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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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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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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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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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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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也讓大法官需要屢次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納入各種新興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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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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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和成年人相比,兒童是更需要我們重視權利的個體。特別是因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在掌握資源和權力的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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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勞動三權、環境權之外,我們決定在修憲草案中,納入「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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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以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為主軸,納入「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不受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等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們的安全與健康,我們則另外新增了「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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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和成人最大的差異,就是兒童身在一個成長的過程。也因為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所以要給兒童特別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兒童健全生存和發展人格的權利,讓兒童有一個安心生存與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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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歧視
🔎台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但是多元不必然會帶來包容。事實上,在不少兒童的成長經驗中,都面臨到因為種族、家庭狀況等,而被「特別對待」。而對於兒童的歧視,除了會嚴重影響兒童的發展之外,更是有害整體社會的融合和發展。因此,兒童的平等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障,尤其是不應該讓兒童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因素,受到任何歧視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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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最佳利益
🔎在涉及兒童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非常多的價值衝突,成年人和兒童的利益,也未必往往一致。為了確保兒童的需求被充分的考慮和獲得滿足,關於涉及兒童的事務上,都應該確立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優先考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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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意權
🔎在社會權力的分配上,兒童掌握的權力非常有限。兒童更因為身心尚未成熟,而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但是,兒童仍然是權利主體。為了讓兒童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也為了儘可能滿足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在直接涉及兒童權益之程序,應該讓兒童享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兒童的意見也應該受到適當的考量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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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任何人都不應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對待。而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更是深遠。然而,在過去的觀念中,往往誤以為只要因為管教、教養,就能採取上對兒童有害的暴力手段。事實上,無論是任何形式、程度的身心暴力行為,都對兒童身心有不良的影響。因此,應該將兒童不應該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權利寫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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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過去常常在政策擬定、法律制訂的過程中被忽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重演,我認為,將兒童權納入憲法是有充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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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入憲,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
勞動三權 憲法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支持基層公務員爭取應有勞動權益
一直以來基層公務員的勞動權益存在許多待改進之處,包括申訴管道效果不彰、法律保障密度不足等,這些都是長期以來倍受漠視的一塊,舉例而言,多數公務員的加班補休制度都有其限制,與勞工加班費採實報實銷不同,公務員加班費因預算管控問題往往會設定上限,超過部分只能夠以補休代替,然而問題在於,在基層人力不足情形下,休假是難上加難,最後多出來的補休都只能淪為看得到吃不到的數據,種種辛酸只能化做一句:「當是幫國家做功德」。
然而大法官做成釋字785號彷彿讓基層公務員有了一絲曙光,在釋字785號中明確指出現行制度對公務員之權利保障並不足夠,須加以檢討,因此各基層公務員團體組成「工時改革聯盟」,在新政府即將上台之際,大聲呼籲政府必須正視釋字785號,盡速針對保障不足的部分做出檢討,制定符合憲法框架性規範的法規,並有三點以下訴求。
一、應針對釋字785號案進行公務員工時制度全面改革,並邀請工時改革聯盟參與,提供基層人員意見。
二、應修改工會法,開放公務員適用勞動三權,保障公務員勞動權益。
三、公部門約聘僱應完整適用勞基法保障。
我們必須注意到基層公務員,尤其針對警察、消防同仁,長期未休假、超勤加班,都會造成其值勤時因精神不佳,無法以最好的狀態面對瞬息萬變的火場或者第一線的警務工作,倘若因此造成任何遺憾,這都不僅僅是個人的,而是整體社會的重大損失。
國家當然必須正視這個問題,也鼓勵大家重視自己的勞動權益,唯有建立優良的勞動環境,才能夠讓社會往好的方向邁進。
相關資訊連結:
【記者會】基層公務員拒絕工時黑數,請新政府落實釋字785
https://tinyurl.com/vhlnx7b
記者會直播影片
https://tinyurl.com/rkejkfr
大法官釋字785號
https://tinyurl.com/qsb3m6e
勞動三權 憲法 在 鍾孔炤|勞工,值得更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針對長榮空服員罷工結束後遭受秋後算帳的問題,今天,我受「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之邀出席記者會。
自工會與資方在7月6日達成協商共識,並順利完成團體協約的簽訂之後,罷工行動結束,本應該圓滿落幕,通常來說,此時應該要趕緊修復勞資關係。但是,這段時間以來,長榮航空公司卻有很多的舉動是反其道而行,甚至刻意打壓工會。
首先,勞動部已經一再說明,本次罷工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所發動的合法罷工,資方不能夠對工會及其會員有不利益之對待。但是在罷工落幕後,資方各種爭議行為的手段卻不斷推陳出新,似乎無意朝向勞資和諧而努力,這樣的操作令人費解。
或許是因為長榮公司的企業文化,長期以來採取零工會的態度,導致資方對於憲法保障勞工的集體勞動三權相當的陌生,因此出現對工會會員給予差別待遇、限制會員的言論自由等情事,這些公然打壓工會的舉動,違反「工會保護」規定。《工會法》第35條第1款和第4款清楚規定: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參與或支持罷工之類的活動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我認為,資方種種作為已經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反應,長榮資方收回過去既有的員工福利、片面變更勞動條件等差別待遇,例如:針對參加罷工的空服員取消自選航班服勤的獎勵、取消三年的員工優待機票等。即使是優於勞基法的員工福利,從勞工進入公司之後已經是雙方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資方針對參加罷工者片面取消,正坐實了打壓工會的指控。
更誇張的,是針對罷工期間勞工未提供勞務的部分,長榮公司既已扣除該期間的薪資,卻又另行加碼按比例扣假,然而,依照勞基法規定,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原本就不用提供勞務且須發給當日薪資,資方卻逕行扣薪又扣假,已經違反勞基法。
最後,我要再次強調「#罷工是人權」,由於個別的勞工與雇主先天就處在不平等的地位,根本沒有對等協商的條件,因此「罷工權」是國家保障勞工「提升勞方對等協商地位」的最後手段!我國法律明文保護站出來爭取勞動權益、合法行使勞動三權的勞工,當然也明文禁止秋後算帳。請資方停止一切不當勞動行為,請勞動部也加快裁決的進行,讓勞資關係能夠好好的修復,才是對勞方、資方、消費者的三贏。
圖片來源: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罷工權 #團結權
#勞工值得更好 #勞工要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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