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確定違憲】
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結果,其中解釋文共分成兩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因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二個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故因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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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平權看通姦除罪化:國家法律是否平等對待每一個人?https://bit.ly/3chHRqp
英文版:https://bit.ly/2M8sBSr
#法律 #通姦罪 #婚姻 #相姦 #釋憲 #司法院 #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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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也不錯。您也可以寫一篇啊。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4taiwan/posts/2151891081751980?__xts__%5B0%5D=68.ARDlS8DRgsNKL9umzO4T6OXmSc39MLD52Q5MaXKRbJf1J7rYC_oPtfu2Lx-6ZB0KZchY4Mzpz0FOKZP1WdGnv2r_P0-5MhWkixZHb7Zv4_lJHscChGkEsQ-af0-UGY6-sJjZ8IzlujO0wGxpxHVHyBD8ZEtG4ovO-C1YKVutx-riNB7ZLeEK0w&__tn__=K-R
這篇是「屠殺」這本書的作者,在2014年台北市長選舉結束後,對於國民黨對柯的指控、柯文哲對他的指控,所做出的回應全文翻譯。
裡面提到了訪談柯文哲的背景,柯提到的內容,他數度求證對柯訪談的內容,以及取得柯文哲用本名表示自負文責,並且同意文稿內容、簽名並提供照片的信件往來證據。
如果你沒耐心或沒興趣看完,還是提醒你一些重點:
除非有其他證據,避免指控柯文哲的「仲介」身分,因為本書作者從來沒有這樣寫,或者這樣指控。(刑法上知情可能要負擔的刑責,則是另外的問題)
如果你支持柯文哲,試著替他立場的巨大變動辯護,他會需要你縝密的論理和實證依據,不然就作實了他前後不一、脫免政治和言論責任、欠缺應對重大事件的能力,以及難以避免的中國因素。
下面是非精準翻譯,要看原文或影片訪談,請直接點進去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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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書怎麼會變成台北市長選舉(2014)的主戰場?
在書中,柯醫師描述他為了自己在台灣的待移植病患、確認中國器官移植的品質,因而訪問中國某間醫院。在他發現中國使用法輪功人士的器官作為移植來源後,他試圖倡議提升中國器捐體系的透明度。結果當然是沒成功,但是在我的書中,我將柯醫師描述為單一的勇氣。
不過在台灣多數人(當時)無視上面這一段,10月時,因為選情看好,對手開始從書中斷章取義,將柯醫師描述成器捐的仲介。我認為這是完全脫離書中的陳述和誇張的錯誤,吵了大概一周,柯文哲出來開記者會澄清,同時卻也指責我著作中對他描述的錯誤,並指責我書中對他的訪談記錄未經他的授權。
問題是,柯文哲對我的指責根本不存在書中。就像我的律師講的一樣,沒有一個英文版本的讀者會把這些關於柯文哲的訪談解讀成他是器捐的仲介。
#柯文哲有對於中國的器官販售表現出任何的興趣或者真的涉入其中嗎?
你覺得有哪個器官買賣的仲介會自己跑來讓我做訪談嗎?當然不會,柯文哲考量的只有他的病人的利益。
#當初你的書怎麼會把對柯文哲的訪談寫進來?
在2008年7月,我的研究助理和我聽說他可能知道一些關於中國器官移植的情形,就規劃要訪談柯醫師。在訪談中,柯醫師描述了一個很一般的故事:有個診所有一些老病人需要器捐,那他作為醫生便前去中國確認那裡器捐體系的品質。他向一間醫院諮詢相關的程序跟價格,在認識一些中國的醫生之後,對方表示相較於在中國的價格,會給他診所的病人折扣。
我認為人們在中國議價是很稀鬆平常的事,所以這段訪談原本沒什麼寫進書中的價值,直到柯文哲描述了更多有爭議的細節:對方跟柯文哲說,他在台灣的病人應該要來這邊的醫院,這樣才會取得更健康的器官。因為這些器官的「捐贈者」就是法輪功學員──也就是中國的思想犯。
這故事是發生在2004~2005年間,早於任何關於中國將法輪功學員做為系統性器官移植來源的報導見世之前。在當時,關於這件事的規模到底有多大,沒有人知道。但是柯醫師已經意識到可能存在於幕後的恐怖運作:至少有一間醫院的醫生們,為了取得器官而殺害法輪功學員。
也許其他的台灣醫生也有耳聞,不過柯文哲應該是第一個決定要做點什麼的人。他建立了一個流程,要求中國的醫師填具「捐贈者」的身分資訊。他覺得這樣可以讓這種運作遁入地下,應該可以解決95%的問題(剩下的5%意指法輪功學員)。當然,接下來的幾年間,所有的中國醫師都拒絕填表照做,柯文哲就改變策略,決定要去找個記者來爆料。
#那個人就是該書的作者你嘛。那柯醫師的訪談怎麼會進了你的書,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在其書中,柯文哲提到中國器捐的流程,會從雙方達成協議開始,所有對話就都是保密的。在那幾年,我的研究員不時打電話給柯文哲,我也打電話問過他,中國對於境內法輪功學員的身分有沒有建立中央的資料庫。柯文哲表示整個摘除器官的流程會透過一個像是ebay介面的系統進行。雖然柯文哲的英文並不是非常流暢,但我想對通話的雙方而言,討論內容就是關於法輪功的器官摘除這是非常明顯的。
2013年6月,我決定試圖取得柯文哲的同意,將之前的談話內容以「匿名台灣醫生」的名義編入書中。因為跟柯文哲的通話並沒有錄音,我就請助手寄電子郵件給柯文哲,附上我們基於之前對談所做成的概略草稿,並以中文寫下這些問題請柯文哲回答:
1. 在未提及你的名字、關於你的詳細背景或任何細節的前提,我們可以把這些內容納入書中嗎?
2. 這份草稿的內容是否是基於真實?我們在你的電話訪談中沒有錄音,也沒有特別向你確認,有部分內容我們並不是非常確定,只做了概略的紀錄稿。你能否確認這份稿件的內容,並且告訴我們哪部分是不正確的。如果存在錯誤,也請告訴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的陳述。
柯文哲的回覆:該報導看起來OK(the story seems OK.)。
2014年1月,我們再次詢問柯文哲,該書將於8月出版,而書中關於他的陳述能否使用本名。柯文哲表示「可以,我對我的陳述自負其責。」他進一步在我們的請求後提供了高解析度的個人照供該書出版用。簡言之,柯醫師有三個清楚的機會,可以回應道「請稍等,我再把內容確認一次」。往來的信件可以證實,即便是經過出版商嚴格的編輯流程,柯醫師當時所收到的稿件,和該書出版後的內容之間,並不存在實質的差異。
我在書中訪談超過一百個見證人,其中有些人為了這份調查,是真的冒著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危險做陳述。其中沒有任何人對於本書的出版提出異議。如果柯醫師曾經做出任何保留,即便只是非常細微的反對,我必然會把柯所陳述的部分排除於該書。
#你對於(柯的反言)是否感到怨恨、是否認為柯醫師對你感到怨恨?往後如何與柯文哲應對比較適當?
我給予柯文哲和他的支持者最大的祝福。我依然相信柯文哲作為同意以自己的名字替該書作證,是具備道德風範,並且試圖以自己的能力去抗衡此種人權暴行的人。只是很不幸的,柯醫師因為選舉和政治因素,認為有必要讓自己與過去為該書陳述的證言保持距離。
在不同政治陣營,很多人做了不同的陳述,我並不想下評論。而就我的研究員的觀點,如果要說柯文哲和我們之間就該訪談存在不同的記憶,是有可能的。所以,我同意在這本書的中文版的序文中,加註柯文哲對於該訪談的考量。對於部分書中的陳述,如果在需要的段落用註腳來提示讀者來自柯的考量,我也完全可以接受。我想,柯文哲或許是為了其所屬的部門(醫療),而不是為了個別的病患,因而與中國有所協商。也或許,柯文哲關於自己陳述與中國醫師去唱卡拉OK的事從來沒發生過,也或許,柯文哲從未在中國替自己的病人約診。
但無論如何,這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柯醫師確實為了我書中的訪談記錄簽名作證。這些也改變不了我這篇論文主要所要討論的,就是從法輪功學員所摘除的器官。除了當時進行中的北京奧運,我想不到有什麼其他理由會讓柯文哲停止與他討論法輪功的器官摘除。看看柯文哲自己編寫的標準化醫療系統,難道柯文哲建立這套系統,是為了替殺人犯和強暴犯辯護嗎?這不可能,當柯文哲提到這套系統若能運行,也只能解決95%的問題時,他指的那些檯面下的問題,也就是是法輪功學員。不過相較於前提的片段,我不同意在書中這個部分,我應該要特別加註柯文哲事後的不同陳述。
我還是很懷疑,為什麼柯文哲要在競選期間替該書簽名?更奇怪的是,為什麼他在這個議題浮出水面時,沒有準備一套合理的回應呢?最簡單的答案,也可能是最貼近真實的答案,就是柯文哲當時太誠實了,仍舊是個政治新人,我指的是2014年的1月,柯文哲沒有意識到對手陣營會對個人做出攻擊。
我對於(柯的)這種天真頗有罪惡感,要我去評價(編按:應該是指柯基於參選而為該書背書簽名、失準的回應,以及後來的立場改變對他的指責)實在難為我了。你或許可以說,我們往往都是吃了苦頭才能學聰明。
我相信在政治陣營中工作一定頗為不同,但作為一個人權調查者,這就只是與強迫摘除器官全面對抗的前哨戰而已。中國共產黨肯定很樂意看到柯文哲和我撕破臉,為此,我讓律師所做的法律回應,也免除了柯文哲對我的指控可能要負擔的法律責任。我對於柯文哲未來投身拯救中國受難者性命仍抱有希望。
但回到政治現實,台北市長等同於步向總統大位的跳板,那麼,一個台灣的總統能夠開放的表示認識到中國正在對於政治和宗教異議人士摘除其器官的事實嗎?作為一個中國器摘的見證者,他有可能代表台灣跟中國協商嗎?所有想角逐台北市長、總統大位的人,都應該要把這件事放在心上。
不論使用的文字有多正常、多沉穩,或者被正當化,這種無止境的、跪趴著合理化「不要觸怒北京」的言語,都無異於癌細胞。另外,這整個事件中,其中難道不存在一絲的假仁假義嗎?台灣社會中部分人想把柯文哲塑造成器捐仲介,但事實上台灣也一堆人跑去中國找待移植的器官,即便是一個維吾爾人、一個西藏人、一個地下教會的成員或者一個法輪功學員可能因此而送命。所以,除非台灣向以色列一樣,禁止這些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的行程,台灣難道不也是一個「器官移植仲介國」嗎?
台灣或許改變不了中國,但是台灣可以服膺自己的價值。如果說,我們能從柯文哲深陷的風暴中得到任何正面的結論,那必然是:台灣發現自己迷迷糊糊地踏入了自己未知的恐怖中。就看見真相而言,台灣人站在一個不同於世界上任何人民的獨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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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任何翻譯上的建議,我沒有作精準翻譯,也許漏掉一兩個句子,如果有任何觀點或建議請留言或站內信,重要的缺漏我會盡快補上去。
https://ethan-gutmann.com/ko-wen-je-int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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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錯誤我幾年前就注意到了,但也一直很訝異似乎沒有其他人發現(至少沒用 Google 找到,跟幾位老師提時也沒有下文)。
這次是因為注意到新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對性剝削的定義,而再次想起此事。
#CEDAW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雖然已經國內法化(訂有施行法),但是關於該公約的中文翻譯,卻是有錯誤的。
聯合國因為歷史因素,其實官方就會有簡體中文的文件,然而外交部經行政院而呈報給立法院時,不知是有心人士介入,還是自作聰明地另行翻譯,把第六條的後半段改得跟聯合國版本很不一樣。
聯合國官網的 CEDAW 第六條,簡體中文版是這樣的: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然而,我國立法院所審核的第六條,卻是: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
一個是「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一個是「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很明顯地後者略去了前者的構成要件。
然後在這樣的錯誤之下,也有了前立委黃淑英在性交易改為專區制後,對內政部的質詢:
『「性交易專區」內可不可以有「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也就是可不可以有仲介/第三者/經營娼館的存在?如果可以存在的話,是否有牴觸到CEDAW?』
如果是採聯合國官網的版本,允許仲介與娼館的存在並不違反公約;但若是採外交部遞交的版本,則就違反了。
有沒有可能其實是聯合國內部負責中文翻譯的程序出錯了呢?
那我們來看一下英文版: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suppress all forms of traffic in women and exploitation of prostitution of women."
關鍵看來是那個 exploitation 了吧?雖然簡體中文多了「強迫」一語也不太對勁,但是外交部把「剝削」翻譯成「意圖營利」,是不是太超過了呢?
法律問題是:如果立法院是基於錯誤的認知而讓其國內法化,那麼翻譯不同的部分究竟是哪個版本有效,或是均無效呢?
更關鍵的問題是:性工作與性專區,究竟何時會真的開放?另一方面,對性言論的限制(例如不能公然張貼性交易訊息)難道不影響性工作權嗎?
【相關連結】
聯合國的 CEDAW 官網(有六種語言,效力均同):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cedaw.htm
立法院採用的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Y0000042
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文書(PDF檔):
http://lis.ly.gov.tw/lgcgi/lymeetimage…
英文 "exploitation" 的意思:
http://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en…/exploitation
(注意文中有個 "unfair" )
中文「剝削」的意思:
https://www.moedict.tw/%E5%89%9D%E5%89%8A
【其他相關條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1條第4項: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於104年2月4日公布,惟未施行)第2條第1項: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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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認識的外國朋友想了解台灣的法律
如台灣的追溯期時效
因此我需要找刑法的英文版好好向他解釋一番
在中央法規資料庫沒有找到英文版 轉成English version網頁也顯示不出來
想請問一下還有哪裡會提供英文版的中國民國刑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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