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提高天花板 勞僱分擔比是配套
林萬億表示,今年5月1日起,勞動部才剛調整最高投保薪資至45,800元,因此,不打算在這一波年金改革中提高。目前只有考慮學習OECD國家,透過「指數化」來決定勞工投保薪資的上限,勞工平均薪資多少,投保上限也要等比例提高,一切由市場決定。
根據勞動部的投保薪資分級表,45,800元的下一個級距是48,200元,相差2千多元,林萬億認為,要讓平均薪資上升幅度和此級距相符,按照台灣的薪資成長水平,恐怕需要一段時間。
勞工所得替代率 將與軍公教衡平
現行勞工的所得替代率,在勞保勞退併計後約為60%,勞工族群也關注,這樣的數據,會不會在這次的年金改革中也面臨下修命運?林萬億表示,會考慮與軍公教的所得替代率達成某種程度的「衡平」後,再來討論。
換句話說,若軍公教所得替代率下修至6成至7成,勞保加勞退部分的所得替代率,應該會維持平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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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勞保投保上限對於廣大的勞工朋友是個好事,但若該方案通過之後在投保期間對於勞工朋友的負擔可說是大幅度調高。
魔鬼藏在細節裡,已新舊兩個方案來看
舊方案:
-投保上限: 45,800
-分擔比例(政府、員工、雇主):1:2:7
-保險費率:9% (各級距略有差異,統一以9%說明)
-保險費用:4,122
-分擔狀況:員工 - 824
雇主 - 2,885
政府 - 412
新方案(以該則新聞所揭露的內容來看):
-投保上限: 58,100
-分擔比例(政府、員工、雇主):0:5:5
-保險費率:9% (各級距略有差異,統一以9%說明)
-保險費用:5,229
-分擔狀況:員工 - 2,614
雇主 - 2,614
政府 - 0
簡單來講,新的方案對於雇主本身的支出反而是下降的,員工的負擔提高了三倍。政府將責任轉嫁的給員工。
這對於員工是優是劣還是未定之數。因為政府並不保證現行的給付公式日後是否又會因為財政狀況而調整,但眼前的問題卻是每月的負擔卻保證會因此提高。想安穩退休除了期待政府真心照顧勞工朋友外,自己多努力一點才是最佳的途徑。
勞保級距調整幅度 在 勞工保險局's post 的推薦與評價
只要員工薪資有變動,就可隨時申報調整,調整幅度也沒有限制。 ▷投保薪資調整的定義及調整 ... 我的勞保級距公司今年2月就申請調了,但勞保局根本沒有調,直到3月才調. ... <看更多>
勞保級距調整幅度 在 Re: [問題] 薪資調整的幅度(勞保) - 看板HRM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OxfordGOD (牛津神)》之銘言:
: 請問一個問題,我們公司的員工要調整薪資級距
: 請問有上限嗎?或者有什麼條件
: 此員工的級距是 20100 ,但是要將他調到 50000 以上
: 確實也是這薪水,請問這樣的調整有沒有什麼問題??
: 勞保健保和勞退各會出現什麼問題 謝謝回答
根據原po的描述,先探討一個點
"調整薪資級距"訴求是源自於誰?員工還是雇主?
依照今年適用的100.01級距表
級距20100 勞健保費勞工負擔分別是321、274;雇主負擔分別為1126、1060
若是調高到最高級距43900(超過此級距負擔費用都跟43900一樣),勞健保費勞工負擔分別
是703、665;雇主負擔分別為為2458、2315
勞資雙方的負擔都會加重唷,要調整前建議做善意告知的步驟,避免引起反彈。
再來是調整步驟的部份
原po要一次調這麼高,其實也是可以,程序上並沒有禁止
但實務上,一次調太多,勞保局大多會發公文至公司,
要求公司附上該員工的薪資證明(大概是三個月~六個月的薪資)
主要原因是要查核,為何一次調這麼多?是否之前有以多報少/以少報多
的情況?
若被查到,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
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所以比較建議的處理方式是,慢慢調整(一次大概5000~8000),
預估大概調個4-5次就可以進入43900級距了。
最後原PO問到的"勞保健保和勞退各會出現什麼問題"
既然原PO問了調整的問題,應該多少知道試算的依據,都是有採用投保薪資級距
但很少人注意到這個點"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四七○號函示,雇主
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已經構成違反勞工法令,
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須完備「雇主違反勞
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二要件,且勞工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雖然已構成違反勞工法令情事,但雇主若在
勞工反映之後將投保金額調整至實際薪資,則難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不宜遽
然終止勞動契約。
另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
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勞保薪資。如投保投薪資以多報少者,除應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處以罰鍰外,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已受損
失之求償,得逕洽勞工保險局。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一旦勞工在投保期間出現傷病、職災、資遣、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一
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等的情況時,所能請領的勞保給付或失業給付將因為以多報少
而隨之縮水。
依照目前實務上來說,大多以上述多報少的情況比較多(因為雇主多少能節省保費)。
倘落是原PO公司隨時注意員工權益,符合法令主動要求調整,這就得拍拍手鼓勵鼓勵了(
畢竟雇主負擔增加了)
但,為避免勞工誤以為公司之前都少報、現在才突然要大幅度調整,做出不明就裡的申訴
或導致公司損失一個人才(薪資這麼高,應該大多是資深或是階級高的人員),
誤解公司好意,所以回歸到開頭的那個點"調整時主動告知員工很重要。"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原PO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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