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訟多時的花蓮亞泥礦場礦權,最高行政法院於9/17判決駁回亞泥公司上訴,亞泥的 #礦權展延確定撤銷。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礦業法》的採礦行爲是影響到原住民族群及傳統文化的典型土地開發行爲,因此立法者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課予義務。因此,國家在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該與當地原住民部落居民進行諮商同意的參與程序。
對此,時代力量肯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成為原住民基本權和環境保護的重大勝利。但時代力量也要強調,這個判決固然值得欣喜,但實際上仍留下諸多問題,必須透過《礦業法》修法使能解決。
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就是在礦權展延撤銷確定後,花蓮礦場 #可以持續開挖,不受影響。經濟部昨日回應,此案重回礦權展限的原點狀態,後續將要求亞泥補足部落的 #諮商同意,再重新審查,但不影響目前採礦工作。
經濟部的說法,乃根據現行的《礦業法》第13條第2款,「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也就是說,只要亞泥申請礦權展限的狀態持續進行當中,花蓮礦場就可以繼續無限開挖。
因此,時代力量要再度強調《礦業法》修法的重要性。尤其《礦業法》修法是蔡英文總統自2016年以來做過的承諾,結果執政黨拖到現在仍持續閃躲。請問執政黨,《礦業法》修正,到底還要讓全民等多少個「下禮拜五」?
針對亞泥申請礦權展延,時代力量也要呼籲經濟部礦務局,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做出判決,否定先前礦務局的決策,接下來亞泥重新申請展延礦權的程序以及核准年限,就應該遵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精神,嚴謹的審核亞泥是否有具體實踐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及參與權。
修正《礦業法》,是時代力量自第9屆國會以來一貫的主張。時力黨團於第10屆也已經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如果行政院仍持續拖延,不願負責提出行政院版的《礦業法》修法版本,我們也呼籲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盡速排案處理,終結《礦業法》霸王條款,以保護山林及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
前項規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肯定亞泥礦權展限案判決!
👊🏻 速修 #礦業法 才能根除亞泥案隱憂!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纏鬥多年,昨天傳來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亞泥公司自 1970 年代取得花蓮富世村、秀林村當地的土地使用權,採礦至今已經幾十年。由於亞泥公司取得土地過程的瑕疵,讓族人幾十年來不停耗費青春,透過訴訟與請願抗爭,只為了拿回屬於部落的土地。
更可惡的是,在亞泥案種種爭議未解的情形下,經濟部仍在 2017 年 #未經族人同意,直接許可亞泥公司在新城礦區將近四百公頃的採礦權。這一展延,就是 20 年。
直到 2019 年,才終於在族人與律師的努力奔走之下,成功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許可,要求亞泥公司在開發前應遵照 #原基法 第 21 條的要求,事先與原住民族、當地部落進行諮商,落實法條保障的諮商同意權。
辛苦取得的勝訴果實,又因亞泥公司提起上訴,夜長夢多。所幸,最高行政法院在昨天駁回亞泥公司礦權展限的上訴,再次肯定原住民族 #諮商同意權 的重要性。
至此,亞泥案的礦權展延,從「展延通過」回歸到「申請展延」的狀態。亞泥公司必須落實法律規定,誠懇地與原住民族、當地部落協商,取得同意,才有可能取得許可。
🔍 但是明明還沒有展延許可,亞泥公司卻不需停工?
遺憾的是,這項改變並不能制止亞泥公司繼續在原地開發採礦。最大的問題,就是《礦業法》第 13 條- 2 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換言之,礦業法不修,一旦亞泥公司仍然在「申請展延」的狀態,亞泥公司就不需停工。當地居民對於開發與土地使用的隱憂,仍然不會消失。
蔡英文總統早在 2019 年原轉會就已承諾修礦業法,然而直到 2020 年大選連任前仍未完成修法。時代力量在上一屆立法院中早就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也多次與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應盡快排審,卻遭到擱置。尤其屆期不連續的關係,到了本屆的第一會期中,我們也再次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去年 5 月一讀付委後,至今毫無進展。
對判決結果感到開心之餘,我們仍要極力呼籲,經濟委員會儘速審議《礦業法》。唯有透過修法,才能從根本解決亞泥公司的問題,保障族人的權利!
前項規定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警告逃妻!我可以請法院強制我老婆履行同居義務嗎】
「陳律師啊~我老婆上個月跟我吵架以後就離家出走跑回娘家,阿我聽說夫妻不是應該有同居義務,那他這樣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要他履行同居義務嗎?」
一般來說,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被告卻不願意履行判決內容的時候,原告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請法院「強迫」被告履行,譬如查封被告的財產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另外一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但即使法院判決另外一方「應該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還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要回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怎麼規定
「I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II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履行同居義務,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處以怠金的。
不過如果夫妻一方提出了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判決了,另外一方還是不願意按照判決內容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據此提出離婚訴訟喔。
前項規定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前項規定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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