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席提出「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8年3月26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一、修法目的
鑑於金融業接連發生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為督促銀行業強化內稽內控及法律遵循制度,以維持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
二、修正內容
(一) 第61條之1:
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責,於銀行重大違規時,得命經理人、職員限期停止執行職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二) 下列事項之罰鍰上限由一千萬元,提高為五千萬元:
1、第127條之1第2項:違反銀行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投資規定。
2、第128條第4項: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違法相關規定。
3、第129條:違規營業等之處罰。
4、第129條之1:妨害金融檢查之處罰。
5、第129條之2:違反資本重建或其他計畫之處罰。
(三)第130條:違反放款或投資限制者,罰鍰最高額度由五百萬元提高為二千萬元。
(四)下列事項之罰鍰上限由二百五十萬元,提高為一千萬元:
1、第131條:違反吸收存款等之處罰。
2、第132條:違反銀行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處罰。
三、修法效益
本次修法大幅調高罰鍰額度,並擴大主管機關監管權限,期達到嚇阻違法之效,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
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金管會委託世新大學法律系,檢討銀行法的相關罰則,研究結果7月底出爐。根據研究內容,主要有兩大修正內容。
第一、建議參照金融消保法第30-1條規定,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罰金無上限、不受最高1,000萬元的限制。
另一個修正,則是銀行董事或經理人未如實申報利害關係人,除了懲罰銀行,也要懲罰未申報之人。
以鼎興牙材案為例,前董事何宗達未向永豐銀行申報,與鼎興牙材負責人何宗英是姻親,致永豐銀行未按利害關係人授信的程序,對鼎興牙材放款,被金管會罰1,000萬元。
但研究報告認為,董事或經理人未如實申報,是個人行為不當,結果挨罰的是銀行,責任關係並未釐清;而且個人不誠實申報,銀行往往難以發現,因此也應苛責未誠實申報個人,例如罰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