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5日表示,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3日接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通報,在金門縣烈嶼鄉(小金門)將軍堡附近海邊發現死亡豬隻,防疫人員前往現場採集檢體,並將屍體就地焚燒掩埋,澈底消毒周邊區域,檢體送農委會畜衛所檢驗,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呈現陽性反應,基因片段序列與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病毒株基因片段相似度達100%,加上地理位置、海流,以及伴隨的垃圾判斷,該海漂豬來自中國。
雖然海漂豬發現地點半徑3公里內只有6場養豬場,但因整個烈嶼鄉也只有8家養豬場,所以對這8家養豬場進行全面訪視,目前未發現異常,後續也會採樣監測;同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暫停烈嶼鄉豬隻及其產品運往金門島,等烈嶼鄉養豬場豬隻完成非洲豬瘟檢測且為陰性時,才會解除管制。
https://www.agriharvest.tw/?p=3351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8月23日查獲第一起肉品驗出非洲豬瘟案件,經過警方多日循線追查,終於找到嘉義盤商還有新北的上游賣家,並在上游賣家的雜貨店查扣大量肉品,其中的荷葉包肉同樣驗出非洲豬瘟陽性,全案涉案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 在 呼叫米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開了一場會 關於非洲豬瘟跟動物防疫的會議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7701號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二、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
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罰則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12/13公告,今天立刻開會。
原來是因為非洲豬瘟跟相關疫情大陸已經失控
所以要求平台業者要加註警語在明顯處
那段文字還真的滿長的....
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網際網路業者,應於廣告明顯處加註下列警語: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翰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翰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缓。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動保所關心防疫問題、民意代表更重視防疫、食安等生活中的大小事,這兩者之間如果要有交集,一定要經過政策討論,甚至辯論。我一直都很樂意跟許多不同意見的人交換意見,因為唯有透過彼此的溝通、腦力激盪才能蹦出美麗的火花。
今天上午在基隆市議會對市長提出總質詢,針對基隆市動物防疫所在網站上寫著108.10.16在七堵查獲違法屠宰雞隻,動保所認為民眾在住家廚房後方露天空地及鐵皮屋 查獲飼養活雞約110隻,全無依「基隆市 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且入口處未放置消毒槽,又於鐵皮 屋旁之屋舍查有屠宰時放血架1座、脫毛機1台及燙毛用大鍋爐1組,脫毛機內有 剛宰殺殘餘雞毛,屠體已外運送出、現場環境剛清洗完畢,僅於廚房內發現1 隻雞肉屠體,判定為違法屠宰家禽情形。
民眾辯稱並非違法養雞場亦無販售,只是女兒做月子因此殺一隻雞給她做月子。
動保所並未採信反而處罰該民眾飼養家禽未具禽流感防疫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45條第2款處3萬元罰鍰,並限1周內完成改善,另違法屠宰家禽部份,依 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8條規定處2萬元罰鍰,並查封現場屠宰機具,限 業者所飼家禽應送至合法屠宰場屠宰。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不為動物防治措施 或第四項、第十三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13條第一、二項更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 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行之動 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標示或證明文件等防治措施。必要時,得委託執業 獸醫師施行前述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故意破壞、偽造所附加記 號、標示或證明文件。
前項防治措施,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動物傳染病種類,令動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業獸醫師為之或在執業獸醫師監督下執行。 但動保所認定違法的情形卻無一涉及第13條第1、2項所規定的情形,我質詢請教為何可以這樣處罰?
另外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 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8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違反第29條第一項規定者,處2萬元罰鍰。與此同時行政院農委會早在102年發布公告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使用者,免於屠宰場屠宰,可見在自家飼養雞隻而後宰殺供家人賓客食用自然不能用畜牧法第38條處罰。
我們身為民意代表每天都在接受民眾請託,自然會對行政部門所為的行政措施有所詢問,我們可能會直接請教承辦人員、發函詢問,甚至透過議事殿堂提出我們的疑問及關切,這些行為全部都可以歸類為遊說或關說,因此民意代表對於政府的措施提出任何詢問、建議、要求等只要是在合法範圍內,都不應該被認為是不肖民代的關說,很遺憾在動保所的網頁上竟然有一段寫著動保所不受不肖民代的關說,對此我質詢產發處處長我這樣公開討論法律見解,並對個案提出關說,這樣我是不肖民代嗎?
我個人認為民眾確實討厭不肖民代的關說,但是對於合法質疑行政措施的正當關說是可以接受的,尤其如我前面所說,整個稽核工作有那麼多疑義,難道不能向行政部門提出質疑?這樣應該不能被認為是不肖民代的關說才對。因此我非常期望我們的政治生態能夠越來越好,不肖民代的關說能夠消失無蹤,但對於合法的關說行為不應該予以抹黑,這樣才是進步的國家。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高雄8月23日查獲第一起肉品驗出非洲豬瘟案件,經過警方多日循線追查,終於找到嘉義盤商還有新北的上游賣家,並在上游賣家的雜貨店查扣大量肉品,其中的荷葉包肉同樣驗出非洲豬瘟陽性,全案涉案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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