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家分享上週刑法修正的條文~
剛好今天早上上課時有討論到聚眾鬥毆罪關於「聚眾」之定義,不過這次修正的條文是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不是第283條喔!
修正後的條文
第149條:「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二次,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犯前二項之罪,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08625
刑法150 283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聚眾鬥毆5千有找 恐龍判決禍害社會】
聚眾鬥毆5年千件,警政署、司法院拿出決心,別讓低廉罰鍰助長歪風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召開「聚眾鬥毆5千有找 恐龍判決禍害社會」記者會,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修法草案,希望解決屢屢發生的聚眾鬥毆案件。
徐委員提到,根據警政署統計,近5年已發生高達2,351起聚眾鬥毆案件。另外,警政署統計全台22個縣市當中,有6個縣市聚眾鬥毆達60件以上。徐委員表示,現行法律在處理相關案件時,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刑法》第149條、第150條、第283條移送,然近5年的聚眾鬥毆案件,高達78%都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移送。
徐委員指出,社維法第87條可以判處18,000元以下罰鍰或3日以下拘留,但根據統計,近5年司法機關平均每人判處的金額僅為4,500餘元,2018年平均每人判處的金額更只有3,800餘元,除此之外,累計5年也僅12人判處拘留。徐委員認為,司法機管如此寬鬆的判決並不能遏止聚眾鬥毆案件發生。
徐委員強調,為遏止層出不窮的聚眾鬥毆案件,將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修法草案,將罰鍰上限從18,000元提高至24,000元,同時也呼籲司法機關應提高審判標準,才能真正達到修法效果。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副執行長吳佩芸表示,對於台中市於六都中聚眾鬥毆案件數高居第二感到擔憂。吳副執行長呼籲,盧秀燕市長不該只是喊喊口號,應對聚眾鬥毆造成的治安問題有實際作為,也應與中央相關法規的修正進行溝通。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林志誠則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為簡易法庭法官裁定權限,刑事局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