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其刑,其實不違憲】
上星期大法官釋字第775號出爐,引起輿論討論,一般人光看釋憲案的解釋主文,會有二個誤解:
1.過去的誤解:累犯是指同一罪名。
2.釋憲後的誤解:同一罪名累犯不能加重其刑。
所以就會有好友朱學恆在臉書表達出典型的鄉民反應~
其實,釋字第775號的精神在理由書三、「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對累犯者加重本刑涉及科刑。目前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科刑資料之調查時期應於罪責資料調查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參照),及賦予當事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參照),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及就科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均付闕如。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59條至第62條參照)及其他科刑資料(刑法第57條及第58條參照),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法,以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併此指明。
所以,釋字第775號的精神在落實「定罪」與「量刑」二階段審理程序,累犯的加重刑期,應該給當事人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酒駕累犯加重其刑仍是憲法所允許的。
釋字第775號也說明一個困境,台灣前科犯太多,以單純酒駕無肇事者移送法辦案件太多,造成前科累犯太多,不到七年就有37萬6千多人。在台灣前科犯太多,已經造成法官在量刑的困擾。
對於酒駕防制,我提出了刑法酒駕專章,希望以酒駕專章來簡訟重罰
因為司法院在總質詢無法列席,我再次把和行政院蘇院長討論的個建議,告知司法院秘書長,希望司法院支持下列修法主張:
1、增訂刑法專章:
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惡意駕駛行為一併重罰:
對於對於飆車、闖紅燈、蛇行、逼車等惡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致死,應和酒駕致死,一併提高重罰。對於累犯及肇事逃逸處以10以上有期徒刑。
3、受害家屬免擔保負擔:
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
檢察官1389人,一年偵結42萬件,無肇事之酒駕移送法辦,約5萬多件,若減少單純酒駕無肇事移送法辦案件,改採行政罰,可減少檢察官1/8的訟源。而行政罰修正累犯加倍處罰不以9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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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月15日總質詢,提出的高等法案及分院106年判決結果,經司法院秘書長指正有誤,經檢視,統計數字如下:
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罪被告396人
六月以下 120人
逾六月以上一年以下 152人
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29人
逾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8人
逾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18人
逾五年年以上七年以下 3人
逾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1人
逾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0人
逾十五年以上 0人
雖然五年以上判刑有4人,但整體還是輕判,顯見所有法官對酒駕都採輕判態度,和一般民眾的期待不同。
刑法 288 289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導讀最新實務-107台上73判決-被訴事實訊問事項】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被訴事實訊問、#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
最高法院於107年1月25日作成107台上73判決,此判決對於審判長被訴事實訊問事項、範圍為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現行刑事訴訟有關審判程序之進行,以當事人進行為原則。故審判長於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應告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於踐行告知程序後,應調查證據,並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第288條第1項、第3項後段定有明文。而同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故同法第288條第3項後段所謂『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自包括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及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俾被告得以行使同法第96條、第288條之1、第289條等規定所應享之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避免突襲性裁判,確保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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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台上73判決闡釋審判長訊問被告之被訴事實(刑訴法第288條第3項後段),包括 #起訴效力擴張之犯罪事實 及 #變更起訴法條之同一性事實,以保障被告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
2、[例]檢察官起訴認為小駱於102年12月2日下午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小克,涉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法院於審判程序告知小駱此同一事實可能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但審判長於就被訴事實訊問小駱時,只有訊問涉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未訊問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但判決小駱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最高法院認為此部分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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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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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