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繳黨費真的有差
一樣是貪污、結果差很多
最近,民進黨台南市議員陸美祈因貪汙遭判刑。這個結果,更加突顯我先前所批判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秦儷舫貪污判決的荒謬。
為何這樣說?
1. 兩位議員都是連續在兩屆任期內,「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也都只算成立貳罪(一屆議員算一罪)。
2. 都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也都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
然而:
台北地方法院對秦儷舫的判決是
1. 每罪只判1年10月;
2. 兩罪合併定執行刑2年;
3. 然後宣告緩刑,不用關。
台南地方法院對陸美祈的判決則是:
1. 每罪判3年6月;
2. 兩罪合併定執行刑3年8月;
3. 不符緩刑要件。
為何差這麼多?
關鍵在台北地方法院以《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為秦儷舫減了第二次刑(所以才可能在最低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只判1年10月)。
這次台南地方法院對陸美祈的判決,則是明白表示:有計畫的長期詐領,沒什麼「顯可憫恕」可言,直接駁斥要求再減刑的請求。
我先前已經對台北地院的判決,提出非常嚴厲的批判,並公開呼籲檢察官,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應該對秦儷舫提起上訴,不應縱容貪官污吏。
儘管後續不斷詢問,但直至今天,我還是不知道檢察官在上訴期間屆滿前,是否已提起上訴。(不透明的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我希望有。否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將再受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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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是貪污、結果差很多
最近,民進黨台南市議員陸美祈因貪汙遭判刑。這個結果,更加突顯我先前所批判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秦儷舫貪污判決的荒謬。
為何這樣說?
1. 兩位議員都是連續在兩屆任期內,「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也都只算成立貳罪(一屆議員算一罪)。
2. 都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也都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
然而:
台北地方法院對秦儷舫的判決是
1. 每罪只判1年10月;
2. 兩罪合併定執行刑2年;
3. 然後宣告緩刑,不用關。
台南地方法院對陸美祈的判決則是:
1. 每罪判3年6月;
2. 兩罪合併定執行刑3年8月;
3. 不符緩刑要件。
為何差這麼多?
關鍵在台北地方法院以《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為秦儷舫減了第二次刑(所以才可能在最低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只判1年10月)。
這次台南地方法院對陸美祈的判決,則是明白表示:有計畫的長期詐領,沒什麼「顯可憫恕」可言,直接駁斥要求再減刑的請求。
我先前已經對台北地院的判決,提出非常嚴厲的批判,並公開呼籲檢察官,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應該對秦儷舫提起上訴,不應縱容貪官污吏。
儘管後續不斷詢問,但直至今天,我還是不知道檢察官在上訴期間屆滿前,是否已提起上訴。(不透明的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我希望有。否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將再受重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