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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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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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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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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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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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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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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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刑法過失傷害車禍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碰瓷涉詐,好膽麥造
你也遇過假車禍「碰瓷」🏺詐財事件嗎?別慌,趕快筆記這幾點:
一、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應保持冷靜,並立即報警處理。
二、現場如有目擊民眾,建議記錄其車牌或特徵,一併告知處理員警。
三、雙方合意先行離開或現場和解時,應以手機或行車紀錄器對雙方合意的言語錄音錄影,以免變成肇事逃逸。
也奉勸那些想靠碰瓷詐財的人,你除了涉及刑法339條詐欺罪外,若致人受傷,還可能因此構成傷害罪、重傷罪,甚至是過失致人於死罪,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碰瓷哥抓到了》
https://youtu.be/ATLnm94Ymq0
刑法過失傷害車禍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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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2/12/14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剛好有交警在旁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保險,已經連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兩方都騎機車,我變綠燈起步,對方闖紅燈,稍有擦撞,兩人都沒有倒,機車也沒損壞
但對方腳受傷流血,送醫縫8針,骨頭沒事,算是皮外傷而已
六、問題:
事情發生以來,我一直很有誠意想解決,有陪他去醫院(沒住院,當天縫完就回家了)
也有一直關心他的傷勢,保險申請部分我也都全力配合對方時間,請了多次假處理這件事
現在談到賠償部分,保險方面有單據的部份沒有問題
但對方列了許多無單據的部分要求我賠償,許多項目我認為極不合理
例如他說行動不便住朋友家一周,要求1500/天的住宿費
還有朋友的看護費1500/天,行動不便所以坐計程車的錢諸如此類
跟公司請假的薪資損失,卻無法提出公司證明與任何單據
事實上,雖然縫了8針,但真的只是皮肉小傷,也沒有到無法走路的地步
醫生也沒開證明說他需要看護,但零零總總的沒有單據跟證明的部分
就列了30000多,精神賠償還說要另議
問了幾個保險公司的朋友跟有車禍經驗的朋友
都覺得對方太超過,實在是獅子大開口
但不和解對方肯定告過失傷害,這裡是想請問一般像這樣的車禍事件都會怎麼判呢?
無任何前科,初犯,說真的也不太在乎留個案底
只是聽朋友說易科罰金可能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目前是在考量雖然對方獅子大開口,但如果和解的金額<易科罰金+民事判罰金額
可能還是傾向和解省的麻煩,但如果和解的金額>或=易科罰金+民事判罰金額
實在不想輕易向對方屈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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