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1024第1招:只要是露台,都不能當主建物賣 出自:讓房仲為你賣命之《一眼看穿房仲賣屋手法》新書 作者:陳泰源 出版社:Money錢 漫畫:李美娟(中信房屋平鎮鎮中加盟店營業員)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zNavzlaF_YA 露台原則上可分2種:登記在權狀附屬建物的露台...
加盟 定型化契約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萬豪」變「朕豪」,這不是我要的萬豪酒店】
高雄「萬豪酒店」原訂在去年底風光開幕,吸引眾多民眾慕名搶訂,不料卻在試營運前,突然改名為「朕豪酒店」,而被罵爆,對此酒店給了在試營運前訂房的民眾大福利,只要飯店仍掛著「朕豪酒店」招牌,就可免費入住。但如果民眾不想住朕豪酒店,只想住萬豪酒店,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是否有確認酒店名稱,並不影響訂房契約的成立
依交通部發布的「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個別旅客向旅館業者訂房時,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旅客姓名、電話、聯絡方式、住宿期間所需房型、數量、房價總金額(含稅金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所含之商品(服務)及提供的設施設備等。
也就是說,以上幾點是訂房契約成立的必要之點,民眾在與酒店締結訂房契約時,與酒店業者對於住宿房間的價格、房型內裝與泊宿內容等達成一致,訂房契約就成立了,即使沒有另外確認酒店的名稱,也不影響訂房契約成立,所以在訂房之後,只是單純的酒店名稱修改,通常不會影響訂房契約的存續。
🎸動機錯誤必須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才能撤銷
那契約成立以後,有事後撤銷的空間嗎?
當事人因為錯誤而不知道他的「表示行為」跟「內心中想要依其意思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不一致,可以依民法88條來撤銷他的意思表示。民法88條第一項規定的是內容錯誤或是表示行為錯誤,第二項規定的是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的錯誤,也就是動機錯誤。
如果是訂房契約的房型與價金等必要之點錯誤,是屬於內容錯誤,可以直接撤銷,酒店的名稱則是訂房的「動機」,必須是「交易上認為重要」,才能夠撤銷契約。
🎸「萬豪」變「朕豪」酒店,可以撤銷訂房契約
萬豪酒店集團是全世界知名的連鎖酒店品牌,旗下除了萬豪酒店,還有喜來登、艾美與威斯汀等高級酒店品牌,對於旗下加盟酒店的品質有一定的要求,民眾訂萬豪酒店的房間很大一部分的原因也是期望可以得到優質連鎖酒店品牌良好均質的服務,「萬豪」這個品牌對訂房的旅客與訂房目的的達成是訂房契約成立不可或缺的基礎,也就是影響民眾要不要締結訂房契約的交易上重要之點。
所以訂房契約成立後,如果因為「萬豪」變「朕豪」酒店,即使業者不收錢也不想住,想要取消訂房,可以依民法88條第2項規定撤銷契約。
加盟 定型化契約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91002進化的建商!其實已行之有年?◎文/陳泰源&游璿樺
【前言】
銷售房屋時,在總價不變的前提下,房仲有時會有意地把車位價格寫高一點點,如此一來,房屋單價看起來就會略低一些,一旦成交後,總價滿足賣家的期待,房屋單價則達到買家的目標,皆大歡喜。
有看過我的書《一眼看穿房仲賣屋手法》的讀者們應該有印象,書中裡有篇關於「車位訂價暗藏玄機」的章節,針對同樣的題目,我又再次寫了一篇文章,是想提醒消費者,不只房仲,建商也這樣玩,而且手法更進階!?
【案例】
2018年7月,有民眾買了新北市八里的一棟新建案,預計12月交屋,買完之後,建商卻2度與買家商議更改合約,調整房車價格比例,其中車位從125萬降價成73萬,而多出來的52萬則挪移到房價上,希望藉此提升房屋單坪價格,讓買家質疑車位本來就只值73萬元,根本就是被欺騙。
新聞報導→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aS4gZnmyts
車位價格提高,房屋單價就變低,讓買家以為買到便宜,這是在「銷售時、簽約前」;簽約後,再與買家商議把車位總價壓低,藉此提高房屋單價,這是在「成交後、交屋前」。
通常95%已經簽約後的買家會答應,因為這時買家已經跟建商站在同一利益上,對建商而言,有助餘屋的銷售,對已簽約的買家而言,房屋單價變高了,鞏固社區房價,將來轉手賣屋時也同樣有利。
【買房,你該這樣做】
這類的行銷手法,在中古屋市場裡,房仲只能使用1次。一來是因為賣家不是建商,既沒有餘屋去化的壓力,事後調整房車價格比例,對賣方而言亦不具任何誘因。二來是簽約後,總價多少、房價多少、車價多少?皆已談定並寫入買賣合約裡,緊接著就要拿這份合約送貸款評估、過戶,流程已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商議。
但建商卻可以玩2輪,賣屋前先用1次,恭喜消費者單價買到便宜!簽約後,再用「您已經是準屋主了,把您的車位價格壓低不會有人注意,卻因此可以把房屋單價提高,這是為社區的共同利益著想,將來您要賣屋,也比較好守價,不是嗎?」這套話術說服已簽約的買家,成功調整房車價格比例。
天曉得,竟然會有買家以為只要跟媒體爆料,建商就會吐回車位價差給買家?合約都已簽定,買家若不願意配合調整房車比,大不了就總價維持不變而已。
只是,為何會有這個漏洞?關鍵在於預售屋市場的成交價,要拖到交屋後才會揭露(以這次的案例,消費者是7月購屋,12月交屋,有的甚至是今年購屋,2~3年後交屋,實價登錄才揭露呢!),這樣的空窗期,讓建商有機可乘,這也是為什麼大家之前討論「實價登錄2.0變調」的原因。
話說回來,這類的銷售手法,我認為不太算「欺騙」,頂多是種「隱瞞」,甚至是一種「服務」,畢竟,屋主要賣的價格就是這麼硬!房仲議不下來,總得想法子讓買家買得心裡舒服些。
因此,如果您已知道這個資訊,下次買房子時,可以根據車位的樓層(B1或B2)、位置(中間或側邊)、動線規劃是否得宜來議價。記得,車位絕對不是「死豬仔價」。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協理─游璿樺===
【法定售價資訊揭露】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108年5月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七條契約總價之規定,建商的預售屋買賣契約除銷售總價外,應將土地價款、房屋價款(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車位價款等分項逐一註記,充分揭露預售屋的價格組成結構,保障消費者資訊獲取權利。
反觀房仲於銷售中古屋時,同樣地,須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國92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3號公告)應記載事項第三條委託銷售價格之規定,除銷售總價外,亦應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車位等不同價款分項標示。
【買房,勤作功課消弭價格資訊不對稱】
實務上,建商或房仲會以銷售總價換算每坪單價的方式,藉由車位(通常5-10坪)坪數比例的調整,即可轉換出兩種高低不同的房屋單價,居於資訊不對稱的優勢地位,製作出引人購買的廣告,達到成功銷售的目的。
作為消費者如何保護自己? 其實不難,無論是購買預售屋或中古屋時,不要只單方面聽銷售人員說房屋單價有多物超所值,更要進一步明瞭土地、房屋、車位等價格結構,加上參考內政部的實價登錄資訊,最後還需到購買標的附近的建案或房仲公司多打聽銷售開價或成交行情,所謂貨比三家不吃虧,透過自己的勤作功課,消弭資訊不對稱的劣勢,保障自己權利由自身做起,定能購得價格實惠的好屋。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10/191002.html
加盟 定型化契約 在 林岡輝律師- 小王:「今天有去加盟展,拿了一堆DM回來 的推薦與評價
林岡輝律師--------- #加盟者必知的法律課-加盟前應該要拿到那些法律文件呢? ... 註2:如契約為定型化契約者,契約有為民法第247-1 條第一項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