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鐘的判決]
早前的47人案保釋聆訊,五日四夜馬拉松式開庭至深夜,被告體力不支暈倒庭內。
然而,今次「國安第一審」的唐英傑案,卻沒有出現這個情況。結案陳詞完結,三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今天下午3時宣判。這天開庭時間準時,並於十分鐘內,宣判程序已完成。
然而,為了這十分鐘,有人願意花6個小時,於早上9時便到來高等法院。能進入內庭的公眾票只有20張,入不到內庭,就沒法親眼看到唐英傑。
這天記者也特別多,長長的人龍在千多呎第一庭外的大堂打蛇餅。庭內26張票迅間派完,庭外也派多了40餘張直播票。百計記者關注,公眾也有約一百二十人到來,在兩個直播延伸庭收看結果。
辯方律師劉偉聰依然穿着他愛的條子西服,拿着棗紅色Fendi皮革袋子。控方的周天行專員拉着黑色金屬拖喼進入高等法院一號庭。
在犯人欄裡的唐英傑,依然穿着他那灰藍色的西裝外套,髮型乾爽,額側剷青。開庭前,七、八個辯護律師圍着犯人欄外,跟他傾談,開庭前氣氛還有點輕鬆,輕輕笑着與律師們道別。
「扑!扑!扑!」三下敲打木門的聲響,預視三位法官將會步入內庭。時間是下午3時01分。個子最小的杜麗冰,脫下她那粉紅色口罩,嬌柔細語地以英文說,她並不預備把62頁的判詞讀出來。只簡短讀出8點總結。
在犯人欄內的唐英傑,專心聽着翻譯先生,從欄外以耳機告訴他的命運。連押送唐的懲教職員,也側耳傾聽。杜麗冰再一次說出那八個字:
「光復香港Liberate Hong Kong 時代革命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這支旗,在唐案的處境中,展示出來後,有自然及合理的效應(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 ,令這些字可以產生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戴着白色口罩的唐英傑,臉容嚴肅起來。
「被告人當時明白這口號有顛覆意思,亦即是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來。」
「被告人展示口號的行為,有意向其他人傳遞顛覆國家的意思,煽動其他人去分裂國家。」
「這口號是被告人當時正倡議的政治主張。」
「被告人在警方防線不停車,衝擊防線,是刻意向警察挑戰,而警察是代表香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
「被告人的行為是嚴重的暴力並影響公眾安全。」
「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被告人行為威嚇公眾以圖實現其政治主張。」
「故此,第一項控罪(煽動分裂國家)及第二項(恐怖活動罪)控罪罪成,第三項(危險駕駛)控罪毋須處理。」
審訊進行了十多天,這一刻氣氛肅然,平日歪着坐的唐英傑,這時挺直了腰,頻密地眨眼。
***
此時,六十多頁判決書,就在庭外向記者派發。判決書由三位法官以英語撰寫,長達六十頁,交待三位法官審決的理由。
「這是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第一宗案例,沒有先例,法庭需要處理一些事務。」判決書寫道,例如在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被告曾上訴但被駁回。
判決書然後引用了不少案例,指「煽動」可以是印刷報章或單張,並要考慮個案的處境。
判決書也指出,「恐怖活動」不需要實際造成嚴重傷害,亦不需要局限於人身受害。
判決書詳細記載唐英傑開車那天的路線和行為。當他路經警方防線,即使警方使用胡椒球槍也沒有停下來,有圍觀者拍手喝采,也有人從高處扔物,亦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在現場。判決書指,唐特意過警方防線,期間車速加快,與警察距離只有短短幾米。
「被告人刻意開車針對警察防線,而且展示有口號的旗幟。」
至於專家證人的口供,判決書用22段去寫控方專家劉智鵬及警方錄影調查的發現;而辯方專家證人的口供內容,在判決書中只有9個段落提及到。辯方的研究如連登大數據調查,全港住戶電話調查,焦點小組等,於判決書完全沒有出現過。
關於口號解讀,判決書寫道,「不認為辯方專家的分析對法庭特別有幫助」。判決書引述李立峯教授的話,「李教授的研究是要證明『光時』口號不只一個意義,但沒有測試口號是否如控方專家劉智鵬所說,含有分裂國家的意義。」
法庭指出:「我們關注的不是口號有沒有多於一個意義,而是口號是否可以煽動別人顛覆國家。」
法庭如此理解:「三個專家沒有異議,在事發的2020年7月1日,中文口號有可能像劉智鵬教授說,含有『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判決處如此述說:「辯方專家沒有反對口號可以有顛覆意義 (the Slogan is capable of bearing a secessionist meaning)」
判決書特別提到,辯方專家報告有提及梁天琦是在參加新東補選時,對港獨理念表達支持。而判決書指出,「李詠怡教授亦同意,梁天琦口號可能被某些人理解為鼓吹港獨。」
三位法官亦引述辯方專家在報告中指,「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含意可以是港獨。判決書紀錄道,「李詠怡教授被盤問時,亦同意『光復』可指恢復失去政權,『革命』可以指推翻政府。」
判決書亦指出,不論是控方還是辯方,三位專家證人均強調理解口號需要強調其「脈絡」(context).
而判決書亦指出,今次要理解口號的脈絡是,被告人在繁忙的高速公路上展示旗幟,當日港島區有大型反國安法示威,被告人在不同方向的車路來回,而且不肯在警方防線停車,而這一天也是香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周年日子,國安法剛剛生效的第一天。
故此,在這些脈絡理解下,「自然及合理」的效果是,綜合各個因素,這口號在這處境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來的意思」,而且可以「煽動他人去顛覆」。
判詞又提到,即使被告人理解口號並不代表港獨,「又即使口號像辯護學者專家說,只是想恢復失去的事物及追求徹底改變,我們認為該口號仍是鼓吹一種政治主張。」
法庭指出,不相信被告當天只是擔任救護員或只是約了人午飯。從唐英傑與友人的電話訊息可見,唐知道當日甚麼時候「聚人」(群眾聚集),亦關注自身「安全」及警方設置路障情況,亦知悉警方舉起干犯國安法警告旗是紫色。這些對話或訊息,反映唐知道這支旗不是沒有意思的。
而唐衝向警方防線,挑戰警方權力,令附近的人留下印像。所以,法庭認為唐是有意展示一支帶有港獨意思的旗幟,而法庭認為唐知道自己行為是向其他人傳遞顛覆國家的意思。
判詞又提到,唐開車衝防線的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電單車可以是一個潛在的致命武器」。而「明目張膽於大街大巷衝過警方防線,可令守法的市民感到驚恐,覺得安全及和平的社會有可能變成無法無天。」
三位法官指,恐怖襲擊的「威嚇性」在於,「被告追求政治主張,令社區裡不支持其政治主張的人感到威嚇,令他們不敢張聲或提出反對意見。」故此,「威嚇效果」只要出現於一部分人當中,已是對公眾做成威嚇性。故此,恐怖活動罪的控罪元素被確立。
***
審決宣佈了,緊接的法律程序繼續運行。
杜官說,兩天後星期四早上進行「求情」程序,辯方八旬的外籍大狀Clive Grossman說,唐英傑有大批求情信,會早一點交給法庭。
而控方周天行專員則向法庭申請,把涉事的電單車充公。
十分鐘內,國安法第一審已判決完成。
三位法官只有一位曾經開口說話。
唐英傑還未消化自己的命運,已要脫下耳機交還給翻譯先生。辯護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了一會兒。保安員不斷催促旁聽席的人離開,但仍有人不肯走。唐英傑從法院步回羈留室的那幾步路,與旁聽席擦身而過。
旁聽席傳出叫喊聲:「加油!愛你,英傑!」
英傑只有廿四歲,平日會孩子氣地用單手做心型手勢,今天只輕輕舉起了左手,微弱地揮動了幾下,沒有力氣般,他的壯碩身影,倏地就消失於法庭內。
(圖為宣判後記者於高等法院外進行直播的情況)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判決書英文 在 鄭品娟-為台灣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從民進黨接掌台灣政權後,人民只看到歷任總統及其執政團隊「挖錢」(李登輝的黑金政治,陳水扁的海角七億,蔡英文的前瞻計劃及誇張的防疫預算卻沒有疫苗)。台灣人民似乎被民進黨所設的「民主」圈套給卡住了。蔡英文掌控所有四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的權力,人民若有反抗則用警察與法院的公權力壓迫人民噤聲。
民進黨正帶領著台灣走回頭路!
以下二篇文章,大家可以看看,是否和台灣的現況有相似之處?第三篇則是告訴健忘的台灣人民,不要重蹈覆轍。
⁃ C. C. -
2021/07/01
1)將菲律賓帶向衰敗的前馬可仕總統,及其貪腐政權。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7%90%83-%E8%8F%B2%E5%BE%8B%E8%B3%93%E6%B7%AA%E8%90%BD%E9%AD%84%E7%AA%AE%E5%9C%8B-%E5%A5%A2%E8%8F%AF%E6%88%90%E6%80%A7%E4%BC%8A%E7%BE%8E%E9%BB%9B%E6%8C%A8%E6%8C%87%E8%AA%A4%E5%9C%8B-131607434.html
2)轉載:
以下是一位網友的「陰謀論」。對於台灣人民,我們需要多看,多聽。當做一個學習的機會,比較不會那麼容易被別人騙。
台商
王光耀
⁃ 臺灣會有什麼下場?-
歷史總是驚人的在重複著;
看不清楚的人讓我為你撥開重重謎霧:
I. 臺灣的蔡政府現在在幹嘛?
很多人搞不清楚為什麼臺灣蔡政府可以如此的倒行逆施,想幹嘛就幹嘛?
從2016年蔡政府上臺到現在。其實蔡政府只做了一件事: “挖錢”
第1步,把所有的公營企業全部納入囊中。
第2步,把國民黨的黨營企業全部沒收。
第3步,把所謂的國民黨附隨組織的錢也全部沒收。(婦聯會,水利會。)
第4步,把所有的政府採購全部納入口袋。(疫苗...)
第5步,簽各種政府採購長約。(30年的天然氣採購。30年的貴死人風電採購。)
第6步,無中生有,各種前瞻計畫。超前部署。
第7步,跟美國採購各種爛武器,垃圾武器。
以上7步已經把臺灣的財政弄到目前負債20,000億臺幣。
民進黨為什麼要這樣做?
第一,當然是這些事情對他們有利。每一個人都可以賺得飽飽的。
第二,這是跟美國一起幹的事。美國需要臺灣的錢。美國需要把臺灣掏空。
大家或許會問。把臺灣掏空了有什麼好處?
對臺灣百姓當然沒好處啊。但是對美國和民進黨好處可多多了,大家聽我說下去。
II. 美國現在是怎麼看待臺灣的?
臺灣現在還是有非常多的人認為美國對臺灣是有情有義的。
我們話說從頭。
1978年中國和美國建交。
建交公報裡面明確的說了,臺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
從那個時候開始。美國就認定了臺灣是中國的。
但當時為什麼要跟臺灣繼續維持武器的交易?
並保障所謂的台海安全呢。
真的衹是為了臺灣嗎?
臺灣人。太天真了。
從二次大戰之後,日本,韓國,臺灣,菲律賓。
就是美國阻擋所謂赤色中國的一個太平洋島鏈。
臺灣是這一條鏈條中的其中一環。
記住了。衹是其中一環。
這些國家對美國而言,主要是軍事上的需求。最重要的是每年還可以收「保護費」,這對美國是很重要的。而在這其中。臺灣的地位更是非常特殊。因為在聯合公報中,臺灣就是中國的。所以對美國來說,一個聽話的臺灣,等於是中國被握在他手裡的一張超級王牌。
美國心理很清楚。這一塊肉早晚要還給中國的。
但是這一塊是塊大肥肉啊。
今天換了誰都會這麼想…
這塊肉我一定要把它啃到剩下骨頭渣渣,再還給你。
然後我還要把這塊骨頭,咬在嘴裡。能夠一天不給你就一天不給你。最好還能夠用這個骨頭渣渣跟你換另外一塊肥肉。在最後,你要吞掉這塊骨頭渣子。你還會發現很難吃,很噁心。
所以臺灣對現在的美國,就是這一塊肥肉。現在的美國正聯合蔡政府, 把臺灣掏空。把臺灣的錢全部轉移出去,
最好能讓臺灣欠下未來100年都還不完的錢。而這些還不完的錢進了美國口袋,進了蔡政府民進黨人的口袋。
你中國大陸不是想要臺灣嗎?一個欠債還不完。破敗不堪的臺灣,你要不要?
III. 臺灣的下場是什麼?
「經濟凋敝,民不聊生」。
美國將用臺灣來跟中國換取最大的利益。
民進黨蔡政府,到時跟當年菲律賓馬可仕一樣,會被美國政府接走。在國外逍遙自在。
中國為了統一,必須用最大的力量,把臺灣的坑給補上。這是美國最想要看到的;我阻止不了你統一,
我也要噁心你一把,要讓你雞毛鴨血。
在這裡奉勸,現在跟著蔡政府起舞的這些人,最好在家裡準備好中國的五星紅旗;
要不然就備好綠卡,買好機票,跟著蔡政府一起溜號。
美國絕對不會為了已經被蔡政府掏空了的臺灣,付出任何一點點力量。相反的,當他獲得一個最大的利益時,
他們會毫不猶豫的把你給拋棄。
中國的崛起已經不是美國人擋得住了。現在一步一步走向自毀的臺灣,如果中國還願意接受你回家。你真的該慶幸了。
另外,在這裡也呼籲中國大陸,儘快啟動統一的進程。
讓蔡政府在臺灣多待一天,臺灣就被掏空一天。
到時情況會越來越不可收拾。臺灣人民會越來越可憐,越辛苦。救民於水火,義不容辭!
歷史總是驚人的在重複著.....台灣蔡政府正在走向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的同一條路。台灣人民該要提高警覺!
3)陳水扁的海角七億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430inv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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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黑道、天道盟成員?國民黨引判決書打臉黃承國 怒問蔡英文:黑道憑什麼當國策顧問
★★黑金綠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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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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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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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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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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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英文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媒體社論竟然公開說,法官選在李明哲案開審後四天就宣判周泓旭案,其實就是一種善意,大陸應該有所回應。這種說法 #非常可恥,等同肯定 #台灣司法可以任由政治力介入,自己打自己臉。
尤其在李明哲當庭認罪,並邀請家人到庭聽審、網路直播的情況下,我們的輿論都還質疑不夠正義,李明哲可能「被認罪」。那麼,周泓旭還當庭不認罪,指控是調查局誘導他做出自白,媒體號稱保障人權,卻無人關心周泓旭是否「被認罪」,反而只討論如何拿他當 #政治籌碼,不可恥嗎?
周主張,自己是被舉報他的A男與情治單位聯手設局陷害,基於無罪推定,更應該有第三方、第四方證據,才能判其有罪。否則按法律常理,自白不能作唯一證據(何況已被周推翻),情治單位秘密錄音也不能作合法證據,可如今判決書卻僅憑情治單位的錄音、A男的證詞與情治單位的證詞,就草草判定周有罪。周主張自己是被設套,而我們看判決書採信的證據,確實有「球員兼裁判」,情治單位與A男自導自演的嫌疑。
當然也有人說,這是情治單位與A男配合「釣魚執法」。但既然是「釣魚」,就應該要釣出真正的「魚」。最初周案爆發,官方說法是抓到「刺探機密」的共諜,大家都質疑怎有這麼嫩的「刺探機密」法?結果搞了半天,沒釣出什麼「機密交易」、「人贓俱獲」的證據,又變成以「發展組織未遂」起訴周泓旭,但既是「組織」,怎麼只有周一咖呢?
原來判決書裡,還有一項證據是「從周泓旭處搜出大陸黨務人士名片」。這實在是夠荒謬了!如果這也能當證據,我王炳忠的名片本可能也有上百張「大陸黨務人士」名片, #民主進步黨檯面上、檯面下又絕對比我的更多!這就跟最初媒體點名我和 #洪秀柱是周泓旭的「諜報網」,理由竟是我們與他曾合照、是臉書朋友一樣荒謬!由此更可看出,證據實在少得可憐,才會輪到連名片也可當證據!
當我們質疑公開認罪的李明哲「被認罪」,對於公開不認罪的周泓旭,是否更需要有 #公開的審訊 及 #全面的證據,才能將其判罪?當初拿他宣稱「抓到共諜」,就已經被認為是 #配合保防法,政治考量甚深;如今又可能是回應李明哲開審,所以無預警地匆匆判決表達「善意」。如果司法真能這樣當政治籌碼玩弄,那我們有何顏面去說李明哲「被認罪」? 有何顏面去說台灣司法公正、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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