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勇哥物語]-97
勇弟:為催生人民當家做主的陪審團制度,史上第一次為「真司改要陪審」、「支持陪審 司法民主」而走的55大遊行,深具劃時代的歷史意義。
勇哥:台灣陪審團制度最重要的催生者鄭文龍大律師,也是扁案首席辯護律師。2008年阿扁卸任總統後慘遭政治追殺、司法迫害,鄭文龍大律師加入扁案辯護律師群。在那之前,他也是受媒體審判的影響,先入為主地認為阿扁好像真的有所謂貪污犯罪。直到特偵組起訴後,終於可以影印詳讀卷證,並進入法庭檢辯攻防,很快的就確信「扁案是典型的政治鬥爭案件」,並寫在2011年4月出版的《陪審團》一書P11自序[從扁案看台灣的司改之道——陪審團制度]開宗明義的第一句話。
勇弟:這樣聽來,鄭文龍大律師是因爲承辦扁案看到台灣司法的濫權與擴權,不但教唆偽證、中途換法官;還違法違憲自創「實質影響力」說,置刑法公務員定義應具有「法定職權」於不顧;甚至馬總統在阿扁二次金改一審宣判無罪後,公然干預司法,要「竭盡所能」改變判決。只有引進西方陪審團制度,由不受污染的平民擔任陪審員,直接認定事實及決定有罪與否。這也是司法民主的表徵。更是台灣民主最後一哩路!
勇哥:美國在2、300年前就有有獨立運作的陪審團制度,而且明定在憲法第三條、第六修正案、第七條修正案[不論民刑事案件,人民有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台灣還沒辦法做到跟美國一樣,將陪審團制度入憲。執政的《民進黨黨綱》二、行動綱領第28條也是主張「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過去國民黨政府搞過在台上旁聽的「觀審制」,民進黨現在則是推動不三不四,不上不下的「參審制」。不僅牴觸黨綱,也是缺乏誠意的司改!
勇弟:這樣我懂了!鄭文龍大律師為了扁案所受到的不公不義,矢志推動陪審團制度。如果實施陪審團制度,阿扁什麼事都沒有。可司改國是會議不能談個案,也就是說不能談扁案。不願意面對扁案,司改才一事無成!?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
刑法公務員定義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97jqd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reurl.cc/97j9d
刑法公務員定義 在 王炳梁律師- 大學教授已經不是刑法上之公務員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二)用比較易懂的白話文來說明:現在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得分為下述三種類型: 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 ... ... <看更多>
刑法公務員定義 在 刑法第十條-公務員之定義(邢律)【元碩/全錄/考銓@考神網】 的推薦與評價
邢律擅長以體系及圖像記憶方式,幫同學釐清 刑法 細瑣與難懂的邏輯概念, ... 刑法 爭點搶分1_ 刑法 第十條- 公務員 之 定義 (邢律)【元碩/全錄/考銓@考神網】. ... <看更多>
刑法公務員定義 在 Re: [問題]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一、刑法公務員概念以行政法(公務員法)的人事職位為定義,是否妥當,可參考
黃榮堅老師對於新修法之評論(基礎刑法學二版)。
舊法大抵類似採舊主體說概念,新法略有修正,但不脫行政人事的範疇,
黃老師有不同的見解(類似新主體說,但不全然,請自行參閱)
二、新法修正公務員,依甘老師的說法分成
1.身分公務員:必須是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內的行使公權力代表
2.授權公務員
3.委託公務員(行政委託)
行政委託定義: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詳言之:
a.需有法規依據
b.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與此相對的乃業務委託(不涉及公權力行使)
另外如法律自始委託(畫分)私人行使公權力(如船員法賦予船長必要處置權及
緊急處分權)的,學說上有稱為法律委託,但非行政委託之概念。
c.行政委託須具備獨立性:完全的獨立性包含
獨立以自己的名義做成處分或決定的「名義上」獨立
獨立執行委託業務的「執行上」獨立
惟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必要者乃後者。
因此,獨立行使公權力的事實行為,仍可定義為行政委託,如行政檢查。
與此相對的乃是行政助手的概念,亦即雖私人行使行政任務,但受行政機關
的指揮監督,是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如義交指揮交通需接受警察人員的指導,
或者拖吊業者執行拖吊業務時須受警方監督。
(可參考 蔡茂寅,行政委託相關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
好了,問題在於這是行政法效果歸屬上的問題,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在刑法公務員概念?
刑法公務員概念是用來處理公務員犯罪的類型,難道拖吊業者就不可能(公務員)詐取財物
?不可能圖利而侵犯國家法益?
三、公立大學老師的例子
1.公立大學老師非身分公務員
因公立大學老師"教授學業"、"考核成績"亦非屬公權力行為
(私立大學老師也同樣做這些事情,可見應非公權力行為,參照修法理由)
所以即便是身分公務員,應該也要限於"從事公共事務"。
2.公立大學教職員如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則該法規定政府採購的前階段(招標、
審標、決標)等乃屬公法行為,因此屬於執行公權力行為(從事公共事務),符
合新法授權公務員之概念。
※ 引述《zanefung (zane)》之銘言:
: 最近要期中考
: 而這次重點會考公務員(老師是甘添貴,新刑法的公務員是他修的)
: 看他自豪的樣子 八成會考
: 但其中有些地方我弄不懂
: 1就是 刑法第十條第2項第1款後段為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甘老說這是授權公務員
: 然後刑法第十條第2項第2款為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是委託公務員
: 請問他們差在哪? 不都是由國家給予權限嗎 ?
: 2甘老的書上寫 授權公務員行使私經濟行為則不是公務員
: 但上課時他有提到像公立大學老師依採購法採買文具等時
: 則其身分為授權公務員(這是我的筆記)
: 可他另外給的講義上這是屬於私經濟行為阿 為什麼算公務員?
: 3他給的講義提到行政委託跟行政助手(就是類似拖吊等工人)皆不屬於公務員
: 可他們和委託公務員有差嘛? 都是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派任務阿
: 以上是我搞不清楚的三點
: 拜託各位能否幫我解答一下
: 因為問別人的回答都有些模稜兩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2.18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