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現行學校的性平教育、法治教育, 對於男學生究竟能產生何種效果?
(摘)新北市某貴族私校1名國二女小玲(15歲、化名),今年初開學沒多久,被2名男同學小明(15歲、化名)及小強(15歲、化名)逼迫在男廁內口交,並揚言以後若不從,要讓全校知道這件事。小玲害怕下不敢聲張,但也拒絕2名男同學後續要求。但沒多久,有些男同學看到小玲都會暗示或是傳訊息:「可以2K半嗎?」讓她羞憤不已。後來因疫情變成在家線上上課,小玲母親發現男同學傳的類似訊息,才知道小玲被侵犯及霸凌,憤而到警局提告。
律師廖芳萱表示,這案件區分為2種狀況:情況1、被害人如少女所言違反意願口交,則2名未成年男將觸犯刑法第222第1款的加重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況2、若本件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則2名未成年少年則涉犯刑法第227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律規定如加害人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前述二種情形,未成年少年均可依刑法第18條減刑。且本案2名未成年人僅15歲,全案依少年事件法處理。
校方指出,在得知學生間的性平事件後,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在隔2天就召開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會議,決議組成3人調查小組調查。學校並分別約請雙方家長到校,共同研討對學生的輔導工作。同時撰寫調查報告做事實認定中,學校將依據性平法規定儘速完成事件調查,待調查報告完成後,尊重性平會的決議,對學生雙方實施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也會持續強化學生性平教育,並提升師生察覺處理及自我保護的敏感度。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Kerorin TV,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詐欺罪についての条文は刑法246条です。 もう少し時間をかけて作りたかったんですが、急遽本日まとめてみました...。 内容は概ね正しいと思いますが、今度ぼくも友だちの裁判官に確認とりたいと思います...。 ■補足 詐欺罪が成立するためには、だます行為をする際に、だましてやろう(だまして相手の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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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7司律二試刑法考題(節錄)】
甲開車到大賣場購物,將車違規暫停在大賣場外面道路旁劃有紅線處,並打雙黃燈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適B騎著自行車靠近甲違規停車處,突然自己重心不穩而摔出,其頭部不巧猛烈撞擊到甲的車輛後車廂一角,倒地流血不止。甲走出賣場時正好目睹撞車過程,認為B受傷是因為自摔,與己無關,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雖經一旁路人即時送醫急救,B仍然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於修法後,本題甲能否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無過失」減免其刑之規定?同學們要「舊題新解」的話,勢必要思考這個問題。
關於無過失減免其刑的理由,謝煜偉老師從「期待可能性減少」(責任減少)的觀點出發,基於人在緊急情況下處於自私與慌亂的人性考量,因而認為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可減刑。由此可推論以下兩點:(註1)
一、判斷上,以行為人主觀心態為減免適用的認定標準,客觀上毋須果無過失才能適用。
二、法律效果上,應是「得減輕」,而非「必減輕」。
然而,王皇玉老師對於無過失的判斷,係認為應由法院認定,而非任憑交通事故參與者的一方自行認定。依此,必須由法院來認定發生交通事故者最終是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才能減免其刑。(註2)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該段整理並改寫自謝煜偉,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227期,2021年9月,頁28。
註2:該段整理並改寫自王皇玉,自認無過失案,月旦法學教室第225期,2021年7月,頁15。
刑法227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新冠肺炎的疫情已經持續超過一年半多了,然而全世界疫情的發展,似乎沒有趨緩的跡象。去年許多專家所預測的後疫情時期發展,因為疫情現況超乎預期,也都接連失準。世界各國對於其國民是否施打疫苗,因爲國情與文化差異,產生了不同的爭議,且從未平息。我國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因為疫苗嚴重短缺的時期,也發生了所謂的疫苗之亂。李惠宗老師於本期「法學教室」欄目中,就疫苗施打本身的法律性質,究竟是權利?抑或是義務?提出了分析與看法。李老師同時也探討了違反國家所訂的疫苗接種計畫,是否有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同時,本期的法學教室,謝煜偉老師針對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務部所提出的新修正肇事逃逸罪,提出是否符合解釋意旨的分析。另最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5號解釋文認為,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依此意旨,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欄目很精彩。選輯內容包括行政程序法時效規範爭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販賣認定,以及未踐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人優先購買權通知法律效果等,都非常值得讀者深刻熟悉與了解。
📕本期內容
🎯疫苗施打權利乎?義務乎?/李惠宗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救濟/許育典
🎯變更設計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徐婉寧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人上訴與撤回上訴之效力/劉明生
🎯簡評2021年新修肇事逃逸罪/謝煜偉
🎯勞動派遣/鄭津津
🎯「世紀判決」──法國一歐元氣候訴訟/許耀明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下)/柯格鐘
【法學論述】
✒國土保安用地之課稅問題探討/陳清秀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為憲法上權利──釋字第805號解釋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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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 在 Kerorin TV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詐欺罪についての条文は刑法246条です。
もう少し時間をかけて作りたかったんですが、急遽本日まとめてみました...。
内容は概ね正しいと思いますが、今度ぼくも友だちの裁判官に確認とりたいと思います...。
■補足
詐欺罪が成立するためには、だます行為をする際に、だましてやろう(だまして相手の財産・経済的利益をとってやろう)という故意があることが必要です。
半分金髪の人には、行為当初から故意があったと立証することは極めて困難だと思います。ゆえに「訴訟を提起したほうがいい」とか煽っていた人の責任は重いと思います。
■その他
半分金髪の人が炎上してるときに便乗してたやつら全員本当に嫌いです。←
刑法227 在 邱靖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民國黨新竹縣立法委員候選人邱靖雅 第二次定期會總質詢09】
質詢主題:兩小無猜 犯法不犯法?:有關廢除刑法227條
質詢日期:104年11月19日
刑法227 在 邱靖雅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自由時報】民國黨邱靖雅質詢提高視野 為進軍國會暖身?
2015-11-19 20:32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民國黨主席徐欣瑩改選副總統後留下的新竹縣立委選舉該由誰接棒正發燒,該黨縣議員邱靖雅今天剛好輪到總質詢,而她的質詢內容從關心建築法立法不夠周延、孕婦夜間上班勞動權益、到青少年交往愛愛該用刑法處罰還是用性平法取代?問題涉獵頗有國會議員的視野,讓在場者不禁有:她已為接棒進軍國會在暖身的聯想。
邱靖雅受訪說,前述質詢內容早已準備好,跟近日政局的重大發展無關。以兩性少年男女交往後愛愛涉及刑法227條該不該除罪化來說,她也是因為經常接到家長們相關的焦慮反映,且發現位於縣治區的某公園內竟有保險套販賣機造成家長不安,才會在議事堂上提出。
而她和縣長邱鏡淳等的看法都一樣,都認為少年還不夠成熟去面對自主性行為後的相關責任,所以主張不宜除罪。
她說,她任民代一向努力的就不是單一的議題,而是從單一陳情中做有系統的解決,尋找在制度面上的解決方式。以先前的竹北浩瀚一品工地意外為例,她在本案外,也透過總質詢,要求縣府建立統一的處理模式和思維,且把法令上規範不周的向中央反應。這讓她對全縣牽動性的議題都有掌握。
所以回到民國黨在新竹縣接棒拚立委的問題,邱靖雅說,她從沒仔細想過,也還沒有人徵詢她。但如果真的要由她來承擔,她會盡全力幫民國黨保住這1席。
她說,民國黨雖然是新興政黨,但是她在近年發現新竹縣鄉親對政治的價值、政治人物的盼望已經開始在調整。如果大家期待的是以民為本、以民為主、清廉的政治人物,她對自己有信心。
更何況過去她陪同黨主席徐欣瑩在全縣參選時,對溪南、溪北的狀況都不陌生,或許對竹北市以外的12個鄉鎮鄉親沒那麼熟悉,但對全縣鄉親的需求和需要卻是很瞭解。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514134
刑法227 在 呂欣潔Jennifer Lu -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 的推薦與評價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 ... ... <看更多>
刑法227 在 #台灣>印度廢除刑法227 - 時事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 第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看更多>
刑法227 在 Re: [課業] 刑法227條的年紀認知錯誤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227,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知其年齡為要件,實務上有爭議,有肯定與否定之說:
肯定說:
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識被侵害之客體的年齡為要件,也就是說
行為人無須明知其年齡,只要被侵害之客體符合法定之事實就成立
227之罪。
如:最高法院七四年台上字第五一一二號裁判要旨。
否定說:
行為人主觀上須認識所有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之事實才能成立227之罪。
以本例來說,行為人要知道被害人之實際年紀後發生性交才能成立本罪。
其中包含了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如:法務部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法檢字第○九三○八○一四九八號函釋
總結:
個人採肯定說,行為人無須認知其年齡為要件,被侵害客體只要符合
其客觀要件之事實即成立本罪。
※ 引述《benzis (長香腸)》之銘言:
: 問題如下
: 甲以為乙女是15歲之人,與其發生性交,然事後才發現乙女為13歲,甲的刑責?
: 我的想法
: 就227條第1項而言,乙女13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但主觀上甲以為乙女15歲因此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 就227條第3項而言,客觀上乙不該當本項年齡,甲有故意,所以成立未遂?
: 怎麼想都有點怪怪的,希望有版友賜教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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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律無情!是的,犯邪淫者,小如手淫、婚前性行為
均會遭折福減壽之惡報。國考者更不能犯淫邪,
否則文昌帝君會除去功名,不信請看此懺悔文:
https://lustwarn.blogspot.tw/
陰律無情!是的,犯邪淫者,若不懺悔發心改過永不再犯,
死後必入邪淫地獄,不信請看;https://goo.gl/tchB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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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16.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883742.A.1B3.html
※ 編輯: u9423504 (61.223.116.196), 04/07/2014 23:19:13
※ 編輯: u9423504 (61.223.116.196), 04/07/2014 23: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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