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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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劉宗德 教授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之最新判決,援引豐富之本國與外國文獻,詳細評析行政處分連續處罰時第一次處分之拘束力範圍難題,亦即法院是否須受第一次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所拘束之重要實務問題。
民商法欄位部分,#葉新民 教授針對物之所有人受不法侵害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之難題,撰文評析最高法院判決;#姚志明 教授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援引豐富德國文獻再訪附隨義務之內涵範圍及違反效果,釐清此一在我國重大民事實務之爭論難題。#吳從周 教授則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程序法,撰文探討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暨違反專屬管轄時最高法院之處理方式。
刑法部分,#許絲捷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實例參考比較法之豐富文獻,分析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在德日繼受之不同特徵上如何區分適用於我國之難題。#張天一 教授則檢視最新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深入檢討新型賭博行為在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未來方向。
在其他欄位,#林臻嫻 法官的「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馬新國 教授的「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裁判時報》
ℹ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為楔/劉宗德 教授
ℹ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葉新民 教授
ℹ附隨義務之違反──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教授
ℹ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 教授
ℹ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許絲捷 教授
ℹ對賭博罪修正草案之檢視與評析──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司律評台】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嫻 法官
【司法論壇】
✒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馬新國 教授
【實務法學】
🔳刑法競合論首須判斷行為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109台上3437)/#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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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競合論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作者於 鳴人堂 的專欄有一篇7000多字長文上線,這麼長的文章,其實也是一個恐怖政治笑話,寫出一個前人流血爭取民主法治而創立的政黨的墮落。
這篇文章的(上)篇直接揭露立法委員為了個人「政治賭約」不認輸還透過監察院干預司法的巨大政治陰謀!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https://bit.ly/3itG8mv
事件始末,要從一場「吞曲棍球」卻又輸不起的政治賭約說起。
本件「曲棍球案」的背景,源自於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政治賭約。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與廉政署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
2018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段宜康、魏明谷二人指控未經合理查證,須連帶賠償林滄敏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處分,案經最高法院於同年8月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在檢方的偵查、法院民事庭的判決相繼終結並確定後,段宜康沒有吞曲棍球,當然,應該沒有人會期待他真的吞曲棍球,我也相信在台灣多數民眾「健忘」的政治生態下,其只要認錯並不再犯,他的死忠支持者應該還是會繼續支持他。
但遺憾的是,他沒有在這場政治口水戰中吸取教訓,卻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本案的檢察官,衍生後續這件「 #監察委員透過彈劾檢察官來給立法委員交代」的憲政笑話。
律師出身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擁有豐富的「司改」、「人權」律師經歷,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與監察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據報載其最近將獲得總統蔡英文提名「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則為法官出身,曾任基隆、台東地院院長、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然而,高涌誠約談陳檢察官時的錄音譯文裡面,卻呈現與他的頭銜與經歷完全相反的內容:
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來了,你說我們能夠說案子,噎,案子沒問題,檢察官處理得都很好,然後案子就踢掉,你覺得可以嗎!
就在高涌誠步步進逼陳檢察官,要求陳檢察官「想辦法」起訴特定當事人,不然就要彈劾陳檢察官,甚至揚言要「找」陳檢察官當時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以及再議案件的高檢署檢察官「討論案子」等奇怪的方法來為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案」重新翻案時,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在做什麼呢?在旁多次「呵呵」笑幫腔,甚至吐出以下驚人言論:
陳檢我也老實告訴你,我真的沒有看卷。
更讓人遺憾的是,監察院彈劾陳檢察官的內容,在法律上錯誤百出。 只要有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應該要知道的刑法「競合論」,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通通不知道。
如果兩位委員的律師與法官資格不是「 #用雞腿換來的」,那或許根本就不是不知道,而是如同前文所提到的譯文內容,是為了要給時任立法委員的段宜康「交代」,而蓄意假裝不懂法律, #濫行彈劾、 #浪費司法資源 ,好讓段宜康擁有「不用吞三顆曲棍球」的台階下。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https://bit.ly/3itG8mv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下):親自撕下政治酬庸標籤才是正途>: https://bit.ly/38npQXH
刑法競合論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想像競合犯可否宣告輕罪保安處分?─大法庭首例刑事裁定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處所犯重罪之「刑罰」,應(或得)否依其所犯輕罪一併宣告「保安處分」?因最高法院歷來裁判有肯定說、否定說之不同見解,滋生疑義,本篇為林鈺雄(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受託提出之鑑定意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乃我國大法庭新制上路後,最高法院第一件大法庭刑事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本鑑定意見書採肯定說,本文分別從刑法競合論(真正競合之本質)、現行法解釋論(文義、沿革、體系、目的、合憲性解釋)及比較法(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觀點論證,結論認為作為真正競合之想像競合,重罪刑罰無論如何從重(或加重),皆無法吸收輕罪保安處分,依立法意旨輕罪保安處分仍應(或得)宣告。
至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工作規定本身的違憲宣告問題,則是大法官的職責,而非大法庭制度所預設之任務,兩者層次有別,不宜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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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event/magazine/#1y
※本文出處:想像競合犯可否宣告輕罪保安處分?──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案鑑定意見書/ #林鈺雄,月旦法學雜誌第29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