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中國酷刑將成為世界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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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6 月 26 日,是「聯合國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而酷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隔壁的中國。
在中國刑事法體系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50 及 56 條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必須被排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7 條、第 248 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以暴力逼取證言」,以及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都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然而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比起中國在 1986 年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顯得天差地遠。
《禁止酷刑公約》第 1 條規定,所謂的「酷刑」指的是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有沒有發現,中國刑法的規定只限於「取供或取證」,行為主體還限縮在司法工作人員或監獄、看守所、行政看守所工作人員。而中國刑法第 248 條的「凌虐人犯罪」後果必須「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或「致人傷殘、死亡」,也就是說後果「不嚴重」並不會成立本罪。
中國是第一批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國家,也是目前「禁止酷刑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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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邀請到中國人權律師滕彪博士,以及中國酷刑的受害者家屬,來聚焦討論那些真實發生在中國的酷刑案件,以及中國的政治體制、法律規定及執法人員是如何縱容人權的侵害。
若中國的人權意識低落、酷刑案件屢見不鮮,維權律師真的能夠改變中國的酷刑與人權問題嗎?羅勝春女士是維權律師丁家喜的太太,作為中國酷刑受害者家屬,她和我們分享最真實的酷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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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刑法死亡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國際不打小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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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國際不打小孩日,我們來關心一下兒虐問題。
近幾年,時不時就會傳出兒童受虐甚至因此死亡的新聞。輿論一波未平,相關的法律的修正也成為關注焦點。
2019 年,刑法修正第 286 條的「妨害幼童發育罪」,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對未滿 18 歲的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這之前,法律規定的被害人限於未滿 16 歲,但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定義,未滿 18 歲都是「兒童」,因此刑法也做了相對應的修正。
而所謂的凌虐,泛指一切凌辱虐待等等不人道的待遇,像是毆打、不給小孩足夠的飯吃,也可以是消極的不給他看醫生、受傷放給他爛,而且是有持續性的行為。
但是,要證明相關行為真的會妨害兒童的自然發育其實滿困難的,所以法律才會把這些非常有「可能」影響兒童發育的行為,直接認定他就是在妨害兒童發育。
此外,凌虐還有「持續實施」的含義,如果是偶然的毆打,就不會被認定是凌虐。
而如果把小孩凌虐致死,甚至可以處無期徒刑。一旦凌虐時有殺人的故意,則會直接論以刑法的故意殺人罪。另外,因為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的關係,依兒少法規定刑責還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每當兒虐事件發生時,也會有論點主張應提高相關法律刑責。不過刑法還是有它的極限,只能在「事發」後加以處罰,但如果要能適時介入、甚至預防兒虐事件發生,則需要在其他法律、政策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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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死亡定義 在 吳鈞鴻-犬貓腫瘤科醫師-豆漿醬油小馬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面對腫瘤的「不作為」】
新聞如下:
[立院三讀修正動保法 餓死動物視為虐待最重判2年]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cna.com.tw/amp/news/firstnews/202104270070.aspx
這次動保法最重大的修改,就是針對
動保法第3條第10款做修訂,
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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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律上的定義的「不作為」呢❔
❔又怎樣的「不作爲」會構成「虐待」❓
🥸「不作為」定義就是「有所不為」、「什麼都不做」,
簡單的說就是社會普世價值認為你應該做,
而你沒有做,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在人的刑法中,對於特定人士如果有
「保證人地位」的時候,
就代表社會期待或信賴他有作為的義務,
而他的「不作為」在刑法上就有犯罪的討論空間!
舉例:人類的家長照顧小孩,但是沒有給予食物、照護、或是生病就醫⋯等。
補充:
刑法第15條規定:「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 有防止義務:作為義務。
* 能防止:有作為可能。
* 不防止: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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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動保法中,
「飼主」,或是「動物照護者」就是所謂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如果對於一件應做而故意「不作為」的事情,就有可能觸犯未來動保法第3條第10款的虐待行為!
這邊要注意有「保證人的地位」的人,是可能隨時改變,
正常當然是指指「飼主」,如果動物美容/住宿,那就是美容/住宿照護的人,如果住院也可能是獸醫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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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未盡義務帶寵物就醫是否構成虐待❔
這問題理論上是可能會成立的!
也很感謝我們政府注意到更多動物的福利和權益!
但是如果只是單純切分,沒就醫就是虐待其實也不一定!老實說舉證也蠻困難的⋯
不過,我其實想要說的是,
身為一個常看腫瘤的獸醫師,
我能認同不是每一個腫瘤都必須把所有治療都要跑一遍!
但是,我不能接受動物因為腫瘤而出現生活品質影響時,仍不想辦法幫助他們,
就算是不想化療,不想手術⋯
也應該給予適度的止痛,對症控制,
甚至應該考慮安樂,而不是「不作為」看著他們死亡,
最說再說一句,「他很安穩的走了⋯⋯」
我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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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太激動打太多了⋯⋯
#動保法/ #動保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