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追凶無限期 會不會出現更多懸案? #追訴時效
行政院日前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對於發生死亡的殺人重罪等,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法務部長邱太三還舉例,修法通過後,一九九六年發生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都可適用新法,「永遠可以追訴」。
表面上看,這項修法可讓那些震動社會的驚世懸案有永久偵辦的機會;實質上,卻也存在著這些案件已逾追訴期的適法爭議。法律如果針對特定個案延長追訴權期限,現實上卻未用心追查,其後遺症恐怕更大。
現行《刑法》第八十條,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卅年。這是二○○五年修正提高的條文,在此之前,重罪追訴權時效為廿年。劉邦友血案及彭婉如命案均發生於一九九六年,當時的《刑法》追訴期僅廿年。檢警一直未能偵破這兩案,其間也無「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而可延長四分之一(追訴期變成廿五年)的法定條件;因此,法界不少人認為兩案的追訴期已過,即使抓到嫌犯也不能再辧。
法律追訴期的限制,難免與民眾「殺人償命、有罪必罰」的感情相違。因此,兩年前在彭婉如命案的廿年追訴期將屆之前,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人提案修改《刑法》追訴期的規定,也才有如今法務部擬出的《刑法》修正草案作為對案。
《刑法》之所以設定時效制度,無非是兼顧社會秩序與個人利益的調和;因此,重罪的刑罰追訴期較長、輕罪的追訴期較短。這也是基於「法的安定性」,以免案件永遠處在「被追訴」的不穩定狀態,可促使公權力積極行使刑罰追訴權,以免時效一過,刑罰權就喪失。
現行《刑法》在二○○五年修正時,將殺人等重罪的追訴期延長為卅年。行政院日前通過的修正草案,則是法務部進一步參考國外規定,包括德國刑法有關謀殺罪無追訴權期間限制,以及日本《刑事訴訟法》被害人死亡且所犯最重可處死刑之犯罪「無追訴期限制」等。
然而,邱太三宣稱劉案、彭案未來適用新法,永遠都可追訴,「只要凶手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此話一出,馬上受到質疑。法界人士認為,根據刑法「從舊從輕」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或刑法施行法「最有利於行為人」等規定與司法實務,劉案和彭案追訴權其實已經消滅,不會因新法而延長。更令法界擔憂的是,一旦「追凶無限期」,可能造成執法人員因沒時間壓力,鬆懈偵辦腳步,反而出現更多懸案。
目前檢警列管未破重大案有七十多件,除了劉案、彭案,還包括林宅血案、陳文成、尹清楓命案等。國人當然希望這些「懸案」可以水落石出,但如果檢調並未積極偵辦,卻只是一再修法延長追訴期,真有助於真相大白嗎?尤其,當法界已指出延長追訴期對舊案適用的錯謬,主事者仍獨排眾議說追訴期有多長,這並非依法行政的態度。如果這樣也能「拗」過去,以目前的政治氣氛,過去的白色恐怖案件豈不都可以重啟,而且是選擇性地調查?
簡言之,若要將重罪追訴期限改為「無限期」,應該僅適用於新法上路後發生或未過追訴期的案件,如此,才符合刑法的精神與原則。再者,刑事偵查也應增加提升案件盡快塵埃落定的設計,包括利用科技盡速縝密蒐證,並掌握任何有用線索,敦促辦案人員「跟時間賽跑」。否則,隨著時間愈長,辦案難度愈高,距離破案也可能愈來愈遠。
「追凶無限期」的修法,有其形式和實質意義。但如果只是為了執政黨特別關心的案件而發,則恐淪為道義宣示,更可能折損法治精神。「無限期」看似正氣凜然,實則可能助長辦案者的鬆懈心理;畢竟,若不用心,再延廿年也破不了案。何況,遲來的正義已非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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