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為疫情而停業,致勞工無法出勤,到底該不該給工資?@
情況一﹑有確診足跡經過須停業消毒等情況:
停業是來自於政府的防疫要求,等於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可能由勞資雙方協議。
情況二﹑其停業是雇主自行防疫考量、並沒有主管機關要求,「雇主應照給勞工工資」。
情況三﹑雇主可做到的防疫規定,就應想辦法配合、才能繼續開業,若做不到而遭暫停營業,雇主仍應給付工資。
舉例說,若餐廳無法拉出適當桌距,依防疫規定需要隔板,若雇主生不出隔板,或隔板還沒到貨而不能營業,雇主還是得給付工資。
https://ctee.com.tw/news/policy/459279.html
勞動部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
防疫相關勞動權益相關問答(Q&A)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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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10年內將超美國 「大國政治的悲劇」會否重演 - 陳岩
中國經濟何時超越美國?這個曾經頗有幻想成分的問題,在2020年變得愈發現實。
無論是2030年、2028年,還是2032年,這個時間節點的到來因為兩個因素變得十分重要——它近在咫尺,同時意義不凡。
大致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美國經濟規模超過英國,成為世界第一。
此後一個世紀,全球經歷了二戰、冷戰、蘇聯解體、反恐戰爭,以及不知多少次區域戰爭和經濟危機。但美國第一的經濟規模從未受到實質性挑戰——蘇聯計劃經濟全盛之時,規模只到美國四成左右;上世紀末,日本經濟巔峰,一度接近美國經濟的七成。
不過,兩個國家都未完成對美國的反超,一個解體,一個停滯。
20多年過去,中國站到與當年日本相似的位置——2020年伊始,中國經濟規模也達到美國的七成左右。緊接著,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使中國經濟迅速陷入冰凍,一季度陷入幾十年來首次負增長,似乎中國也將面臨日本相似的命運,從巔峰逐步滑落。
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年初看來,這塊中國經濟道路上的絆腳石,在年底回看時,卻成了墊腳石。
2020年中國很快控制住疫情,從第二個季度開始反彈,甚至在歐美疫情肆虐下,中國產能全開,外貿數據意外激增。美國卻反覆經歷疫情回潮,領失業救濟的隊排得越來越長。
此消彼長下,中美之間的經濟差距在這場世紀疫情中突然縮小,讓人不禁思考,超越之後,世界格局會發生什麼變化?意味著世界格局洗牌?還是不可避免地造成激烈衝突?亦或是這一天根本不會到來?
中國經濟超美:「是與否」 Vs 「早與晚」
中國經濟何時超越美國?不同的智庫都給出自己的答案,言下之意是,這已經不是一個「是與否」的問題,而是一個「早與晚」的問題。
英國智庫經濟和商業研究中心(CEBR)認為,疫情下中美兩國復蘇情況反差明顯,使中國經濟總量超過美國的時間提前五年,預計為2028年。
日本經濟研究中心也認為,這一天將在2028年到來。
美國布魯金斯學會和北京大學國發院共同出版報告《中國2049》認為,中國將在2030年後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
相比之下,反而中國智庫的估計最為保守。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報告稱,中國經濟規模將在2027年超過歐盟,在2032年超過美國。
「中國經濟超越美國的確切年份並不重要。 」《中國2049》的共同作者、美國布魯金斯中國經濟資深研究員杜大偉(David Dollar)表示,這是一個更普遍的趨勢,融入全球經濟的發展中國家往往會逐漸趕上領頭羊。美國和其他發達經濟體要習慣與發展中經濟體分享國際舞台。
作為歷史學家,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東亞系副教授馬釗也認為,中國在GDP總量上接近並超越美國,只是時間早晚問題。從歷史發展脈絡上看,中國經歷19和20世紀這兩個世紀的動亂與興衰之後,再次回到了18世紀清中期的全球大國地位。
這個問題在社交網絡往往會引發激烈爭論,但在受訪專家看來,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中國發展的態勢和規模,決定著這場超越很合理。
杜大偉(David Dollar)解釋,中國的人口是美國的四倍,因此中國只需要達到美國生產力的四分之一,就能達到同等規模。
香港中文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吳靖也持相似觀點。他認為,「中國經濟非常多元化,涵蓋大多數工業門類,並把經濟發展作為首要目標。最重要的是,中國人口全球之最,約為美國人口的四倍,因此可以形成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所以說,如果中國經濟持續增長,會自然而然超越美國。 」
馬釗則補充認為,還歸功於中國在過去的40年中的政治穩定,宏觀政策的連貫性較強。
中國:前路非坦途
細看各個智庫的報告,即便最樂觀的預測,也不認為中國躺著就可以輕鬆贏得經濟規模全球第一的寶座。
在中國國內,老齡化成為在前進道路上最兇悍的「灰犀牛」。
《中國2049》中描述,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中國實施嚴格的計劃生育,嬰兒出生率被人為壓低,而15-64歲的勞動年齡人口佔比迅速擴大到65%左右。因此中國迎來一波巨大的「勞動力紅利」,形成了「生產性」勞動結構。換言之,「花錢的」人口少,「賺錢的」人口多。更幸運的是,中國這一波人口紅利與改革開放重合,推動經濟高速增長。
然而,40年過去,「紅利」變成了「負累」,當年佔比巨大的勞動人口,逐漸老去,當年被計劃生育政策壓制的生育率,造成新的適齡勞動人口不足。即便現在中國逐步放開生育限制,出生率依然不見提升。
未來10年是中國經濟試圖趕上美國的時間窗口,恰恰是中國人口結構發生根本性轉變的區間。
中國社科院研究顯示表示,人口將從2027年開始收縮。世界銀行認為中國2029年人口開始負增長。與此同時,過去不斷增長的勞動年齡人口也開始掉頭向下,以年均780萬人的速度減少。
反觀美國,生育率高於中國,而且移民人口也能補充勞動力人口,相比中國「老齡化」的壓力小得多。
「作為一個傳統非移民國家,中國如何調動自身人口生育能力,彌補勞動力紅利的下滑,這是來自國內社會的挑戰。」馬釗表示。
不攔住「老齡化」這頭灰犀牛,中國可能永遠無法完成對美國的全面超越。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研究院易富賢曾在博鰲亞洲論壇上表示,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造成人口結構出現扭曲,這甚至將使中國經濟未來無法超越美國。
長遠來看,除了「老齡化」這只「灰犀牛」,中國還要防範兩隻「黑天鵝」——政治動蕩與軍事衝突。
吳靖表示,對中國經濟發展持樂觀態度,不過前提是避免影響經濟發展的社會動蕩,比如政治不穩定或軍事衝突等。
政治動蕩的可能來自國內。馬釗認為,中國延續40年的「改革開放」政策,正在被當下「大國崛起」的新口號所替代,那麼中國目前高度集權與高度管控的政治管理模式,是否能持續治理日益複雜與多元化的社會?在未來10-15年,中國也將面臨領導人代際更替,如何協調個人權威與體制治理的平衡與延續,這成為來自權力內部的挑戰。
軍事衝突的可能來自外部不穩定因素。中國面臨南海問題、中印邊界爭端、釣魚島爭議,以及台灣問題等外部不穩定因素,在中美關係快速惡化的背景下,可能演變為中美角力場,爆發區域性熱戰。
台灣的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認為,目前中美間行動還有節制,不過已經朝大國戰爭的方向走去,而中國不斷侵蝕美國霸權地位,可能引來美國的全面反擊,而隨著兩岸敵意的增長,這可能使三方的敵意螺旋不斷上升,增加危機爆發的風險。
美國:世界經濟中心地位難撼動
雖然前路有險阻,但看到這樣言之鑿鑿的預測,中國大概會喜出望外。事實上,中國媒體和學界則多是警惕的聲音。
中國官媒旗下的《環球時報》認為,英國智庫經濟和商業研究中心做出的預測,有向美國和西方世界拉響「中國在加快崛起」警報的意味,要刺激、鼓動西方社會「行動起來」。
中國外交學院教授施展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即使中國經濟總量真的超越美國,也沒多大意義,因為討論國家實力,GDP是重要指標,但不能僅拿這一個指標來討論問題。比如,鴉片戰爭時大清的GDP是英國的很多倍。如果不去看經濟內部結構,以及各國在全球經濟當中的結構性位置,GDP第一有多大意義呢?
這一觀點不無道理。杜大偉(David Dollar)向BBC中文介紹,一個國家在世界上的總體地位不僅僅取決於經濟規模。 其他相關因素還包括創新能力、優秀的大學、文化影響力和民主治理的質量。 美國的全球地位在特朗普時代有所下降,但在拜登總統的領導下似乎已經在恢復。 中國要想在這些軟實力領域與美國競爭,就必須做出很多改變。
回顧歷史,歷次世界第一強國的更替,都不是在經濟超越後完成的。吳靖表示, 如果我們回顧歷史,英國取代西班牙,美國取代英國。我們會發現,當一個崛起大國確立了它的經濟地位之後,還需要很長時間來更新其全球地位,有時候也需要一些歷史機遇。
以美國對英國的超越為例,美國在一戰前後工業產值上超越英國,但彼時美國奉行孤立主義,對國際事務參與度低,全球貿易依然以英國為中心,以英鎊結算。直到二戰之後,美國的經濟規模大幅領先英國,194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確立,建立以美元為中心的全球經濟網絡,美國才在事實上完成對英國的超越。
一個模型或許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中美在全球經濟活動中的位置。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翟東升研究認為,全球各國的經濟活動可以看作圈層結構,美國處在中心圈層,為全世界提供貨幣流動性;第二層以日本、歐洲等發達經濟體為主,以高科技研發和高端製造業為主;第三層為中國、東南亞等國,以製造業為主;最外面的第四層,是中東等提供原材料提供國。這個模型,從中心到外圍,以人均GDP為指標,依次遞減。
中國在不遠的將來,將憑借人口優勢,將在總體規模上超越美國,但並沒有取代美國處於中心的地位。事實上,中國僅僅希望從第三圈層向第二圈層,將傳統製造業升級到高端製造業,就已經招致美國的打壓。
中美競爭實質:大國的政治悲劇
芝加哥大學教授米爾斯海默在其專著《大國政治的悲劇》中為我們描繪了這樣一幅國際圖景:國際體系是一個險惡而殘忍的角鬥場,當一國受到另一國威脅時,沒有供它們求助的更高權威,因為國際體系中沒有守夜人,而且國家永遠無法確信其他國家對它們不懷有敵意。
在這個角鬥場上,要想生存,國家別無選擇,只得為權力而相互競爭,大國必須盡可能多地獲得權力來保護自己,以防任何國家的挑釁,最理想的結果是成為霸權國,擁有如此多的相對權力來保證生存,同時防止其他區域出現霸權國。
米爾斯海默舉例,美國在西半球成為霸權國,因此曾全力阻止德國及蘇聯支配歐洲,阻止日本支配亞洲,而崛起的中國勢必尋求亞洲霸權,因為這是生存的最好保證,同樣美國也將一如既往地竭力阻止中國。
「美國單純試圖遏制或者阻止中國崛起,很難成功,甚至會導致惡性競爭,或引發地緣戰爭。」馬釗認為,歷史上鴉片戰爭以大清王朝全敗,開啟近百年中西熱戰,而朝鮮戰爭導致其後20年的中美冷戰,兩場戰爭的代價巨大,但是歷史依然走到了今天中國重新崛起的這一刻,這說明外部勢力是很難徹底改變中國。美國對華可以採取接觸、影響、警示、甚至有限脫鉤的政策,但是美國不可能憑借一己之力改變中國。
與前幾次美國遏制德國、蘇聯和日本不同,當前的美國「內傷」嚴重。馬釗表示,從奧巴馬到特朗普,美國內部的極化爭鬥嚴重侵蝕了政治共識、道德共識,去年大選是對美國政治體制的一次壓力測試,而對特朗普的二次彈劾和國會山暴亂,說明這場測試慘淡收場。更重要的是拜登很可能只有一個任期,2024年美國又將迎來一次政治考驗。這都將損耗美國的「內力」,也必將影響美國的「外力」施展。
簡而言之,國與國的競爭猶如叢林,為了自身生存大國不得不努力攫取權力,遏制其他霸權國產生,因此中國崛起必然招致美國打擊,不同的是美國身患「內傷」,不得不一邊療傷,一邊出招。
米爾斯海默認為,如果生存是中國的最高目標,那麼中國別無選擇,只能像美國一樣,最大限度地佔有世界權力,其結果是中美間激烈而危險的競爭,而這正是大國政治的悲劇。
值得警惕的是,米爾斯海默寫下上述預言,是在近20年前,彼時中美間實力差距巨大。
20年過去,他的預言似乎實現在即。澳大利亞前總理陸克文在最近一場講座上表示,中美實力前所未有接近,而2020年代對中國和美國而言都是不成則敗(make or break)的關鍵時期,這對全球而言將是「危險的10年」。
原文:BBC中文網
#國際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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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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