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
「勞動契約 違反 勞 基 法」的推薦目錄:
勞動契約 違反 勞 基 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元照讀書館『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徐婉寧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9g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1日(四) 18:30-20:30
【講座介紹】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夜間勞工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公布之日(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本講座除解析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的內容外,將進一步探討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無效,對現行的勞資關係以及個別勞動契約會帶來如何的衝擊。
【講 綱】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內容解析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資方的全面勝利?
🔹一般性保護規定與母性保護
🔹集體勞動條件之決定與個別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那同條其他項次的效力為何?
【延伸閱讀】
👉 http://qr.angle.tw/eo3
#裁判時報 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鄭津津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2期
女工夜間工作/鄭津津
#裁判時報 第102期
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林更盛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享合購優惠:http://qr.angle.tw/gyj
📢加入 #月旦講座 會員,享知識庫3,000點及其他好禮。 詳情 http://qr.angle.tw/m7v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購買10,000元 →加贈新刊《月旦實務選評》一年份/12期
※購買5,000元 →加贈2000點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慶祝律師節,滿2000贈〈執業暢銷書〉1本:http://qr.angle.tw/ag1
📢開學季,指定系列叢書任選3本85折:http://qr.angle.tw/tco
勞動契約 違反 勞 基 法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中秋連假開始🥮🥮🥮
雖然今年中秋節因為疫情的關係,沒有辦法像以前那樣跟親朋好友辦烤肉趴,不過還是在家跟自己同住的家人一起開心享受中秋節~
除了放假跟相關的活動之外,目前處於上班狀態的大家有沒有領到公司發放的 #中秋獎金 或是禮盒呢?
很多公司在應徵員工時,除了原本的薪資之外,還會附帶不少的員工福利來吸引人才加入,例如 #員工旅遊、#三節獎金、辦公室免費茶點都是蠻常看見到的項目,其中又以三節獎金最為普遍,而所謂的三節獎金,通常指的是春節、端午及中秋三個大節日,雖然獎金的數目通常不會太多,不過對於員工來說絕對是額外的小確幸,不過有些人可能會想說,我進公司這麼久了,卻沒有領到過任何的三節獎金,這樣公司是不是有違反 #勞基法 的疑慮呢?
對於三節獎金這個部分,其實在勞基法中並沒有特別去進行規範,雖然常會聽到很多公司發放三節獎金,但它的性質仍然是獎金,而勞基法主要保障及規範的是勞工的 #工資,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 #經常性的給予,像是每月會固定發放的薪資就是屬於經常性給予的工資。
但如果是業績獎金,因為得按照每季業績是否成長來進行發放,就不會屬於是經常性的給予,因此,若雇主沒有每季都給予業績獎金,是不一定會違反勞基法的,因為那屬於是獎金的範圍而非工資的一部分。
但是!在某一種情況下,雇主如果沒有發放三節獎金,可能就會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喔!
而這種情況就是雇主當初在與你談薪資及工作內容時,有將三節獎金或是年終等獎金列入固定的薪資範圍內,雙方按照這樣內容簽訂了 #勞動契約,雇主就必須按照契約內容去執行,不能以那些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的給予就不發放給員工,因為只要在勞動契約中有協定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屬於薪資的一部份時,這些獎金就會是屬於雇主經常性的給予,等同於是雇主應該發放給員工的工資。
假如故意不發或是隨意苛扣,就會違反 #勞基法喔 !除了公司及雇主的名字可能會被公布並限期改善外,最高還可能會面臨新台幣 #一百萬元 的罰鍰!
因此大家在過節的同時,也要記得關注一下工資的發放是否正常,雇主是不是有惡意去苛扣甚至直接拒絕應該要發放的工資,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可惡的 #慣老闆 欺負!
#黃靖芸律師
#預約諮詢
👉 02-27795001
👉 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記得追蹤我IG
👉 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勞動契約 違反 勞 基 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vaCsY-QWC7g/hqdefault.jpg)
勞動契約 違反 勞 基 法 在 [問題] 不簽、違反勞動契約任一,公司合理fire? -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沒關係的都可以的~」 因為我印象之前詢問過勞工局,他們告知簽了合約只要是違反勞基法的都不用怕...... 但我不是很確定,想請教板上專業大大跟懂法律大大! ... <看更多>
勞動契約 違反 勞 基 法 在 [閒聊] 從法律上看PSG有沒有惡意解約- 看板LoL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在雙方各說各話 沒有把合約拿出來看之前
大家無論怎麼大談、通靈 也沒什麼結論
所以正在準備考試的小弟弟我
就試著假設合約不知道有沒有「合意終止」條款的情況下
單純從現在法律的規定 討論有沒有所謂的「惡意終止」
▁
大家應該都知道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所以我們就從勞基法開始看
Q1 電競選手有適用勞基法嗎
A1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 除了主管機關指定的一些特殊行業
一切的「勞雇關係」都適用勞基法的
-
我實在懶得查電競業是不是指定的特殊行業
所以就先假設不是 往下繼續討論
-
Q2 適用勞基法的情況下 戰隊能直接請選手走人嗎
看PSG的聲明 推測他們應該是想要用第1項第4款
取得終止權 要U寶閃人
當然甚麼是「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還很有得吵
不過PSG確實在法律上 是有可能站得住腳的
▁
再退一步 假設電競業真的不適用勞基法好了
那就必須回歸到民法來討論
要用民法討論 就必須定性PSG和U寶到底是簽甚麼契約
下面就分兩種情況討論
-
Q1 僱傭契約
和上面講過得差不多 因為僱傭契約注重個人的能力
所以PSG認為U寶不符合他們的要求時 就能要他滾蛋
當然 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回事 就不多談
Q2 委任契約
民法有規定 如果跟勞務相關 但雙方又不確定是甚麼契約的時候
適用委任的規定 所以PSG可能會說 我只是要你來幫我打比賽之類的
就會變成委任 不過那也不重要
因為委任也在意當事人能力 還是可以隨時要U寶滾蛋
▁
懶人包
1.適用勞基法 PSG能取得終止權 要U寶包袱款一款
2.適用民法 PSG同樣能取得終止權 要U寶閃一邊涼快去
順帶一提 終止權是單獨行為 不用U寶同意就能行使的
----------------------------------------------------------------
以上的以上 處理的都是實體法的問體
但最重要的 就是上面提到訴訟上
針對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
要由誰負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基本上U寶應該會提「確認xx契約存在之訴」
根據現在法院的見解 基本上要先由U寶提出他們確實本來有合約
再由PSG積極舉證他有一些違約的事實...等等
所以PSG能取得終止權
當然U寶也可以再進一步舉證 他沒有違約、違反工作規則等等
所以PSG沒有終止權...之類的
▁
懶人包
1.PSG就U寶違約要負舉證責任 所以他們有終止權 能終止契約
U寶想贏的話 就必須進一步舉證他沒違約、違反工作規則等等
否則可能就變成法院認證的工作態度不佳
-
至於他要怎麼舉證呢 我哪知道 我又不是他的律師 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96.18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oL/M.1685673004.A.FC1.html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0:52:40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1:19:25
1. PSG自始至終沒有說U寶做了甚麼
2. 就算說了 法院會不會認定那個行為違約是未知數
畢竟有沒有違約不是你我、P、U說了算 而是由法院認定 但現在關於LOL的勞資糾紛
案例不夠多 導致我們很難了解 到底甚麼樣的行為算是違約
例如打假賽、代打、洗分等等 大家可能都有共識
但如果只是擺爛 送頭 氣氛隊友 甚至更私生活一點的 不好好練習 墮胎之類的 究竟算不算
LOL又是比較特殊的行業 也不太好類比 所以我希望U寶去告 讓我們知道法院怎麼認定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1:51:02
幫大家查好了 塔龍在台灣是有直接設公司的
所以除非合約有約定管轄法院和準據法 否則在台灣告 用台灣法律都是沒問題的
※ 編輯: Judge0128 (140.119.96.181 臺灣), 06/02/2023 15:22:11
可以合理推測他們希望這公司有權利能力 可以做一些法律行為吧 例如和選手簽約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