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法行政?還是執法過當?>
最近有一個新聞,
高雄有兩個年輕女子未戴安全帽無照駕駛闖紅燈,
警察看到追上去,緊追不捨約半公里,
最後女子機車從小巷裡竄出撞擊汽車導致輕重傷,
其中一名女子昨天拔管不治~
這件事情引發鄉民討論,
有的說警方執法過當,有的說警察是依法行政,
在新店碧潭派出所服務的施姓警員,也針對此事表示意見,
他說在警專上課學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所以他認為警方追車不是他違規,
而是懷疑他是「犯罪嫌疑人」。
他保守估計,
制服警察巡邏查獲案件中,有過半數是嫌疑人違規。
該員警並表示:
一直以來長官總是要他們遇單純違規別追車、事後舉發就好,
讓他不禁反問長官、以及喜歡在談話節目耍嘴皮子的名嘴,
要如何區分「單純違規」跟「有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臉上沒有寫字啊!
還有,你們以為我們就只是單純想開他罰單而已嗎?」
施姓員警也說,在台灣最不缺的就是嘴砲人,
認為如果一昧顧慮違規違法的人權,那還需要警察、法律嗎?
「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
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依法行政何錯之有?」。
這番言論在網路上引發一連串論戰,
支持及反對的都有~
看到這個新聞時,
k的第一個念頭就是:
這個案例不就是大一刑法期末考考題嗎?
那時k剛上大學,刑法念得濛濛懂懂的,
遇到第一次期末考,不單k,其他同學沒有不緊張的~
(刑法這樣的學科,涉及相關犯罪行為及罪責,
課堂上討論的殺人放火,
對於18歲的小孩,實在距離太遙遠了~)
結果期末考出了一題,題目大致如下:
某警員在值勤,看見一少年闖紅燈,
經該員警制止仍加速逃逸,
該員警因此駕駛警車鳴笛,追逐該少年,達三公里,
沿路車輛行人紛紛走避,還差一點被警車撞到,
最後終於攔下該少年,將之送辦,
請問:該少年該當何罪?員警作為是否違法?
記得考試結束出來,
大家紛紛互相詢問,你的結論是什麼?
一旦發現自己的結論與他人不同,還會相當扼腕,
(那時大家脫離聯考才半年,還沒脫離標準答案的迷思~)
那時k傻傻的,都亂寫,大概就是中規中矩,
不過聽到一個同學的答案後,豁然開朗,
發現老師希望我們思考的點,並非刑法三階理論,
而是法益權衡比例原則,
自己好像沒有思考到那個層次~
那個同學說:
"你們不覺得奇怪嗎?單純的闖紅燈,警員為何要窮追三公里?
窮追過程中,難保不會造成意外事故,甚至撞到一般民眾阿?
這個比例原則好像有點問題!"
回到這個案子,
當然,警員的認知是「見警就逃、非奸即盜」,
所以警員啟動追捕行動後,就是依法行政~
但是,依法行政下還是需要遵循比例原則的,
在沒有確定對方(除了交通違規外)涉犯何罪的情況下,
有沒有必要窮追不捨?是值得討論的!
因為窮追不捨的過程中,會不會撞到其他民眾?也是要考量的,
這裡面要考慮的,絕對不是只有"違規少女"跟"執法公權力",
還有"其他無辜的民眾的生命安全"~
另外,警員提到依法行政固然理直氣壯,
那我也要問一句,
對方都「見警就逃、非奸即盜」了,幹嘛不依法開槍勒?
警員也許會說:
"喔,對方並沒有跡象顯示有危險性,所以不用開槍!"
這就對了嘛!
警員依法行事之際,是要考慮各種因素,選擇適當的處理方式,
拍照告發
追捕50公尺
追捕200公尺
追捕500公尺
對空鳴槍
開槍
這麼多作為裡,警員要判斷哪一種是最適合的,
不是一遇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就直接採取最激烈的開槍,
那在看見違規少女逃跑時,
應該要考慮的是,比例原則,
是否要追到底?見仁見智,
但絕不是碰到「見警就逃、非奸即盜」就一律追到底,
這樣的做法也不正確,
不然該員警的上司為何要一再告誡遇單純違規
別追車、事後舉發就好?
另外員警提到
「犯罪嫌疑人臉上沒有寫字啊!
還有,你們以為我們就只是單純想開他罰單而已嗎?」
並拿出依法行政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這點我是有意見的~
遇到交通違規,追上去不是為了開單,
而是有其他目的(也許會逮到一個通緝犯,也許會查到毒品),
這樣的考量,已經不是從公共利益出發了,
而是為了私利!
因為查到通緝犯有績效點數,查到毒品有績效點數,
為何不追?
至於違規少女可能發生的危險,
或追逐過程中一般民眾可能發生的危險,
與我無關!
這樣的想法可以說是為了公眾利益嗎?
如果員警是抱著這樣不正確想法去追逐的話,
違規少女在他眼中,就是一塊肉而已!
我覺得施姓員警很坦誠,
抱持這樣想法的警員應該也不在少數,
但是勒,
值勤時如果沒有把握住比例原則,是可能執法過當的,
不是什麼事情抓到一個法律依據,
就可以愛怎麼幹就怎麼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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