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法學教室─刑法】最新案例導引 & 抽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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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汽車駕駛甲與機車騎士乙發生輕微擦撞,乙摔落地面後起身,甲下車查看,確認乙雖然有一點皮肉傷,但意識正常,似無大礙,經乙口頭同意後,未報警處理便離開事故現場。詎料乙兩小時後因車禍致顱內出血昏迷,送醫急救無效而亡。甲是否構成新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4之罪?
🗒【關鍵詞】交通事故、無過失、逃逸、罪刑相當
🗒詳細案例研析請見:謝煜偉(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
📕本期網址: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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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27 228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周易老師的三四等刑法、刑訴「題庫班」函授課程,購買程序再開,只賣到2021/8/12為止 】
由於司法特考延期,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段時間,同學如果能透過題庫班函授課程來增強實力,老師覺得非常重要,對同學也會有幫助,因此再開購買程序,目前可以購買課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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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刑228條之罪間之競合】
✅爭點:
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如何論處?
✅關鍵字:
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達成統一見解,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依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罪::
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之罪,亦屬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殊要件。故此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之罪論處。
二、具體各罪之競合關係:
1.刑法第227條第1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2.刑法第227條第2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
3.刑法第227條第3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罪。
4.刑法第227條第4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12488-8b4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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