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前崁頂鄉長林光華(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4月底因當選無效判決確定被解職)、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自103年12月25日迄今,其堂弟就是去年崁頂鄉前鄉長收賄遭解職後,參與鄉長補選的郭振堂),因收賄、圖利、圍標等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政府採購法》,於110年6月23日,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定讞,均須入監執行。
本件除了林光華收受陳寶玉賄賂部分外,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係於110年3月2日作成判決,最高法院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即敘明理由駁回被告等人上訴,對此,時代力量敬表肯定。
於此同時,時代力量要促請屏東地方檢察署儘速啟動防逃機制,除了在押的被告外,應確保將被告等發監執行,以免發生先前屏東其他已判決確定的政治人物,諸如:林錫章(前車城鄉長)、蔡志和(前麟洛鄉長)、潘淑真(前屏東縣議員)等人棄保潛逃的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時代力量期待大眾藉此看清這些貪腐集團的真面目,勇於出面糾舉,並支持依法嚴辦,才能澄清地方政治,還給人民乾淨的台灣。
此外,屏東縣先前接連發生多起貪腐公職棄保潛逃的案例,已凸顯我國現行防逃機制形同虛設,才讓這些犯罪者心存僥倖、逍遙法外。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此曾提出增訂「棄保潛逃罪」的改革方向,時代力量在第九屆及第十屆國會也持續推動《刑法》修正案,要求增訂「棄保潛逃罪」,以補足現行法律漏洞。
然而,行政院及法務部面對修法卻是一拖再拖,無異於潛逃犯的幫兇,實在令人憤怒!請行政院正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儘速把包含「棄保潛逃罪」在內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等規定儘速送進國會,以利排審處理,才能遏止罪犯逍遙法外。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印尼抗爭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
刑法修正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開車就算是被撞到 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在近兩年前的5月31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宣告立即失效。對於情節輕微的個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部分,則被宣告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
為了因應這號解釋,立法院也趕在上上個星期五(5/21),通過刑法修正案,並經總統在上個星期五(5/28)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185-4條:
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新法通過之後,有什麼大家一定要知道的車禍法律知識呢?
1️⃣ 就算駕駛對於交通事故沒有過失,逃逸還是犯罪
在釋字第777號解釋作成後,「無過失肇事逃逸」被大法官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宣告立即失效。因此這兩年以來,無過失肇事逃逸都不是犯罪。
不過,新修正的規定,將「肇事」逃逸變成「發生交通事故」,並將無過失發生事故逃逸再次入罪。
所以在新法上路之後,就算駕駛毫無過失,也不能自認無辜而離開現場,否則就觸犯了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頂多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就算是被撞到,也千萬不要離開車禍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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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2️⃣ 有人受傷需要救護,一定要採取救護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道交條例的肇事,同樣包括「無過失」的狀況,也不是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對象。因此,就算無過失肇事,也還是有採取救護措施的義務。
同時,刑法第294條有「違背義務遺棄罪」。而依據實務見解,如果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的救護義務而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觸犯違背義務遺棄罪。如果致被害人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死亡,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特別是被害人不能行動等等「無自救力」的狀況,千萬要採取相關的救護措施。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有規定更細節的處理流程。不過就和修法比較遠了,請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 未來還需要繼續修法嗎?
這次修法,是為了避免違憲失效期間屆至,因此趕在期間屆滿前勉強通過的法案。然而,並不能完整處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專家所點出的問題。
最根本的問題是,肇事逃逸原本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能「促成救護」,但是無論是1999年立法的肇事逃逸罪或者這次修正後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都和救護一點關係也沒有,只是消極要求肇事者留在現場。
正是因為目的和規範內容的落差,讓釋字第777號明確指出,肇事逃逸罪之修法,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才有助於達成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而雖然道交條例有救助義務,刑法也有違背義務遺棄罪,不過成立有相當的門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機制,讓駕駛人就算不願意面對法律責任,也仍有至少打個電話叫救護車的動機。
事實上,在這次法案審議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和學者 就有提出民間版本,將「及時促成救護的發生」列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事由。這樣的做法,似乎比較能呼應大法官解釋和肇事逃逸的立法目的。
我也期望,未來各黨派和相關機關,可以一起嚴肅看待大法官和學者專家的意見,繼續修正肇事逃逸罪,進一步契合促成救護和保障生命的立法目的。⚖
刑法修正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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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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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
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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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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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刑法修正案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記得打開CC字幕 #印尼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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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0 修正案的爭議:限制自由
02:42 修正案的爭議:壓迫弱勢族群
03:50 政府為什麼要提出修正案?
05:07 佐科威總統的兩難
07:12 我們的觀點
08:13 提問TIME
08:29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
|腳本:+🐟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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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未完成的1998:惡法危機、巴布亞暴動,與印尼的街頭怒火》:http://bit.ly/2P7yf9W
→ 重磅廣播/不只性愛自由!印尼「反惡法」學運的公義之戰:http://bit.ly/2P85iL3
→ 禁止罵總統、宣傳魔力和婚前O行為......印尼萬人上街反《印尼刑法修正草案》:https://dq.yam.com/post.php?id=11637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葉浩/轉型正義的艱難——重新理解「和解」與「妥協」的意義:http://bit.ly/31ActOD
→ 印尼新刑法擬入罪同居、婚外O行爲引發爭議,佐科威急喊卡:http://bit.ly/2p20fRJ
→ 跨國直擊》為什麼全世界都在關心這次印尼大選?:http://bit.ly/2JaDnGE
→ 修法、獨立運動、佐科威的最後任期與美中對弈——多事之秋的印尼:http://bit.ly/2oSNRnd
→ 詞條名稱:妥協:http://bit.ly/33OgsJ1
→ 西洋法律哲學導論:http://bit.ly/2PaEz0q
→ 印尼新刑法擬入罪同居、婚外O行爲引發爭議,佐科威急喊卡:http://bit.ly/2p20fRJ
→ 法官可以解釋法律嗎?-正當性的辯論(二):http://bit.ly/31Bk2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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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在 蘇貞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和總統進行精簡迅速的午餐會,迅速地檢討問題,也討論如何解決問題。
我們談起豬瘟防治,希望儘快增加人力和機具,增加機場通關的效率,尤其防疫視同作戰,希望大家暫時體諒,多排幾分鐘的隊,為守護台灣豬豬產業盡一份心力。
總統和我也特別討論最近幾起家暴與虐童事件,身為行政首長,我們不能只是跟大家一起生氣。不只要即刻處理個案,讓加害者受到嚴厲懲罰,讓受害者得到幫助,還要立即檢查關懷制度上的漏洞。像是幼童有沒有按時打預防針、是不是有營養不良狀況,第一線的地方政府都能及早關懷、及早介入。
除了事前預防,行政院在去年9月也已經將刑法修正案送立院審查,其中特別增加了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刑責。 我會和黨團積極溝通,希望立法院優先審查,盡速三讀。
我想告訴民眾,多關心你的鄰居,與其在事件發生後憤怒圍毆,遇到鄰里有家暴、虐童跡象的事件,勇於幫忙打113,才能讓完整的社會安全網發揮最大的功能。
#接地氣 #會做事
刑法修正案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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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在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中華民國刑法修正部分條文 的相關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8年12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鑑於現行「中華民國刑法」分則各罪之罰金數額,需配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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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在 防範散布性影像、深度偽造等犯罪行為政院通過「中華民國刑法 ... 的相關結果
為防範散布性影像,或利用科技方法進行深度偽造,因而侵害他人之隱私與人格權,行政院會今(10)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