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過《反外國制裁法》 外企處境更艱難 】
✏️中國全國人大10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並在晚間首次公佈法律全文。
✏️學者分析,這部法律對外企影響最大,因為明確禁止在中國境內的組織與個人配合外國的制裁措施,否則將面臨驅逐出境、凍結資產等處罰。
▫️報導全文:https://www.rfa.org/mandarin/yataibaodao/huanjing/jt-06102021144235.html
▫️反制裁法全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d4a714d5813c4ad2ac54a5f0f78a5270.shtml
▪️配合西方制裁 或面臨驅逐出境、凍結資產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10日在北京閉幕,審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下稱《反制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後,即日實施。
10日晚間,當局公佈法律全文,其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處罰「直接或間接」參與制定、實施對華制裁的組織與個人。反制裁的處罰方式包含拒絕入境、驅逐出境、凍結資產、禁止與中國境內實體或個人展開交易等。
「 最主要亮點的是(法案的)覆蓋面非常廣,第四、第五、第六條是最重要,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實施制裁的對象都可以包括在反制裁名單,比如配偶、親屬等等。」新加坡管理大學的中國貿易和法律專家高樹超告訴本台,去年,中國商務部出台《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以及今年出台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都只是在商務部層級,效力較低。《反制法》則把中國反制裁的行動法源依據層級拉高。
▪️美國務院:制裁措施持續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以背景說明方式告訴自由亞洲電台,美國政府將會審視反制裁法的細節。上述發言人還強調,「我們並沒有被中國通過反制裁法的行動嚇到,並將繼續全力執行所有相關的美國制裁措施。」
中國美國商會主席葛國瑞(Greg Gilligan)警告,反制裁法讓在華企業的處境更加艱難。
他還說,中國在沒有徵求公眾意見下倉促通過法律,嚴重損害了外國投資者對中國法律體系的信心。
▪️「中國看起來很著急」
近幾個月來,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多國針對新疆維吾爾等少數民族遭受迫害、北京和香港政府強推國安法破壞香港民主等行為,對中國、香港官員以及實體進行了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4名副委員長也都被以強推《國家安全法》、破壞香港民主程序受到美國的制裁。這些人士與直系親屬被禁止入境美國,在美資產也被凍結。
學者分析,這是中國希望快速推動《反制法》的重要背景。
去年11月,習近平發表講話,呼籲共產黨要以法律手段捍衛中國的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
今年3月,全國人大在年度工作報告中表示,要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升級中國的法律 「工具箱」。
路透社報導,今年4月,《反制法》經過祕密的一讀後,今年6月人大召開傳出二讀消息的兩天後,法案就成文通過了。
報導引述歐盟商會會長、德國巴斯夫集團中國區總裁伍德克表示,「中國看來很著急。這種行動不利於吸引外國投資,或讓那些越來越感到在政治博弈中將會被當作犧牲品的公司恢復信心。」
不過,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10日在例行記者會上稱,《反制法》的通過顯示了中國維護主權及核心利益的決心,不會影響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制定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是為中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支撐」。汪文斌說。
▪️學者:主要目標是威嚇外企
「我不認為這(新法)會阻止美國政府的制裁,我認為真正的目標是外國公司。」專研國際法的美國霍夫史特拉大學法學教授古舉倫則告訴本台,「這是向外國公司發出的一個強烈信號,若你遵守美國的制裁措施,中國政府可能對你採取行動或起訴。」
古舉倫以H&M等外國廠商禁止使用新疆強迫勞動棉花為例,「未來這些廠商若加入抵制,甚至只是發表聯合聲明(譴責強迫勞動),面對的不是只有社交媒體上的攻擊,還可能違反中國法律。」
高樹超也提到,由於新法影響極大,中國官方可能會保守使用,不過,對外企有一定的威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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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I FPV價格先參考一下
應該會有combo+配件包的組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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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聞稿
全新DJI FPV無人機 第一人稱視角體感飛行
帶你「飛」臨其境 開創空拍新體驗
DJI 推出全新沉浸式飛行無人機 DJI FPV,3/3於台北高爾夫球俱樂部舉辦盛大產品發表會,極致的產品創新為使用者帶來前所未有的 FPV 沉浸式飛行體驗。DJI FPV 在保持高水準航拍性能的基礎上,讓飛行過程變得更加有趣,普通人亦能體驗第一人稱視角飛行樂趣,它是DJI 多年在無人機設計、研發沈澱的最新作品,預計將引爆新一波空拍攝影熱潮。DJI FPV由聯強國際獨家代理,即日起在全台通路開始販售。
DJI 總裁羅鎮華表示:「DJI FPV 是 DJI 又一里程碑式的作品,它的出現代表 DJI 消費級無人機將由注重航拍體驗階段穩步邁入飛行體驗和航拍體驗雙結合的新紀元。DJI FPV 凝聚了無數 DJI 工程師的飛行夢想,這些極富實踐精神的夢想家秉持極致不妥協的產品追求,為普通使用者帶來了輕易就能觸及的無人機第一人稱視角飛行,這種沉浸式飛行將會為全球無數使用者帶來超凡感官體驗。」
DJI FPV 飛行器機身採用流線型設計,符合空氣動力學,外觀靈動又不失王者風範,飛行眼鏡可實況傳輸 1080p 畫面,配合 150° 超廣視角,人與飛行器結合帶來臨場絕佳觀感,體驗飛鳥般自由翱翔於天地。全新的FPV穿越搖桿,用手部動作即能控制飛行器,將擋位切換、一鍵煞停和鏡頭俯仰等多項功能融合為一,輕輕轉動手腕就能完成精彩飛行動作,提供使用者更安全的飛行方式。
三種擋位循序提升操作熟練度 是FPV穿越機也是空拍機
DJI FPV 設有 3 種飛行模式,可透過標配遙控器快速切換,N 擋為普通模式,S 擋為運動模式,無需長時間系統性訓練,使用者就能快速掌握基礎飛行技巧,而進階手動模式 M 擋專為追求極致的飛手而設計,支援使用者自訂多項參數,新手和行家都能找到適合自己的飛行模式。DJI FPV 配備前視和下視感知系統等多項飛行輔助功能,在訊號失聯情況下可啟動自動返航;普通模式下具備障礙物感應能力並能完成有效減速,最大程度避免事故損壞;遇到突發狀況時,按下急停按鍵,飛行器會減速並做到懸空停留,有效避免飛行意外發生。
聯強國際資訊事業部總經理李建宗表示:「DJI FPV 以第一人稱視角操控方式改寫了大眾對無人機飛行的想像,「飛」與「看」同步,就像真的進入駕駛艙,憑藉著DJI先進的技術和安全輔助系統,任何人只要握上FPV穿越搖桿,立即化身為飛行員,真實體驗第一人稱飛行的刺激與樂趣。」
延續影像基因 空拍多一種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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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設計 模擬飛行APP讓體驗再次躍升
DJI FPV 機身採用模組化設計,雲台相機、腳架以及機身頂殼能夠快速拆裝,並支援使用者自行更換,提高飛行效率。DJI同時也推出模擬飛行APP,方便使用者在室內練習飛行技巧,內建多種仿真場景,戴上飛行眼鏡就能獲得與真實飛行一致的操控回饋。DJI FPV 也提供「觀眾模式」,當觀眾與飛手選擇相同頻道後,連接手機與飛行眼鏡就能即時收看飛行畫面,與飛手一同感受穿梭天地間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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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DJI 大疆創新】
DJI 大疆創新致力於持續推動人類進步,自 2006 年成立以來,在無人機、手持影像、機器人教育及更多前沿創新領域不斷革新技術產品與解決方案,重塑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DJI 大疆創新與全球合作夥伴攜手開拓空間智能時代,讓科技之美超越想像。
【關於聯強國際集團】
聯強國際集團,是亞太第一大、全球第二大資訊、通訊、消電、半導體產品的通路集團。2019年集團營收達新台幣1兆3,500億元,營銷通路涵蓋台灣、大陸港澳、澳紐、泰國、印尼、越南、印度中東北非、土耳其、美國、加拿大、日本等38個國家與地區,並在全球二百多個主要城市設有業務據點。
【更多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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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