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實務】高等法院精選裁判-109 年度上訴字第 1341 號 刑事判決 #斬手騙票案
法源法律網收錄斬手騙票案二審維持有罪判決為「精選裁判」(2020-08-21收錄),收錄之裁判要旨為:
「員警聲請核發拘票遭退件後,未重新製作請主管批核,自行列印拘票聲請書稿並在其上擅自用印,持以向檢察官行使,即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參見法源法律網: https://bit.ly/3lNPZFc
判決全文請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截圖來源):https://bit.ly/2QV0d8y
這段話的內容更白話來講是:
員警拿著強制處分(本案為拘票)聲請書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聲請,被檢察官駁回、退回後,將聲請書撕掉,自己重新列印一份日期不同的內容不實聲請書,未經主管核章,利用假日跑去勤務中心擅自蓋用分局長印章與分局大印,屬於盜用公印與印章偽造公文書之行為,持偽造的文書向檢察官 #騙票 ,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本案一審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均採此見解,請各位員警注意了:被地檢署檢察官或法院駁票後,駁票案卷必須歸檔,不能自己擅自重新印聲請書填上不同的日期跑去盜蓋大印「重新聲請」,使檢察官誤以為送達合法。
#這會成立犯罪。
至於檢方起訴見解是認為員警填寫不實在的聲請時間,使檢方誤以為寄存送達合法,因此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16條、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
但法院認為,這根本就是盜用公印和印章,因此論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1條、第302條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雖然院方判決的罪名和檢方起訴罪名有不同,但基本社會事實均屬同一,所以法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結論上來講,總之就是成立 #偽造文書 與 #妨害自由罪(刑法第134條 #不純正瀆職罪 加重其刑)。
各位在我們版上逛來逛去的警職人員注意了:
千萬不要相信新北警2019年初向媒體放話、對檢方嗆聲的「法律見解不同」,
法院見解雖然跟檢方起訴時認為的成罪法條不同,但在「這種行為會成立犯罪」的見解上與檢方並沒有不同。
「與眾不同」的,是新北警那群被績效與官位沖昏頭獨樹一格的 #龜山法系大警官。
不過等到判決有罪確定後,他們懲處部屬、慌忙切割比誰都快: https://bit.ly/31ZZx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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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為績效而瘋狂:破解警方「騙票」,主動追查的檢察官〉:https://bit.ly/31dxj9B
延伸收聽: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刑法302罪名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律師沒律師差在哪裡?---從拔鑰匙說起>
請律師跟沒請律師有什麼不同呢?
我們從下面這則新聞中「拔鑰匙」的行為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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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美食外送員競爭激烈,
A美食外送員疑似因同行相忌,而故意趁B外送員在送餐時拔走機車鑰匙,
使B外送員必須徒步送餐。
就拔鑰匙的行為,一般來說可能會直接讓人聯想到「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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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哥解析>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律師答辯:雖然A拔機車鑰匙的目的是為了使B不能使用機車送餐,但A並沒有綑綁、環抱、圍住B,雖然B不能使用機車,但B仍然能夠靠其雙腳自由活動,客觀上沒有剝奪B行動自由的事實,因此,A不該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律師答辯:從法條以觀,強制罪必須是限於強暴、脅迫的方式,而A是在B前往送餐時將機車熄火並拔鑰匙,雙方沒有肢體接觸,更不可能有所謂「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A並不該當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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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雖然A的行為在一般人的眼裡會覺得很莫名其妙,憑什麼可以隨便拔別人的機車鑰匙,直覺上會覺得B的權益遭受侵害,但透過律師法律上的專業去檢視法條的各個要件以進行辯護後,會發現相關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有非常高的機率不會該當的,所以有律師沒律師還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
P.S.劉哥上述的舉例只是就法律面的角度進行說明、分析,但並不鼓勵大家從事此種會讓人造成困擾的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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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2罪名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普小教室】關於公務登載不實罪以及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刑度
關於大家最近熱議的斬手績效騙票案:http://bit.ly/2vVvQaJ
雖然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還沒將判決全文上網,但網路上已經出現對於刑度以及法條構成要件等法律觀念誤導的三盲重症言論:http://bit.ly/2UBJ1rU
判決還沒有上網,不過大家可以先研究一下刑法這幾條條文:
1.刑法第213條公務登載不實罪
小編覺得法律效果最嚴重的其實不是因為公務員身分而被加重的剝奪人身自由罪,而是第213條公務登載不實罪。
大家有看到圖片中小編幫大家畫☆的地方嗎?
這個條文有法定刑下限!#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就是說,立法者設定了法定刑下限--一年有期徒刑。法官判得再輕,#最輕也必須判一年!
為什麼刑度這麼重?因為這條罪名保護的法益是 #公文書的真實性、#公文書的信用。在社會生活中,大家能想像一旦公文書不被信任時,會有多危險嗎?
例如:拿到護照或身分證,內容是假的;拿到警察阿姨叔叔給你的通知文件,內容是假的;前科資料,內容是假的;司法文書,內容是假的;拿到建照,內容是假的;縣市政府的公文,內容都是假的???這是什麼世界啊???
那還有什麼是真的、可以信任的呢?
所以這個條文保護的不是司法的威嚴,而是大家社會生活中信任公文書的安全啊!
2.刑法第302條剝奪人身自由+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這個條文沒有法定刑下限,法定刑上限本來是5年有期徒刑。
但是大家要注意,如果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非法剝奪人民行動自由,這時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會跳出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法定刑上限會被加重到變成7年6月!法官是可以判到7年6月的喔!
什麼叫做不純正瀆職罪?
意思就是說,公務員為國家行使公權力,如果利用國家權力而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罪名(但那些條文沒有因為公務員身分而加重),所以這個條文說,要加重!
為什麼?
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職務,卻利用國家權力來犯罪,立法者認為國家職權行使正當性的法益被破壞了,必須加重。大家認為呢?
3.競合
如果同時構成好多法條的話,刑度要怎麼處理呢?
這是刑法「競合論」的大哉問。大家等判決上網後看看法官怎麼說吧!
很多法律問題很複雜,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特別是量刑的問題,很困難。所以,司法決定本來就可以批評、討論。
但是,要罵司法人員前,請先讀懂法條,然後看完判決以後再來評論。
如果對法定刑有什麼不滿,請去找立法委員抗議,不要罵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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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寫在GG專案一審有罪判決之後】:http://bit.ly/39ev4nL
「『判多重』本來就不是我在乎的;我在乎的是,接下來,大家該怎麼思考這個問題?」
「我希望大家思考,我刻意在起訴書中暗藏的弦外之音:如果公務員不守法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嗎?」
⚖️2019年9月立法院「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http://bit.ly/31FcGBN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