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各位
還想念刺繡太太嗎?
正所謂慢慢繡比較美,所以刺繡太太真的繡超慢,慢到自己都有點不好意思,總之今天終於可以跟大家分享最新的作品,這次受到一個超好的客人委託訂製小狐狸背包的刺繡,才有機會做出這款美到我差點不想寄給客人(等等這是犯罪吧)的包,總之刺繡太太就是任性,決定取名它叫美到沒朋友的背包。
從設計、繪圖、選色、再到選繡線、選擇繡法、就很像在爬山一樣,一開始真的很難,會有點自我懷疑,搞不懂自己怎麼體力那麼差,不知道能不能走到半山腰,接著到了半山腰,思考怎麼這個時間了才到這兒?!終於到走到可以看見山頂時,每一步都覺得又緩慢又興奮,各種矛盾都跑上來了,終於以為自己已經到山頂了,結果就是不甘心剛剛一路沒注意到的美景,所以回程各種反省修正自己走過的道路,重新再微調一番。
這次美到沒朋友包,使用了很多特殊色的繡線,例如段染線、漸層線、金屬線等,總之我覺得最難的還是金屬線,不僅打結困難,連刺繡也是連連斷線、分線,偏偏這種線很貴,所以想告訴大家如果還沒把握,真的不要嘗試使用(雖然金屬線真的很美),段染線跟漸層線是我本身就覺得很美又很好詮釋夢幻效果的繡線,剛好使用在這次的宇宙題材,果然效果出乎意料的絕美!!!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繡線沒使用好的話,會覺得畫面髒髒的,所以刺繡太太在這邊也是思考配色很久才配出目前這樣的畫面。填滿色塊的刺繡圖案,通常最花時間,需要極大的耐心跟毅力去抗衡,但刺繡太太其實滿喜歡刺繡的,反倒是一開始前置作業的設計、繪圖、配色、買線、打稿,我覺得比較痛苦XD,因為要完成這些才能開始刺繡,使得我心情好急好急(小鹿亂撞)(各種亂用形容詞)。至於深色包的打稿真的很傷腦,我用過很多方式,都不是很理想,所以最後直接用水消筆畫上去(寫輪眼複寫紙的概念),也因此才會有小宇宙人紙型出現(因為太小了完全無法用水消筆複製),最後我是直接用大頭針別在背包上,用回針繡繡在背包上打稿,接著再完成其他填色,總之如果大家有更棒的打稿方式歡迎分享上來。
好的!總之再苦也沒有等待商品的客人苦,因為刺繡太太真的慢,好客人卻一路都沒有催(拭淚),肯定是我上輩子修來的福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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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犯罪意思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誰遊蕩阿,你遊蕩,誰遊蕩阿,我遊蕩>
劉哥最近報名了粵語課開始學習粵語,
粵語老師上課提到了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一條有趣的罪叫做「遊蕩罪」,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第3項:「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同條第4項:「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當下聽到的感覺是覺得有點不可思議,
首先,
這條遊蕩罪的條文看起來並沒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無正當理由)的規定,
所以意思是今天阿珍向阿強訂購五把菜刀,約定12:00在阿珍住的大樓大堂取貨付款,但阿強早到了30分鐘,在入口大堂遊蕩等待阿珍,縱使阿強是有正當理由在大堂等待阿珍,但只要另一住戶阿樂看到阿強拿著五把菜刀在那邊晃啊晃,覺得自己的安全可能會受到危害,那麼阿強就有可能該當遊蕩罪,而被判處監禁2年的刑罰。
再來,
在共用部分遊蕩的行為用刑法加以規範處罰,
總感覺有點把刑罰過於前置化了,
而且感覺這樣的立法為了避免潛在可能發生的法益侵害而過度限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
雖然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第1款也有對遊蕩進行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但我國是限於「深夜」、「經詢問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並且還須不聽勸而有危害安全的疑慮,重點是處罰是行政罰,並非以刑罰處罰。
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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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犯罪意思 在 王立第二戰研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pumashen/posts/1016220682145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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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
我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說明好了。
日本過往有黑道的問題,若要解決,當然可以一味地加重刑責,如傷害、高利貸、強制罪、共犯認定等等,都可以讓黑道犯罪越判越重。
然而,日本有另外一套作法,叫做「指定暴力團」,也就是說,在符合特定要件之下,國家直接指定你這個團體是「暴力團」。一旦被指定,要揭露非常多組織的內部資訊、金流、人事等等,不揭露還要處罰。
而被指定的暴力團,連租房子都變得困難,當時間接導致幾個黑道團體的裂解。這種程序控管的方式,某種程度(但不完全)控制了黑道勢力。
那麼,一旦被指定成「暴力團」,納入政府的管制之後,殺人放火要不要處罰?當然還是要。會不會因為被指定成暴力團,做的事情就合法化?當然不會。
而且更進一步來說,在犯罪學中,黑道會形成一定有他的原因。你一味地處罰,就是地下化,若能夠協助黑道轉型,知道他的需求,才能更進一步讓社會導向法制正軌。
最後,可以在不用一直送人去坐牢的情形下,把事情處理好。
如果只是一直增加刑責跟禁止規定,那就是等到殺人放火都發生了,才來處理(把犯罪者/替罪者送進監獄),那為什麼不在前端就先處理呢?
當然,前置的行政作業會有執法discretion風險,日本這方面也不是全部都做得很好,因此要怎麼分配權力就很重要,這是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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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共代言人的意思也是一樣(當然不是只有中共,也可以有美帝代言人,各國都一樣)。不會因為被指定中共代言人,所做的事情就合法化。例如,若做了違反國安法的事情,當然還是要處罰;就像被指定成暴力團,殺人放火還是犯法啊。
但是當指定的門檻不是刑事門檻,是行政法上說明義務的門檻的時候,其實執法才會有能量運作。
不要去想統促、愛國同心這種,他們被要求登記應該會覺得很光榮。台灣地方有太多的團體幫統戰部代言做事,就是因為地方轉型失敗,中國資金一進來,團體、個人就貼上去了;任何事情都有他的原因,只有在揭露這些團體和個人之後,才有辦法知道我們下一步的政策該怎麼走,怎麼去解決。一旦被要求登記、揭露,這些團體和個人做事情就很麻煩,而這些人就必須要選擇,接下來該怎麼走,要放棄業務,還是登記之後被稱之為代言人?當然,政府也可以從協助的角度開始幫忙。
而此時非常有可能發生像美國一樣的狀況,你來指定我是代言人,我乾脆放棄這個業務不做,這個所在多有。但台灣政府在執法時,即要給予行為經濟學上的推力。
一旦對方選擇放棄,台灣的中國代言人就會在前階段直接放棄承包的業務,例如行銷業務,而這不就直接擋住中國攻擊?
何必要等到他做完,傷害已經造成,然後再蒐集證據處罰他呢?這樣不是很沒效率嗎?而且為時已晚。
美國和澳洲的東西很需要台灣脈絡的在地化,這也是大家這半年來如此辛苦的原因(不包括我這個嘴炮弟弟),希望各位朋友們能支持,別讓法案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