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唆防衛、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之認定⋯⋯今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總考題,出得超讚啊!!
準備司律考試的同學也可以練習看看!!
某日,甲到乙家吃飯,共享美食與共飲美酒。在雙方酒酣耳熱、情緒逐漸放鬆下,甲取笑乙是沒有人愛的可憐蟲,乙感到氣憤與受辱,而在出乎甲意料下向甲頭部方向連揮數拳。甲成功閃避乙拳頭攻擊後,為避免遭受乙之再度攻擊,而向乙頭部方向揮拳,致乙鼻樑受傷。在經歷一段冷靜期後,甲、乙又開始語言爭執,彼此不滿而互毆,最後甲占上風,將乙毆打至負傷倒地,甲也因體力耗盡而在旁休息。乙怕甲再度攻擊,在負傷下勉強站立試圖離開現場,但卻因酒精影響意識不清而跌下樓梯,頭部撞地,致頭顱出血死亡。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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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第226條第2項特殊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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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妨害性自主/羞忿自殺
✔關鍵字: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
刑法第226條第2項之性質,理論上非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然被害人之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既係由於羞忿,則羞忿之生出與行為人所犯強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間倘有因果聯絡關係存在,仍成立本項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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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師刑法總則2007年6月11版第2-116頁提到
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要有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的解釋有三種看法
通說認為過失在構成要件層次必須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
過失在罪責層次必須審查主觀預見可能性
看了很多有關加重結果犯的考古題 對於預見可能性的描述
沒看到有擬答採取上述的說法
請問上述的說法是通說嗎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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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4.230.120
預見可能性的解釋有三種看法
甲說:通說認為過失在構成要件層次必須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
過失在罪責層次必須審查主觀預見可能性
乙說:預見可能性是指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有過失或未必故意
丙說:預見可能性是指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有重大過失
客觀構成要件在討論結果可否歸責已經包含到客觀預見可能性的討論
所以不必另外討論客觀預見可能性
主觀構成要件對於基本行為有故意
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沒有故意但是有過失
是這樣子嗎
例如甲打傷乙 乙逃跑卻不小心跌落山谷
加重結果犯的要件之一是加重結果和基本行為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和結果歸責
客觀歸責理論可以排除不適合用加重結果犯論處的情形
那麼區分行為危險和結果危險的實益何在
答題要寫到危險關連這個關鍵字嗎
※ 編輯: GH335 來自: 111.255.38.83 (03/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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