還
說,在當時警察不用錄音錄影,所以警察找不到警詢錄音錄影是正常的。
可是,邱和順案是民國1988年偵查,當時就有偵訊的錄音錄影;徐自強的黃
春樹綁架撕票案是1995年偵辦,而且還是侯友宜專案偵辦,卻沒有警詢錄音
錄影,最高法院的說法十分奇怪。
徐自強案,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5306607.A.ADF.html
看完這兩個案子,相信大家一定很疑惑,如果遇到刑求要怎麼辦?根據以上
兩案的例子,如果遭到刑求,你一定要確實的陳述過程,而且還要驗出傷害。
也就是說,灌辣椒水、毛巾蓋臉加水這種不會有明顯外傷的刑求,永遠都不
會被法院認定。你要祈禱警方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式,比如夾手指、毆
打。
接下來,刑求的過程你必須全程記得,刑求可能兩三個小時,是誰施暴,就
算眼睛被矇上,你也要知道是哪個警察動手,刑求的順序也要記清楚。
再來,你要每一次製作筆錄都遭到刑求,每一次遇到檢察官,都要說自己受
到刑求,法院才會不採信筆錄。否則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還是會要
求必須證明因果關係,才會採信真的遭到刑求。否則,就是「因果關係中斷」,
可以繼續採用其他的筆錄。
這就是我們法院面對刑求的態度。
刑求常見嗎?曾待在看守所的徐自強在上次的「給鄉民問」活動中曾說過,
在他還在看守所時(1996~2012),當時所有的刑案被告都遭到刑求。只要
是借提,常常出去了以後,用扛著回來,「連走路都不能走」,回來就吐血
也是常有的事情。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12m17s
對照前面,美國司法的毒樹果實理論:如果證據來自於不當手段,那麼就算
是衍生證據,也不得採用,是不是差很多?
國外怎麼看呢?以美國為例,無論是警察機關、檢察機關,他們製作的筆錄
都算是「傳聞證據」。而無論是辯護律師,或是檢察官,都可以先私下對證
人做訪談,了解證人知道的部份。但無論如何,只有證人在法庭上說的話,
才會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為證據所用。
所以大家看到英美的司法劇,幾乎都會聚焦在證人、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
的攻防,很少會看到筆錄部分。
如果證人說的話和筆錄或先前訪談內容違背,辯護律師、檢察官可以拿筆錄
出來「彈劾」(比如說:「你之前說的是XXX,不是現在說的YYY,為何你的
陳述不一樣?」),讓陪審團或是法官不相信證人說的話。但無論如何,筆
錄都不能作為證據之用,也不能讓陪審團、法官看到。
而法官只會看到證據,也就是說,法官永遠都不會看到檢警的筆錄。只有證
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法官或陪審團可以決定是否採信,以此
決定該如何做出判決。
可是台灣以前不是。台灣以前在戒嚴時代,警察、檢察官取得筆錄以後,就
依照筆錄內容起訴,法院也依照筆錄判案,沒有在傳證人。白色恐怖期間就
是這樣,審問、判罪,全都靠筆錄。
現在,台灣法院會傳證人了,但是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和筆錄不合的時候,
要採信哪一邊?就變成法官的自由了。甚至,法官還會認定,檢察官做的筆
錄,和警察的筆錄不一樣(邱案、徐案均如此。)。就算雙方的詢問交互進
行,警方的刑求很可能會影響在檢察官處的陳述,他們也是這樣認定。
而且,台灣的檢察官,會把筆錄作為證據,在起訴的時候一起移交給法官。
法官看過筆錄後,就很難把筆錄的印象從心頭抹去,這是人性。
尤伯祥律師在上次徐自強案開庭的會後講評說,我們法庭沒有經過轉型正義,
面對這些可能有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是要求檢察官、警方證明,而
是要求被告說明刑求經過,說遭到誰刑求,甚至還要檢驗身上是否有傷痕。
但問題是,刑求很多時候長達幾個小時,還是矇眼進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誰
動手,還記得刑求順序嗎?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矇眼在臉上蓋上
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而且只要發生過
一次刑求,未來被告就會很擔心會遭到刑求,自然會產生威嚇力。法院對刑
求證據嚴格的認定,明顯違背常理。
我們能做什麼?我想,最能做的,就是一起到法庭旁聽。很多到司改會申訴
的當事人都說,如果沒有人旁聽,法官做決定就容易草率。因此,一起到法
院旁聽,讓法官知道「有人在關心」,可以讓他們更謹慎的做出判決。
明日,徐自強案即將開庭。這一次,法院將會傳喚共同被告黃春棋到場作證。
屆時一定會有針對刑求的交互詰問,歡迎大家一起到場聆聽,看看我們的法
院怎麼看待刑求問題。
時間:6月24日 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小南門捷運站旁
https://hsu2015.jrf.org.tw
其他的開庭時間還有:
7/8(三) 9:30 言詞辯論
7/15(三) 14:30 言詞辯論終結
之後,大致就是宣判了。法官上次開庭說,預計今年九月初將會宣判。
因為明天的庭會開整天,歡迎大家隨時過來旁聽,一起來關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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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6/23/2015 22:39:55
的確還沒有引進。但我想,參照一下國外經驗和作法,應該是可以的吧!
司改會的確是廢死聯盟其中一個,但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
按證人係陳述其見聞以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需與其所知相符據實陳述,
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證人
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具結前,
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
述,不得匿、飾、增、減。」,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以確保證人陳述之真實性。
小弟不是讀法律的,但小弟認為具結的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偽證。
不知道這個解釋是否ok呢?
幫補法律條文: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意思就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可以因為要維護公共利益,所以採用喔!
像是偵查中要求要全程錄影,但如果某段落,偵查人員忘了錄影時,雖然
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如果法院認為這樣的情形並沒有嚴重侵害對於被告的
權益(例如被告也認為沒錄的部分沒有造成他太大的侵害時),就能使用
這段沒錄影的部分作為證據。
不管怎麼判,都找的到法條來背書 Q_Q
幫補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8-1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
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
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
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
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
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
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可是,通保法只有限制監聽呀
是否可以給小弟更完整一點的說明呢?如果有問題我可以修正,感謝!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3/34365113/
小弟已經修改具結定義如下:
具結,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如有違反的話,
會受到刑事懲罰。
小弟不懂,為何理論上不得採用刑求後的筆錄,實務上卻可以?
為何理論、實務兩套可以振振有詞?
小弟會拿毒樹果實理論,多少是因為許多朋友對這個比較有概念。以此作為引子,
帶到台灣法庭對刑求筆錄認定的嚴苛要求上。
這並非吹捧美國制度,但如果可以以此為鏡,應該可以拿來思考台灣制度是否有
問題。畢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昨日的徐自強活動上,有人說:
徐自強這些冤案當事人是在替我們受苦。因為他們,台灣的司法才有改變的機會,
我們的人權才能受到更多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小弟是以為司法人應該要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心上的,沒想到台灣法官還真的
是有罪推定,而且他們明知道有問題,還是繼續在實務上這樣做啊....
那只能祈禱自己不要上法院了,否則要一直證明自己無罪,在家睡覺沒人證
就可能變成殺人犯了.....
小弟會認為,警方會這樣大剌剌的刑求,是因為刑求出來的結果會被採信,
而且法官也會用。
如果今天法官發現有刑求可能,所以不用,甚至排除所有筆錄的證據能力,
自然警方就比較沒有刑求的動力了。
所以,的確如你所說,警察是問題,但採信的法官、依此上訴的檢察官,也
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
這不是四十年前的辦案手法,嚴格來說,如果徐自強說的是真的,那麼直到
1995年,還有刑求的存在。甚至,2012年還有可能。
而且,直到今天,有刑求疑慮的筆錄,法院依然認可。最高法院駁回邱和順
案再審,也就這幾天而已。
小弟完全沒有貶低的意思。
只是,理論上無罪推定是為了保護人權,但實務上卻不採用這個作法,真的
讓我覺得很扯。
小弟得說,被抓到警察局,可以拒絕夜間偵訊,以及做筆錄全程錄音錄影,都是
法律保障的權益喔。
因為夜間偵訊,可能導致疲勞偵訊(也就是幾天幾夜不睡覺偵訊),是刑求的一
種;另外,偵訊時錄音錄影,也是避免警察刑求的方式之一。當然,警察可能會
在刑求的時候關閉錄音錄影設備,這也是可能發生的問題。
所以,有律師在場陪偵,是很重要的事情。這是為了防止最後做出奇怪的筆錄。
總之,小弟還是希望您能夠了解相關權益,如果被抓了,記得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啊。
https://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content/5/5-5.html
前幾天有律師在討論的時候說:
華人的民族性,就是很想要找出真相,所以拼命調查,就怕有罪的人被縱放。
可是大家卻忘記,人是有極限的,不一定真的可以看到真相。結果,因為太過
想要看到真相,反而把自己往造成冤獄的方向推去。
關在牢裡快樂嗎?您可以參考一下徐自強的說法喔。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33m18s
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請不要誤解我。而且這篇完全沒討論到死刑啊....
小弟的確在司改會工作,但還不支持廢死,我不懂這哪裡假掰了?
上次已執行的人也有一起開記者會,出來喊冤喔。
他們也希望再審可以還他們一個清白。
這的確是個大問題。小弟會認為,如果刑求過,被告就可能因為擔心再次刑求,
所以供述會傾向讓警察滿意,所以不應該採信。
若真的要採信,應該只採信法庭上對質、詰問的記錄,比較沒有問題。
每個都有冤,只是因為已經關出來了....而邱和順隨時會被執行死刑,比較緊急。
建議您先了解一下邱案,謝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 編輯: billy3321 (223.136.236.165), 06/24/2015 14: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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