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聽朋友說到一個很驚人的遺產繼承案件,前半段婆婆是贏了,後半段媳婦「反敗為勝」:
公婆育有2子,大兒子(已婚無子)、二兒子(未婚),公公因病過世,留下億萬遺產,婆婆要求二子拋棄繼承權,全部由媽媽來繼承。
怎料2個月後在尚未完全辦理申報完成老先生的遺產稅時,長子不幸發生車禍也意外過世。
基於財產不外流,二兒子辦妥拋棄繼承後,婆婆強勢要媳婦拋棄對大兒子繼承權,並給媳婦500萬元要求搬家,給媳婦3天考慮。
媳婦原本想要爭取自己的權利,詢問律師到底該怎麼辦? 此時發現自己懷有身孕2個月。
律師告訴他,她先生的遺產將會由太太(媳婦)以及肚子的胎兒(要出生才算)繼承,其實可以直接跟他婆婆說,婆婆並沒有權利要求媳婦簽拋棄繼承。
媳婦回到家,跟婆婆說他同意辦理拋棄繼承,就具狀向法院呈報,拿走婆婆5,000,000就搬家了。
等到孩子生下來,媳婦辦理戶籍妥當之後,主張丈夫遺產「全部」由這剛出生的遺腹子繼承,因為有了這個孩子,他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婆婆)就算存在,也不能繼承財產,有了孩子的媳婦,在遺產繼承上完全卡位成功。
法律規定分析如下:
原本如果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公公的財產,不計算婆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狀況下,大兒子跟二兒子各有3分之一的權利,大兒子過世後,這3分之一將會由媳婦跟遺腹子繼承。
故事的狀況是小兒子拋棄繼承,所以公公的遺產會由婆婆及大兒子繼承,每人½,所以婆婆以為大兒子過世後,繼承人是婆婆以及媳婦兩個人,如果照著法律規定分配,媳婦就可以拿到公公¼的遺產(換句話說,婆婆只拿到公公¾的遺產),所以才會要求媳婦拋棄,沒想到因為媳婦懷孕(而且順利出生),大兒子的遺產繼承權就由這個遺腹子完全繼承,也就是遺腹子繼承到公公½的遺產遺產。
財產規劃,還是生前做好處理,避免身後「算計」!
家人才會平安、免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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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拍賣子女繼承的房產,究竟痛在哪裡?過程值得深思....
父親過世後,所遺留的房產由母親及三個子女繼承。房租到期,母親將房子續租給原來承租工廠,並新簽定租約, 但是三個孩子不同意,主張爸爸留下遺產是四個人共有的,所以必須要經過全部孩子同意才能出租,不顧母親已跟舊房客簽的新租約,三個孩子就「依法」向承租的工廠主張返還房屋的訴訟。
法官也依法判三個兒女勝訴!
因為不動產是四個人共同繼承(母親及三個子女)所以沒有經過他們同意母親出租給這個工廠的合約並不生效力,這工廠必須要搬離這個房子。
母親生氣了,認為不該是這樣子,以配偶的身份,向這三個子女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給付訴訟,要求繼承人全體支付$27,000,000。法院調查後,許可母親的主張:父親的全體繼承人(包含這三個子女)要付給母親2700萬元。
要讓孩子不再成為父親房產的共有人,法律的方法就是將房產拍賣,母親就拿著判決對這個房產聲請拍賣,拍賣後這個房子就會變成新的人所有,或是母親也可以用債權人身份,用同樣價錢承受,讓這個房產單獨有母親所有。
這個法拍屋的案件,到底房產由誰買走?媽媽會不會繼續拍賣?媽媽會不會承受?這留待這家人做智慧的決定。
我看到母親的痛,在孩子沒有尊重她的話,而且用法律來處理「家族財產」的事情。
其實孩子們也都沒有錯,法律上的確有權利,每個人的想法都應該要尊重。但在父母親的眼中,家中財務的決定權應該是由父母決定,這是人之常情,如何讓法律能夠接地氣?也就是要設計,讓父母親的想法能夠凌駕子女所能運用的法律, 就是家族和樂的關鍵了!
配偶在面對另外一半過世的時候,通常心情都非常的痛苦,所能安慰的就是有子女的孝順。
在法律上,配偶一方面可以繼承遺產,而且也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的權利,因為在法律上丈夫過世後必須先計算欠太太的債務(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定夫妻財產制狀況下),把應該「分享」予太太的夫妻財產金額給付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實際可分配的遺產,這個遺產再由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
也就是說在財富傳承在遺產繼承的過程裡,配偶其實佔有相當重要的角色,因為配偶有兩種權利,子女只有分遺產的一種權利,這點一定要弄清楚!
其實,如果在生前就寫好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在還沒有把遺產分配完成之前,遺囑執行人是有權力簽定租約,不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是用遺囑信託的方式,讓媽媽能夠控制財富的鑰匙,家族自然和樂。
這個法拍屋事件,我相信會給我們做子女的有更多的體悟,也會給更多做父母親的一些感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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