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台灣平均三對夫妻就有一對離婚,離婚成了台灣另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
婚姻很難,但是想要離婚更難!想知道關於婚姻的法律大小事,以及一些夫妻離奇的問題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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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判決離婚的理由之一:重婚!
✅與配偶以外的人有『人與人的連結』!?
✅虐待他方直系血親虐待也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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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理由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姻裡,最重要的是什麼?失去了,婚姻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呢?
A當然是愛情,相看兩不厭最重要
B穩定,麵包吃不飽,幹嘛陪你老
C信任,沒有欺騙就不會改變
D基本上你不跑,我就不會跑
法院裡請求判決離婚的理由形形色色,什麼都有。
究竟,我有離婚的條件嗎?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法院判決離婚?
我們來看看民法是怎麼規定可以單方請求離婚的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中第一項所規定的「十大罪狀」,只要一方有充分的證據,並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法官是沒有裁量的空間的,一定要判決離婚。
因此,一般人所謂的「我不愛你了」、「個性不合」、「感覺不對了」就可能統統要歸類到第二項所謂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只是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根本沒有標準,要怎麼認定呢?雖然最高法院是這麼說啦~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白話就是說:換成誰都會想跟他離婚~~~)
但,怎麼看還是怎麼抽象,唯一能參考的,就是找找過去的法院實務判決,類似的案件通常會不會判離婚?
我們來看看,什麼樣的狀況會被判決離婚?
◆案例一:
忍了二十年,夠了吧!兩個女兒也都長大了!他還要顧忌什麼?
他不要求什麼賢良淑德,但一個好賭而日日流連在外的妻子有幾個男人能忍受?
他還記得那次高利貸上門時,兩個女兒嚇得躲在房間內發抖的隔天,她求他賣掉家裡的房產,再給她最後一次機會,他給了,她卻以為她還有數不完最後一次的機會....
直到兩個人站上了法庭的兩端,她仍然堅持:「我辛苦操持家務二十年,唯一不應該得到的就是一紙離婚判決。」
「媽媽很少在家,我們都是自己去買東西吃,家裡常常有人上門討債,爸媽多年來都為了這些事情在吵架。」女兒的證言,就這樣斬斷了父母情緣,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感情已生裂痕且恐難期待癒合,判准離婚。
。。。。
◆案例二
「我們這幾年那個的次數一雙手都數得出來!」
她那席話灑落在家事法庭裡,揚起的....是一陣尷尬,幸好審理不公開,不然叫他男性的面子往哪擺?
「當初是她堅持要住娘家,我心疼她嬌滴滴的,不擅長處理婆媳問題,也順著她,只是岳父岳母就住隔壁房,我真的.....硬不起來。」
她為什麼一定得讓他這樣在法庭上自滅雄風呢?
「妳先生說,他有去看醫生,也常帶妳出國玩,只是勸妳搬出來妳都不願意?」
她低著頭沉著臉,但也聞得出默認了。
「再試試看好嗎?他都有在努力,妳也應該為維繫婚姻多做一點啊!」
原告之訴駁回!
。。。。
◆案例三
「他說,要不是我不小心有了孩子他才不會娶我呢!我不稀罕,我相信我就算二婚,找的男人條件也不會比他差!」
「我承認我說過,誰曉得一次就中了,我怎麼發票就從來沒中過!」
「所以男方也同意離婚?」
「我不同意,才結婚一年就離婚多丟臉,我爸媽也不會同意的!」
她看著法官的眼神活脫脫就是:「這不是媽寶,什麼才叫媽寶?」
法官看著他的答辯狀上,洋洋灑灑寫了幾十條妻子的不是,結論卻是不願離婚,這不是矛盾,什麼叫矛盾?
這已經是第三次開庭了,這對夫妻看對方的眼神,簡直像看到肩上的頭皮屑。男方雖然口上說不離婚,考量點也只是甫新婚就離婚失了家裡面子,實際上兩人的婚姻根本就已經到達不可挽回的破裂程度。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
來個結論吧~~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對婚姻破裂應負主要過失的一方不能主張離婚,只是,曾經站上法庭兩端的兩個人,下了庭還要當夫妻,究竟是在懲罰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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