汫水港溪(海水川溪)汙染事件,一路從12/16溪水染紅那一天,追蹤到三個多月後的今天。
終於在上週四的臨時會專案報告中,將訴求做成會議決議,並親手將130份在地居民的心聲送給市長。
環保局所有人員在汫水港溪事件處理中都付出極大的心力,我也一直持續給予環保局人員回饋與感謝、並向鄉親轉達資訊。後續在面對任何汙染陳情,也都是第一時間將消息轉達給環保局。
要求市長專案報告,從來不是要檢討第一線人員、吹毛求疵,而是想要就更上面的政策處理、環保方針的問題來提出建言。
這些建言,我也從來沒有要當做武器。我和助理在地方上溝通傾聽、在網路上論述宣導,把握每一次遇到局長、科長的機會,不厭其煩的重複這些建言。
也因為太想要把鄉親的心聲訴求以及環境政策的建議說給市長聽,此次專案發言來到12多分鐘。
我只是想和市政府一起好好處理香山、處理新竹的環境問題。
以下是我當天專案報告的重點摘要:主要有兩點環境政策建議和兩項居民的訴求心聲。
環境政策建議有:
一、市民知的權利與環境恢復並不衝突:「環境公害案件」中,如測得污染物中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超標,應立即公開相關資訊!並將相關物質名稱,及相關物質對人體及作物、生物可能影響確實告知市民。
去年12月16日事件(汫水港溪污染事件大事記詳見文末)發生,1月29日我拿到檢驗報告,報告中顯示:廢液裡含有環保署公告的人體有害健康物質「苯酚」和「DEHP」(俗稱的塑化劑),然而,直到2月15日我召開地方說明會、代替市府做資訊的揭露,市府從未正式公佈過任何檢驗報告內容。
是如1月29日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所述、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無法公佈嗎?
事實上,在我分別向環境專家以及新竹地檢單位確認後,他們表示:在重大公害污染事件中,對於人體有害健康物質以及後續的處理預防,市民有知的權利。
以這次汙染為例,廢水中含有苯酚,具有黏膜刺激性、毒性、致癌性;但不溶於水,清理後的溪水檢驗數據中沒有驗出……,這些都是該讓鄉親們瞭解知道的。
二、市府應展現對於環境犯罪零容忍的高度,處理環境公害案件,若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 要件,就應「第一時間」依刑法移送廠商,請地檢署追究廠商刑責,以對不肖廠商達嚇阻效果。
立法院於去年6月已修訂通過「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的立法理由,說明不用等到檢驗確認是有毒物質,只要事情發生的當下的客觀狀況有明顯汙染之虞,不管故意還是過失都可以主張依刑法190-1移送法辦。
我們時代力量黨團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呼籲市府,但市府仍依往例、僅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行政罰鍰,市府一再說要等待「檢驗結果出爐後」,也就是到1/29汙染發生第四十五天才依《刑法》移送廠商,顯然是一個過時的使用「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方式。
違法廠商通常都會以不小心、意外,來掩飾自己的行為,而《水污染防治法》在汙染廠商宣稱過失的時候,只能處以罰鍰、是沒有法條可以主張刑事責任的。這次肇事者「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溪水染紅、氣味刺鼻、溪裡生物大量死亡的第一時間,便是主張是原料桶槽意外破裂。
我們知道中央從2011年開始推動的檢警環平台,市府也確實在第一時間將相關資訊轉給檢方。跨平台資訊交流、通力合作是行政執行效能的提升,而主張法律的適用可能,即以「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移送,則是可以作為市府的態度宣示與對於不肖廠商的嚇阻。
此外,也轉達兩項我們地方居民的訴求與盼望:
一、即刻勒令「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歇業。
「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造成汫水港溪嚴重污染,過去也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記錄,這次更是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就排放人體有害健康物質,大規模污染水源,惡性重大。地方居民多年來深受其害。
而廢液中苯酚這項物質根本不會出現在水泥製品或是製程中,根據廢棄物專家的說法,這極有可能是工業廢棄溶液。
鑫磊今年是自行停業的狀態。但是在今年的1/2鑫磊自請停業的第二天,我就接獲當地居民的電話通知,說又有刺鼻的汙水從鑫磊的排水口流出,原來是鑫磊要把排水道改RC結構,直接灌水泥施工,結果就是把在廠區內排水道的那些毒廢水擠出來。更別說在廠區周遭發現的那些不當開挖以及不當的廢棄物掩埋。
這樣一個沒有環境意識、恣意毒害環境的廠商,我們懇請市政府,不要只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處以罰鍰,更應該要依後段向中央機關提出申請,勒令鑫磊永久歇業。讓在汫水港溪周遭生活的居民、世代務農的農民,能夠安心睡個好覺。
二、以專案的方式、針對居民因溪水污染,無從引水灌溉而導致之農業損失,向廠商代位求償。
市長在專案報告中說目前沒有發現農業損失的存在,其實沒有真實反映地方的狀況。應該說,這件事的農業損失不適用現有的公害賠償,因為公害賠償的農業損失賠償有幾個要件,首先農地要確定受到汙染。
但是,事件發生時溪水染紅、氣味刺鼻、遍地魚屍。沿溪的農民哪一個會用這樣的水澆菜?市府目前協助農民求償之條件,僅限於居民農作確實遭「溪水污染」。而市府在溪流清理期間,要求鑫磊以水車的方式供水,一來多數農民年事已高、人工取水澆灌困難;二來許多居民長期飽受鑫磊之害,對於廠商提供的水心存疑慮。
為此,我也是詢問相關環保專家人士,大家都認為這是個市府無法用公害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後討論出以專案的方式賠償,再向廠商代位求償或許是個可以嘗試的方向。也就是希望市府與「汫水港溪」沿岸農民協商,認定「汫水港溪」遭污染期間,農民因無足夠灌溉水源所導致的農業損失,再向廠商代位求償。
----
在事發將近三個多月後的本次臨時會,終於有機會第一次與市長針對汫水港溪汙染事件進行交流,議會也將我們的訴求列入會議結論中,市長表示會將這些建言帶回去研議,我們也期待市府能有正面積極的回應。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也請大家持續關注,我們一起努力!
----
「新竹市民生飲用水源遭污染疑慮及香山汫水港溪污染」專案報告直播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GWONL0ddTg
(我的發言和連署送交給市長的部分在1:37:45-1:50:00)
「汫水港溪遭污染事件」地方說明會直播連結:
https://reurl.cc/1bKeQ
汫水港溪(海水川溪)汙染大事記:
https://reurl.cc/deqzD
刑法法條名稱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幼兒園爆狼師 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高雄某連鎖幼兒園一位擔任英文老師的 22 歲男大生對 4 歲女童做出吻臉、撫胸、磨蹭下體的行徑,遭檢方提起公訴,教育局則是裁處幼兒園減招半數(90→45),並對涉案人裁處 6000 元罰鍰;刑事責任同時進行查辦中。然而,在起訴、定讞前,涉案人未納入通報體系,要如何防堵狼師、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呢?
雖然教育局表示減招半數是很重的行政處分,但其實,幼兒園就算受罰減招、甚至關園,只要以不同園長及負責人、不同地點另行送設立申請書,恐怕依然可以繼續經營。而本案中,幼兒園聘用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依法僅能裁罰 6000 元罰鍰,對幼兒園根本不痛不癢!
再加上,加害人在遭起訴未定讞,還未能納入通報系統前,並不會被公布姓名。高雄市教育局也告知我,依照個資法,加害人亦須受到保護,故不能於新聞中揭露教師姓名與幼兒園名字。但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如何防堵這些人又進入幼教體系,對更多兒童造成傷害?
我認為,在發生犯罪嫌疑時,就算不對外完全公開涉案人資料,也必須讓教育局、社會局、家防中心、幼托機構知悉,落實監管、讓當事人暫時迴避執業,在案情查明之前,避免再有更多的受害者。
此外,高雄市政府對於托嬰中心/幼兒園違規紀錄不夠公開,家長在送小孩進園時,無法獲得充分資訊評價幼托機構,若不小心將自己幼兒送入虎口,對父母是很大的煎熬。
我認為,除了由社會局統一於裁罰判定後公告在社會局網站之外,教育局也必須建構公開平台,將幼托機構的違規紀錄與機構經營者並陳公開,提供家長一個能夠參考的系統性資料彙整平台。
教育局對本案回應是:(一)本案中教育局裁罰6000元,是合併依法裁處減招。(二)本案事發是107年5月7日,當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尚未修正。107年6月27日修正該法後,可以依據幼照法新法第54條規定,公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提供家長參考。(三)教育局將於官網設置專區,將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幼照法條次及裁罰公告於該專區,以利家長查詢。
家防中心自去年 5 月就已介入本案調查並對受害兒童進行心理輔導,故我們亦與該中心主任聯繫。家防中心告知本案正在由檢察官依照刑法、性侵害防治法等刑事法規偵辦,刑事法庭尚未判刑定讞。家防中心主任也認同上述幾點改進方向,故允諾將與教育局與社會局做進一步討論,我也會持續督促。身為一個爸爸,我希望我的孩子未來能在安全的教育環境中成長!
刑法法條名稱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無法可用的檢察官》
馬英九用特別費支出馬小九開銷9900元,
並在擔任北市長任內,
於87年12月至92年12月,
將每月特別費的半數17萬元匯入妻子周美青的帳戶。
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
很值得意外嗎?我一點都不意外!
一般檢察官不起訴,
是因為查不到這個人犯罪的證據,
認為這個人無辜,所以不起訴!
馬總統的這個案子,比較特別,
其實是有證據,
可以證明馬總統將
用公款支付小狗的錢,
或每個月將17萬特別費匯款到太太帳戶,
但是檢察官無法可用,所以不起訴!
所謂無法可用,
就是這個法律(會計法),已經被修改掉了,
弄了一個會計法99條之1,
變成在95年底以前的相關(貪污)犯罪行為,
都不構成犯罪,就是除罪化的意思,
既然已經除罪化,
馬總統上面的行為,當然不會構成犯罪,
除罪化了嘛!
甚至特別費17萬的部分,
還有另一個不起訴的理由,
之前法院審理過,判決無罪,
相同一個事情不能追究兩次
至於無罪的理由,也是無法可用,因為已經除罪化~
結語:球證、旁證、裁判都我的人,跟我鬥?
Ps:
甚至後來立法委員過了幾年,
發現自己還是會忍不住亂搞,
又把96~99年的相關行為除罪化了,
這個k三年前就寫文章罵過了~
------------以下為舊文章-----------
立法院最近趁院會最後一天
在夜黑風高的情況下
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法,
將99年底以前的特別費相關財務責任及刑事責任都免除,
此修法一出,全國譁然,立委則額手稱慶~
立委的說法是:
這是歷史共業,且順便替一堆教授解套~
不過勒,諷刺的是,
修法竟然漏了字,把"教"這個字給漏了,
(說的是一回事,身體倒是很誠實,
立委們所謂替教授解套這個說法,
只是唬唬社會大眾勒)
搞得現在又在吵
"行政院要不要覆議讓立法院有重新修法更正機會"的問題~
不過勒,
k對這件事情的著重部分跟其他人不太一樣,
重點不是"教"那個字要不要再加上去,
而在於立委這樣修法對嗎?
第一個,
立委修法的說詞是:
因為特別費報支部分容易產生爭議
導致財務人員或動支人員(就是立委本人)入罪,
是歷史共業,所以要修法,
問題是:
會計法第99條之1並不是一個全新的法條,
在兩年前(100年5月)就已經增訂了這一條,
將95年底以前的特別費
相關財務責任及刑事責任都免除!
立委在兩年前就已經知道
特別費報支容易出問題是歷史共業,
所以增訂了會計法第99條之1,
那現在還有什麼臉說:"這是歷史共業"?
你立委兩年前還可以說不知者無罪,
所以用特別費喝花酒是歷史共業
(?意思是說公帑就是可以這樣花,自古皆然?)
結果勒,
經過兩年,
你又修法把96~99年底
這四年間的財務責任跟刑責都免除,
又說這是歷史共業
(教授部分勉強算是,但立委部分絕對不是),
這不是呼弄社會大眾嗎?
那立委們繼續用特別費吃吃喝喝,
再過四年又發現用公帑喝花酒報支沒辦法說得過去,
是不是又可以修法
再把100年~104年的特別費
財務責任及刑責都免除?
只能說:會計法第99條之1真是他x的好物!
第二個,
法官審理案件都要遵照一定的迴避原則,
也就是碰到自己親戚依法必須迴避,
那立委修法應該也有迴避問題,
比如說:立委修法增加自己的薪水,
在國外歐美國家,
大多是這屆立法,下一屆才開始生效,
也就是不能圖利自己的意思,
像N年前國民大會還在時,
自己修改憲法,把自己的任期從4年改為5年,
平白讓自己多當一年,就引起了社會大眾譁然,
後來大法官釋憲宣告上開修憲無效,才結束這場鬧劇~
那這次立委修法,
把自己96年到99年底四年間的特別費
相關責任都免除,也是自肥~
現在情況是:
上一屆立委替上上屆立委解套,
這一屆的立委替上一屆立委解套,
也就是變相閃過我上面講的
本屆自肥本屆問題,
不過勒,
如果這樣的"優良傳統"繼續傳承下去,
那特別費永遠可以亂花勒~
法律修改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
立委修改適用於自己的法律還溯及既往,
等於是打電動還開圖,不行就輸入破關密碼,
檢察官查到也告不了你,
真是比折凳還厲害,應當為七大武器之首~
第三個,
立委有特別費,總統則稱為國務機要費,
都是官員的小金庫,都要核銷,只是名稱不同,
結果這次修法,只修特別費,不修國務機要費,
擺明就是針對阿扁(其實特別費也是針對個人,就是立委等人),
那我就不懂,
如果這些立委當初上電視痛罵阿扁時
痛心疾首的態度是對的,
那"亂用公帑是錯的"應該是普世價值,
特別費也不應該亂用,甚至隨便報支,
那立委這次修法替自己解套又算什麼?
叫我們這些小民回家要怎麼教小孩?
國大自肥,違憲收場,
立院自肥,行政院還裝沒看到,總統府也不講話,
以這樣的邏輯,馬政府永遠可以自稱"清廉執政"
因為何謂清廉,反正是自家人(立院多數)來定義,
立委說:用特別費喝花酒不算貪污,
那每個立法委員當然是清廉得不得了勒!
原來反貪污是假的,
是反別人貪污亂用錢,自己貪污亂用錢就沒關係~
註:有人會說:
民進黨也有參與這次修法,為何不罵他們?
我說:這個在野黨連這種爛法案
也因私利考量給他通過,
對他們有什麼好期待的,連罵的力氣都可以省下勒)
第四個,
立院修法是修會計法,
問題是檢察官跟法院
是用貪污治罪條例辦這些人(比如顏清標)
那你立委修A法,
可以產生變更B法效力的法律效果?
這個部分有一位法官(錢建榮法官)
已經投書媒體說明了,就不贅敘~
結語:
歐威爾所著"動物農莊"有一句名言:
「所有動物生來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這樣的立法告訴我們,
台灣有一個階級永遠比市井小民更平等,
就是立委民代(不分藍綠),
因為他們犯了罪,
永遠可以直接修法
把對自己不利的法律條文改掉,
他們永遠都清廉得不得了,
檢調調查他們永遠都是司法迫害,
他們永遠都豁免於刑法之外,
所謂"刑不上大夫",就是如此!
刑法法條名稱 在 刑法總則二08. 第十八章犯罪競合(罪數論)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名稱 00:00:15 章節大綱00:00:38 基本概念00:11:07 想像競合與 法條 競合之區別00:17:23 想像競合00:24:09 一行為(行為單數):自然意義下一行為00:27:05 ... ... <看更多>
刑法法條名稱 在 學術倫理解答,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台灣學術倫理 ... 的推薦與評價
18. 在下列的研究行為中,何者沒有遵守「尊重人權與人類尊嚴」的原則? 4. (1)在報告研究結果時,將受試者的名字以化名呈現,而非真實姓名 ... 31. 依《個資法》規定,當事人對 ... ... <看更多>
刑法法條名稱 在 [問題] 關於刑法罪名的命名? 的推薦與評價
在法務部內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查詢法條但裡面只有法條,沒有寫罪名如: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