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報告書》
就任已逾百日,上周第三次臨時會才剛告一段落,緊接著 5/15~6/13 就是為期一個月的定期會。
在議會中,每一次監督質詢背後,都是大量的研究、考察、拜會,更多時候是在和局處溝通中解決問題,而沒有見於螢光幕;在地方上,每一位鄉親的陳情反應,我也是嚴正以待,試圖從每一起個案中,找出問題是在行政系統上有不足之處,或是因誤解而產生的資訊落差,讓自己成為市民與市府間的橋樑,讓市政能夠往更好的方向前進。
我從鄉親的信賴與盼望中看見改變的希望,這是驅動我從政的能量,也希望市民朋友能和我一起監督市政。
一起讓香山、讓新竹變得更好。
接下來每季我們都會推出服務報告,不會逐一列出所有議題和陳情反應,希望透過精選的方式,讓大家一窺我的工作日常。
#2019年1月至3月服務報告
▲兩次臨時會,監督市政,為地方發聲!
📣「呼籲增加新竹市食安稽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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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香山綜合運動場維護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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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市府面對重大環境公害案件,以刑法190-1來移送違法廠商!」
📣「呼籲市府勒令鑫磊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歇業,並向廠商行代為求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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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地方會議,做市府與人民的橋樑
1. 國土計畫專家學者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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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暫定古蹟太原第之文化資產身分」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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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歷史建築新竹動物園—舊大門、噴水池、黃魚鶚欄舍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案 審議會。
4. 新竹市水環境改善計畫工作說明會
5.「新竹市香村段住宅新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施工前公開說明會
6.「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訂定開放民宿申請區域說明會
7.新竹市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模擬演習
▲召開討論會議,匯集民眾意見
🎤新竹六燃廠觸媒工廠保存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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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汫水港溪(海水川溪)遭污染事件-地方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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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為民服務案件
■#申請喘息服務後遲未收到後續消息
透過個案發現目前喘息服務的疏漏之處,同時將民眾的誤會釐清。
▶辦法:檢視喘息服務業務,重新修正「108年新竹市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長期照顧服務特約契約範本」。
▶處理過程:
1/6日,至陳情人謝小姐住家了解狀況。
1/7日
--去電去電新竹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負責喘息服務),了解喘息服務審查程序。
--去電謝小姐的服務社工,其他同仁表示該社工已離職。
--去電伯大尼養護中心,表示10/17日已去做第一次訪視,但新竹市只有伯大尼有接49歲以下的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所以目前照護服務員人力不足,暫無作後續聯絡。
1/9日,拜訪社會處處長,說明此陳情案件。
1/11日,社會處處長來電,表示已在處理中。
1/15日,新竹市政府行政處發布修正契約範本的公告:https://goo.gl/Li2DKT
1/19日,去電陳情人,陳情人表示已有服務員一周一次至家中家居服務。
■#鹽港溪河堤邊撿到台積電廠商的廢棄袋
▶辦法:針對事業機構裁罰一則,清除機構裁罰兩則。
▶處理過程:
1/27日,去電陳情人林先生,了解狀況。(只有鋁袋,袋內沒有其他廢棄物。)
1/28日,通知環保局林先生的陳情一案。
1/29日,林先生來訊表示,環保局人員已拿取證物。
2/01日,去電環保局,承辦人員表示該為裝晶圓片的袋子,沒有毒害,台積電年後會提供下端廠商給環保局。
3/7日,去電環保局詢問進度。環保局表示已經進行裁罰,事業機構裁罰一則,清除機構裁罰兩則。
■#元培街地下人行道燈光昏暗、雜草叢生
透過局處拜訪瞭解該地下道因位於鐵道下方、有管理、所有權責問題,較難像市區一樣申請前瞻基礎建設補助改善地下道。最終透過簡單的照明改善,大幅提升行的安全。
▶辦法:增設led燈具,改善照明。
▶文章連結:https://fb.com/523530114843227
▶處理過程:
1/3日,至元培地下人行道勘查,確認現場環境狀況。
1/4日,通知工務處此處狀況,承辦人員表示將派人了解。
1/7日,工務處來電,表示雜草已清除完畢,照明不足部分,將增設照明系統,預計3月完工。
3/22日,工務處來電,表示已經照明設備已更新。
■#大湖路違法燃燒廢棄物
成為民眾和市府的訊息傳達橋梁,使陳情得以在最快時間內處理。
▶辦法:依違反《空汙法》32條、《廢清法》第36條告發處分。
▶處理過程:
3/18日
--通知環保局空噪科。
--環保局空噪科來電,表示確定為燃燒廢棄物,已針對違法空汙法32條第一項告發。
--環保局廢處科來電,已經依照廢清法第三十六條處分。
(特別感謝陳情民眾於第一時間提供照片、地點、事發時間、地主等完整資料)
■#大腸癌患者尋求社會救濟協助
結合民間急難救助團體的力量,舒緩民眾等待市府經濟救助評估的空窗期的經濟壓力。
▶辦法:發放糧食卷,每個月定期經濟補助,並重新評估申請低收入戶可能。
▶處理過程:
3/14日,劉先生來電表示,三年前因大腸癌開刀,身體未轉好,無法正常工作,也無妻小可從旁協助,希望能尋求協助。
3/18日,通知社會處,告知劉先生狀況,社工表示將會與劉先生進一步聯繫。
3/20日
--去電劉先生,劉先生表示社會處已提供糧食卷,經濟補助還在做評估。
--為彌補等待經濟救助評估的空窗期,先行通知民間急難救助團體,說明劉先生狀況。
3/26日,劉先生來電,告知有急難救助團體已訪視,給予基本經濟救濟。感謝議員的協助。
■#南隘路不當開挖山坡地
▶辦法: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處置。
▶處理過程:https://fb.com/515651235631115
■#香山天后宮前舊海堤遭破壞
舊海堤見證香山海岸線變動的歷史,卻因管理權不明無法妥善維護,希望透過成為文化資產確立管理單位,達到保存之效。
▶辦法:向新竹市文化局提報文化資產。
▶處理過程:
2/25日
--因舊海堤產權不明,故一一去電朝山里里長、社區協會、香山區公所、地方文史工作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後,國有財產署最後表示,該地確實為國有土地,但地上物(舊海堤)非其管理業務。
--去電文化局,確認舊海堤未被列冊追蹤也未具有文資身分,因此非文化局管理。
--香山區區長來電,告知地上物目前無管理單位。由於上方告示牌為區公所放上,此舉區公所有管理海堤的意思,我建議區公所應負責管理,並建議警察局介入,同時建議區公所向文化局提報文資。
3/4日
區長來訊,表示有管理權,不是所有權人,這次無法罰錢。
3/12日
行公文給香山區公所,建議區公所將舊海堤提報文化資產。
4/16日
拜會香山區區長,區長告知區公所將會向文化局提報文資。
勒令歇業行政處分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社會秩序與勒令歇業
作者:劉康身律師
立法院在五月初時三讀通過行政院所提出增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1條之提案,該條文規定大意略為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等罪、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且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勒令歇業。這主要是為了避免不法業者或其他從業人員利用公司、商業之名義犯特定之罪,經判刑後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
目前我國約有二十個法律具有「勒令歇業」的用字,除公司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規定較具登記管理之色彩外(勒令歇業後之相關登記等事項會受到廢止);其他如國土計畫法、公平交易法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等,通常對於違法行為會先有罰鍰、限期改善等行政處分,如有必要或仍無法回復法秩序時,接下來才是勒令歇業。從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角度來看,這種逐步提高強度的手段,不難理解背後的邏輯性。
勒令歇業既然屬於高度侵害人民權益的行政處分,使用上自應謹慎,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乃規定勒令歇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由於第18-1條之主體擴及負責人以外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該條文的勒令歇業在適用上似乎應更為嚴格,以免不當擴大負責人或者雇主的監督義務。此外,第18-1條在適用上僅限定某些犯罪,至於其他犯罪是否較無「死灰復燃」的疑慮,又或者即使「死灰不復燃」但仍可「另起新爐灶」地成立其他公司或商號重操舊業,還有待觀察與思考。
勒令歇業行政處分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頂新案一審宣判無罪之後,台大校長楊泮池公開表示支持學生會的抵制行動,無限期停售頂新食品,理由是「頂新無罪是全世界笑話,會讓人覺得台灣是黑心食品天堂」;對此行政院前發言人胡幼偉則批評,抵制行動是未能尊重司法判決的表現,網路上的評價也多半將抵制的正當性建立在對司法判決不滿的前提下,似乎兩者之中有一個誰對誰錯的問題。
但其實,抵制歸抵制、司法歸司法,在邏輯上是兩個互相獨立的事件;也就是說若司法判決有罪,固然要繼續抵制黑心食品,即使司法判決無罪,我們仍然可以抵制「可能黑心」的食品,因為司法判決的法律邏輯,和消費心理的決策邏輯,是各自成立、卻又在風險控制的概念上十分相似的推論模式。
首先,我們從對「無罪推定」的邏輯開始說明,許多人誤解無罪推定是法官的恣意,但其實它是刑事法的基本概念,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中,所有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都沒有選擇餘地的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人認為這是法律邏輯和科學邏輯不同的地方,例如在科學上,不能證明外星人存在,並不能反證外星人就不存在;但在法律上,若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就應該認定他是無罪的,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這就表示法律違背常識嗎?恰恰相反。在司法判決前,我們不一定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頂新油是黑心食品,但消費者會「寧可信其有」,因為不買頂新貨不會有什麼損失(頂多失去一些折扣利益),可是如果不小心真吃到黑心食品,那代價卻是我們不願承受的;也就是說,消費者不必達到 100% 確信,只要衡量之後 B>Z,就可以作出認定為黑心食品的判斷。
然而在刑法上,表面看起來它的判斷標準是相反的,就算檢驗證據的結果是 90% 有犯罪,只要還有 10% 沒有犯罪的合理懷疑,依法就必須諭知無罪判決。
這是因為司法判決若是有任何閃失,就要背負使人無端遭受生命、自由、財產不可回復的侵害;其實這和消費者的風險控制是一樣的,因為在證據不夠充分之前「寧可信其無」,等到有新證據出現,還是可以透過非常上訴等手段將犯罪者繩之以法,但若輕率的遽為有罪判決,那代價恐怕是難以彌補的。
我們對司法判決的觀感經常會來自人類心理上某些難以避免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例如定錨效應﹝Anchoring Bias﹞:在我們為某事估算價值或判斷有罪或無罪時,容易受到最近聽到的資訊所影響而高估或低估價值;保守性偏誤﹝Conservation bias﹞:這和定錨效應有點像,當我們相信某件事之後,會很難接受新的觀點。
捷思法﹝Availibility Hauristic﹞:我們常用印象最深刻的記憶跟訊息來當作思考的依據;選擇支持偏誤﹝Choice-supportive bias﹞:當我們做了某個選擇後,就會越來越相信自己做了正確的選擇;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我們會在目前的認知中找答案,選擇性地回憶、蒐集有利細節,忽略不利或矛盾的資訊,來支持自己的想法;而盲點偏誤﹝Blind-spot bias﹞會讓我們以為自己比其他人更能辨識認知偏誤,也比較不會受到影響;加上從眾效應﹝Bandwagon Effect﹞所造成的沈默螺旋﹝Spiral of Silence﹞,就更容易讓我們無法聽到不同聲音來幫助我們校正偏誤。
正因為法官也是人,而現代的政治制度與司法系統都把人當人看而不是當作神來看待,因此各種法治國原則乃至於各具體法律的適用原則,尤其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無罪推定和嚴格證據法則等,都是人類竭盡心血為了防止人審判人所可能受到的偏見介入而設,發動犯罪追訴程序的限制條件非常多,就像是栓住狼犬的鎖鏈一樣,規範牠有效的守護家園,而不是成為一頭暴走的猛獸。
由於我國法治教育的缺陷,許多人對法律還停留在「法=刑」的概念,認為若不能用刑法加以定罪,無異於縱放黑心商人,從頂新對台大抵制一事發布聲明指為不尊重司法即可看出他們大錯特錯的觀念;執法者並不只有法官,事實上主管機關可運用較有彈性、較具裁量餘地的權限和更多處分手段的行政法,例如命令商品下架、勒令停歇業或罰鍰等方式來為食安把關,總統及立法委員候選人除了跟著風向痛批司法,更有權力及義務對未來的食安問題提出改革政策與法案,當然消費者更有為自己把關的抵制權利,這一切都和司法判決如何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