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轟動各界的施用毒品後弒母一案(梁○○家暴殺人案),最高法院經審理後,於109年9月29日之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指摘的其中一個重點是:本案有無「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本案的新聞稿(網址附在後面)指出:
「二、原判決未就卷內梁○○坦承施用毒品、證人洪○○關於梁○○施用毒品後有言行異常情狀之證述及精神鑑定報告指其使用多種毒品物質已數個月之久等相關證據資料,詳究梁○○施用毒品之際,就其施用毒品後可能在精神異常狀態中持刀揮砍母親致死,是否並無預見之可能?即逕以梁○○過去經歷僅有酒後鬧事或打人情形等,率認不符原因自由行為,尚嫌速斷。」
新聞稿提到的「預見之可能」,正是最高法院向來對於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標準,亦即能否建構「施用毒品」(原因行為)與「殺人行為」(結果行為)的關係,是本案爭執的重點所在。筆者猜想,最高法院之所以會有此指摘,可能是因為被告並不是第一次接觸、吸食毒品,而是已有證據表明其吸毒已達數月。此時會不會存在一種可能性:被告主觀上想殺了他的母親,但在這次過失吸食毒品的情況下弒母?對此,事實審法院當然是要詳加調查的。如果最終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就會依照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排除被告主張責任能力障礙的可能。當然,本案有沒有成立「故意原因自由行為」的可能性?筆者認為也是有可能的,但這還要有證據證明才是了。
在筆者看來,最高法院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要件的認定,從早期經典的「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揭示的要件開始,到現在一直都是採類似的見解,只是不知道為什麼下級審法院沒有詳細說明這點。而近期最高法院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認定之見解,可參考以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
⒈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刑法第19條第3項並將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其類型可分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兩大類,再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
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
⒊又雖無論何種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均不適用同條第 1、2 項減免其刑之規定,但不同類型對於行為人責任非難及刑罰評價上仍有程度上之差異,仍可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而有區分之實益。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如屬同條第3項之情形,亦應調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為量刑因子之一。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如前揭判決第⒉段說明所示,縱使行為人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此時仍有「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排除同條第1、2項罪責減免事由的適用。正因為這段文字是判斷有無原因自由行為適用的關鍵,因此事實審法院在遇到類似情形時,必須詳查該案有沒有符合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而不是一概說沒有,當然,也不是像許多人所說的,只要吸毒就等於有過失。
另外,筆者之前有看到有同學以「超越承擔過失」的概念,來論述本案被告具有過失罪責,這確實是有可能的,不過還是要符合超越承擔過失的要件才行。有興趣的同學,可自行翻閱台大許恒達教授的論文:「超越承擔過失」的刑法歸責,發表於東吳法律學報第20卷第2期,頁97-138來研讀。
本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94207-61cde-1.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PanSci 泛科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可能性調查署第二季 #思覺失調 在面對重大社會案件時,常有討論認為「殺人者可以利用精神疾病來躲避死刑」,難道,精神疾病真的是傳說中的 #免死金牌 嗎? 讓我們從大家聽過的「思覺失調」來聊聊:我們是如何鑑定被告的精神狀況?精神鑑定在司法上究竟又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泛科學再度與「法律白話文...
刑法19條 論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19條3項「原因自由行為」抄自德國法,但不是說文解字,理論上也很多爭議問題,可以寫博士論文了。這部分要再看事實與判決全文才能思考,而且更重要的是,這涉及「未遂時點」的問題,不是華國人「逆子」的孝道理論能解決的。
應該好好研究比較一二審判決全文後再思考。
不懂也不可恥,因為這本來就難,不用深怕別人覺得你們不懂,急著評論。
另外,這件充滿爭議與學術研究必要性的案件,據說司法院網站把一審判決歸類為「經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
司法院應該要好好說明一下一審有罪判決不公開的理由。
正是因為連有罪的一審判決沒公開,所以我很好奇鍵盤國民法官在研究什麼?幽靈判決書?
刑法19條 論文 在 曹長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江建祥律師:皇后赤身裸體 佞臣和鄉愿們高喊萬歲
【摘要:在一個不正常的國家,「政治」卻是朱高正之流口中的「高明騙術」。有多少邪惡、齷齪的事假借政治之名而行? 在蔡英文的論文門事件中,有多少昔日戰友或過去景仰的民主鬥士,一個一個自我作賤甚至閹割。還談什麼司法改革?還說什麼引進陪審制度?台灣的司法改革遙遙無期!】
正文:
江建祥律師:從論文門事件看司法改革的可能性
蔡英文就職典禮演說中得到最多掌聲的政治承諾就是司法改革。蔡的第一任期已經接近尾聲,她信誓旦旦的司法改革承諾和馬英九的六三三一樣,都是畫虎爛,是英美侵權行為法嚴厲處罰的詐欺行為,也就是法律所禁止的Promise without intent to perform,一種自始至終都無意圖踐行的虛假承諾。
司法改革的政治承諾之所以是一種詐欺行為,在信口開河的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差不多,只想用廉價而無實現誠意的承諾,去換取不當利益。一個只講立場不論是非的社會,在道德倫理徹底重建之前,想改革論斷是非曲直的司法制度根本是沿木求魚。
基於社會大眾對審判工作者的不信任,在台灣造成民間推行的陪審制和官方獨鍾的參審制的衝突與競和。其實,無論採行任何審判制度,都與司法改革無涉。出問題的是人,而不是組織或制度。好比駕駛不良的司機是造成頻頻車禍的主因,不對駕駛人的駕駛技術做改良或再訓練或要求他對道路規則的嚴守,卻一昧地想從車輛的品質和性能著手。其結果是更慘重的傷亡。
蔡英文的學位和論文的真實性爭議如火如荼地進行了四個多月,歷經數位學者和媒體專家努力的事實查證和證據分析。其間也有蔡經過總統府幕僚不避嫌地辯駁和論述,更加上蔡友友的公關與網路操作。雖然,蔡刻意以擠牙膏的不當舉證方式,甚至指鹿為馬地提出類論文,企圖營造一種「羅生門」效應,來混淆視聽。但是詐欺不實學位和論文的證據明確,似乎不容理性的「看官」有任何另類判斷的空間。可是社會的氛圍卻非如此。
一般普羅大眾無心探討事實真相,尚可理解。但是,平日信誓旦旦為正義發聲奮鬥的知識份子,甚至所謂的名嘴,不是保持明哲保身的態度,就是對已呈現的事實證據充耳不聞、視若無睹。皇后不但貞操受辱,甚至還赤身裸體遊街示眾,阿諛奉承的佞臣和無是無非的鄉愿卻高舉雙手呈膜拜狀高喊吾皇英明、吾后萬歲。這種不公不義、只講立場不論是非的社會,如果冒然採行陪審制度,有多少惡人可能因此逍遙法外,有多少無辜百姓可能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
英美民主社會立基於社會契約理論,認為每一個人為了成立一個互助共榮的社會,各自拋棄自己某種程度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而為共同的社會福祉訂立了一種抽象的社會契約。在此前提下,社會規範、正義是屬於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刑事訴狀上註明原告是整個郡的百姓或整體人民。刑事訴訟是對違反刑法(社會契約條款)的被告個人提出控訴。 一個犯罪的人,觸犯的不只是刑法(公法),更是我們每一個個人彼此簽訂的社會契約法。在這種國家沒有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問題,維持社會正義不是管閒事,是維護每一個個人在社會契約上的權利。
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也是一種高度妥協的藝術。但是,在一個不正常的國家,「政治」卻是朱高正之流口中的「高明騙術」。有多少邪惡、齷齪的事假借政治之名而行? 在蔡英文的論文門事件中,有多少昔日戰友或過去景仰的民主鬥士,一個一個自我作賤甚至閹割。還談什麼司法改革?還說什麼引進陪審制度?漢文裡有公理自在人心的說法,英美法裡的自然法哲學則採聖經羅馬書的教訓,認為上帝將祂的公平正義理念刻劃在每一個人的心坎上 written on the heart。你們的心蒙塵了嗎?還是你們已經無心了,成了Men without Chest 或 Men with no guts ! 從論文門事件中整個台灣社會所呈現的真理扭曲,我們只能很哀痛地說:台灣的司法改革遙遙無期!
2019年10月25日
——原載《台灣海外網》
刑法19條 論文 在 PanSci 泛科學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可能性調查署第二季 #思覺失調
在面對重大社會案件時,常有討論認為「殺人者可以利用精神疾病來躲避死刑」,難道,精神疾病真的是傳說中的 #免死金牌 嗎?
讓我們從大家聽過的「思覺失調」來聊聊:我們是如何鑑定被告的精神狀況?精神鑑定在司法上究竟又具備什麼樣的意義?
🧠泛科學再度與「法律白話文運動」聯手出擊!帶你深度思考、理解議題。有任何想法,都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討論。
⚖️【章節重點】
00:50 什麼是思覺失調?
02:00 我們與思覺失調的距離
03:52 罹患思覺失調的人們
05:15 思覺失調可以被醫治嗎?
06:15 思覺失調的鑑定
07:33 鑑定之後呢?
08:24 為什麼精神鑑定可以減刑?
09:06 誰向深淵推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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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知道嗎?「精神分裂症」已經更名為「思覺失調症」_衛福部|https://reurl.cc/vDW1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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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 第 19 條_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reurl.cc/exOm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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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anguage in schizophrenia Part 1: an Introduction|https://reurl.cc/Y1X6qX
(3)Chapter 25 - 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Wd135L
(4)John Nash, Game Theory, and the Schizophrenic Brain|https://reurl.cc/MvNk0K
(5)The environment and 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D93ZOR
👉其他相關網站或資料
(1)What causes schizophrenia? What we know, don't know and suspect|https://reurl.cc/8Gp3xg
(2)Schizophrenia|https://reurl.cc/ZObGmW
(3)什麼是思覺失調?_思覺基金|https://reurl.cc/9Eprld
(4)創造雙贏 "精神分裂症"更名 需要大家支持_台灣精神醫學會|https://reurl.cc/nzOoeX
(5)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_報導者|https://reurl.cc/E7RZng
(6)數學家奈許: 真實經歷比電影更意味深長——《有一天會成真!》_Pansci|https://reurl.cc/mn3vvj
(7)思覺失調症的藥物治療_臺大醫院健康電子報|https://epaper.ntuh.gov.tw/health/201801/project_3.html
(8)龍建宇|湯姆熊割喉案-思考刑法與精神疾病的關係_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reurl.cc/R4Xbeg
(9)「思覺失調症」新療法!一個月打一針,不必每天吃藥,患者有望重返職場!_風傳媒|https://reurl.cc/5lp2Dv
(10)Schizophrenia中文譯名由「精神分裂症」更名為「思覺失調症」的歷史軌跡_台灣精神學會|https://reurl.cc/7Xp3bb
👉新聞
(1) 思覺失調症新型療法 可助六成患者重回社會|https://reurl.cc/oLQx8q
(2) 思覺失調殺了小燈泡父母竟叫兒別吃藥|https://youtu.be/31H8CpjNKdw
(3)訴求思覺失調 殺死牙醫嫌犯盼能減刑|https://youtu.be/50m6azpuZ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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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罹患思覺失調症 男失控打死老母!|https://youtu.be/vxdcBE3rMlg
(6)罹患"思覺失調症" 割喉龔嫌恐逃死 |https://youtu.be/ShUgXhF2c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