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醬?
昨晚上愛貓敏敏不見了😔,
到隔天中午竟還沒回家,
真的很誇張!
敏醬再野,一般在午夜前也會坐南瓜🎃車回來,從沒見過這樣的事!
結果昨晚她最討厭的情敵圓尾灰灰
竟帶了三個孩子來吃飯Orz,
然後發現灰灰的孩子有灰有橘,
小橘貓長得跟敏敏好像 !
重點是還麒麟短尾!
搞不好是同一個爸爸?
(也就是說,灰灰上了敏醬的老爸!?🧐)
灰灰敏醬一向互嗆不爽看不順眼,
她們都愛黑貓大Kiki
想不到灰灰除了搶菜姬外 ,
竟然還上了自己的爸爸 ?
難怪會氣到離家出走Orz。
(後院鄰居養有一隻公的大橘貓)
ㄧ般我們貓糧有兩種,
貴的貓糧當然天后敏醬VIP專屬,
便宜的當流水席 ,
給路過刺蝟🦔、松鼠🐿️、野貓們吃
我本來對妖姬型、很洽、
動作像黑寡婦的灰灰很感冒,
因為她九陰白骨爪練習得比敏醬熟
但看到一個母親半夜帶三小覓食
就心軟了 Orz。
我想想會不會是敏敏不孕 ,
她一直想要有自己的孩子?
然後看灰灰妖嬌美麗又一舉三得,
就憤而請辭離家出走?!Orz
結論:我覺得好有可能,
動物的感情世界也很複雜。
PS:剛打完這篇,天后就回歸了😂,餓好久的敏醬一下就把櫻蝦鮪魚罐頭吃光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75萬的網紅NewShowBiz完全娛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完全娛樂 - #天之驕女 - 2020.10.06 更多偶像獨家請訂閱完全娛樂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user/SETShowBiz?sub_confirmation=1 - 歡迎幫助完娛提供多國字幕翻譯讓世界各地的朋友一起享受完全娛樂:) htt...
刺蝟 嗆 到 在 BIOS monthl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家許瞳:大家都一直嗆我說,妳到底還要拿青春期寫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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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畢業之後,許瞳對周遭的格格不入感沒有消失,只是陌異環境變成大學校園、實習的科技公司。第二本散文集《刺蝟登門拜訪》中,她持續調整自己跟世界的關係,有時也推翻前一本書中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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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時期在〈淋濕的杜鵑〉看破台大光環,大學四年後,她卻說自己更能理解許多人對台大的嚮往。搬離開家、實習接案,成為半個大人之後,世故如她承認校園是個安樂的所在:「待在學校,可以忘記世界上其實有很多死線在壓迫著我:工作的死線、繳水電費的死線⋯⋯」校園允許她一再嘗試與否定,還在塗改的答案,不必急著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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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一直嗆我說,妳到底離開青春期了沒?妳還要拿青春期寫多久?可是在寫作上,我一直覺得自己是一個小孩啊。」長大不再是單向的時間軸。在一條條死線上打勾的同時,寫作裡的許瞳,依然在青春期滯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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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全文 ▹▹ https://bit.ly/3vMt8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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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夏天,許瞳與另一位同齡的詩人段戎合辦《不然呢青年文集》,向 18 歲以下的創作者徵稿。那時兩人高中剛畢業、正在為新書進行一系列講座。某天許瞳與段戎通話,談起辦文集刊物的想法:「講回饋有點跋扈。但當時我們很幸運能被出版社看見、在 18 歲出版第一本書。在社群媒體時代,常常要有夠多讚數、夠多追蹤人數才能出書。我們當時只是想打破這樣的限制、讓大家可以刊登自己的單篇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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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的審稿、編輯、出資印刷,完全由兩人獨立完成。隔年她們將第一年的入選作者納入編輯團隊。許瞳說編輯工作是寫作者的大人之路:「要開始學會為自己的文字負責。以前自己寫完文章就會丟在旁邊,現在會更去在意一些細節,當然也會有更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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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篇高中生作者的投稿,內容涉及性暴力的場景。「在讀這些稿子的時候,我常常想到鍾文音老師說過,創作的人要有兩個抽屜。一個抽屜留給自己,另一個是給別人的。有些年輕創作者,是不是太習慣把產出的東西放到給別人的抽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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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字讓人驚豔的同時,許瞳與其他編輯開始思考:「在一本作者群 18 歲以下的刊物上呈現這樣的文字恰不恰當?如果不刊登,算是在保護創作者嗎?我們有義務要保護他嗎?或者那是他的創作自由⋯⋯。」團隊為了一篇稿子開了三次會,最後才決定進行部分刪減之後刊登文章。面對年紀更小的寫作者,她們學會將文字放上天秤,扛起倫理責任,是創作者的成長也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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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許瞳,關於寫作是:大家圍在一起的感性時間,我哭不出來 ▹▹ https://bit.ly/3vMt8Op
刺蝟 嗆 到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
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
但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
這樣的不方便,
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
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
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
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
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
而是好幾個小時。
當然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
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
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
就算人民是弱勢,
我也是建議你用一個比較低成本的方法
去面對這樣的事情,
我不會叫你把事情搞大,
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以下是我之前針對類似案件寫的文章,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臉書發文,
指稱他只是去超商買個東西,
路上碰到5、6個警察把他叫住要檢查證件,
李永得質問:「台北市何時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
台北市警方強調當時警員見李只穿拖鞋,
看見警察又快步離去,直覺可能有問題才會上前盤查。
我覺得,
現在台灣的情況,根本與警察國家八竿子打不著,
以其說是警察國家,還不如說是無警察國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政府服務員而已,
(遇到麻煩,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覺得警察在找我麻煩~)
那個制服遇到順民很威風,
遇到刁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根據法律規定,
警察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時,
是可以把你攔下,詢問身分資料,
要求提出身分證,
如果有明顯事實懷疑你有攜帶凶器的話,
是可以檢查身體的,
如果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資料,
警察可以將之帶回警察局查證,
可以控制你行動3個小時~
不過大法官也對盤查臨檢
做了若干限制(釋字第535號),
第一個,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
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第二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民眾拒絕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個,
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眾如果對於警察盤查臨檢有意見,
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可以停止盤查,
如果警察還是認為應該盤查,
還是可以進行,
但是要給民眾寫異議單,
讓民眾有事後救濟的機會
其實遇到盤查,
我的建議是,就給他身分證,
警察輸入手上的電腦,
確認沒有前科,就會讓你走了,
前後不用兩分鐘,
如果不舒服,
請警察將你的異議寫在文件上交付給你,
上面要記載相關事實,
某警察(編號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麼考慮盤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還是接受盤查,並保留異議權利這樣,
當然你也可以下定決心不看電影了,
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個小時,
不過也要想想,
在你這個良民在車站跟幾個警察對峙的時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從旁邊經過了呢?
也許會有網友說,
阿k你不是律師,
怎麼會有這樣威權時代思考模式?
我說:
第一個,
所謂的反抗威權,
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
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刁難小警察,跟警察嗆聲,動輒訴諸媒體,
不用被關,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麼威權?
我說你還是別往臉上貼金了吧!
第二個,
律師未必要是刺蝟,
難道學了一點法律就可以到處噹人家嗎?
或甚麼事情都要對方拿出法條嗎?不需要吧!
(葉問會隨便找路人打十個嗎?)
重點是律師提供給民眾的,應該是甚麼東西?
是叫民眾變成刺蝟到處惹事嗎?
你惹事,律師就有錢賺,是這樣子嗎?
第三個,
警察職權是維護治安,這個是他的工作,
除非這個警察行動是有針對性的
(比如早就鎖定你,那警察應該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盤查臨檢逃避檢察官法院的監督),
不然在一般情況下,配合警察盤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難道什麼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嗎?不是吧!
美國最有人權了,
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
我再來改口,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結語: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
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在執行過程中,
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
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
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條第1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同條第2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同法第29條第1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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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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