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勞務 承攬契約終止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派遣歸零的美意,不要變成解雇的爭議
為了避免公部門帶頭濫用派遣勞工的惡名,因此行政院力推「派遣歸零」的政策,如果沒有意外,應該明年度開始,政府部門就不會使用任何的派遣人力。
然而,我們卻發現,這些非典型勞動力的使用,並沒有因此在政府部門消失,反而正在以另一種惡化的形式存在:勞務承攬,甚至是,解雇,這一切都只是為了要達成「派遣歸零」的表面數字。
根據人事行政總處的統計,這幾年來,派遣的數字的確急遽下滑,但是勞務承攬的人數,卻從105年的38,674人,增加到109年的47,716人,共計增加了7,636人,成長率高達19%。可見,有更多公部門勞工,被推向更沒有保障的深淵。
今日我參與了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 所辦的記者會「派遣承攬亂糟糟,非典勞動幾時休-台電、國教院,下一個是誰?」。國教院的員工蔡先生,歷經了跟國教院將近兩年半的訴訟,二審勝訴,法官認定國教院確實對於蔡先生有實際的指揮監督權,確認了蔡先生跟國教院的雇傭關係。而台電的派遣員工,替台電工作了十幾年,卻在日前被終止契約。
派遣歸零是政府朝向用人正常化的美意,理應要用正式員額納編這群替國家服務數十年的人員,但我們卻發現,政策執行面上,卻是把派遣工變成更沒有保障的勞務承攬人員,甚至是逕行中止勞動契約。
如果各位也有類似的問題,歡迎跟我,或是和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聯絡,讓我們持續把關公部門非典型勞動力的問題。
【延伸閱讀】
2020-10-11 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非典型勞動力應受保障,超勤津貼應給足】
👉https://reurl.cc/v1r3Ze
勞務 承攬契約終止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回應潘恆旭〜不會駛船嫌溪彎 烤熟的鴨子飛了亂牽拖限縮自由行】
關於我的前一篇貼文【市政一問潘恆旭〜您的烤鴨飛到哪鵝了?】
潘恆旭局長回應
亞洲烤鴨大賽確實無法在原規劃的6月底前舉辦
在對岸陸客自由行緊縮政策下
短時間內比賽恐怕也辦不成
首先,比賽既然命名為亞洲烤鴨大賽
中國的名店來不了,還可以邀其他亞洲國家啊!
甚麼時候中國等於全亞洲了?
其次,中國限縮自由行是6天前宣布的事
您要辦的烤鴨大賽從5月拖到8月
關自由行限縮啥事!
就算中國隊伍來台比賽
也是以交流名義申請來訪
難道市府不打算出具邀請函
要人家以自由行名義來台參賽嗎?
兩岸交流向以對等互惠為原則
這豈是我們的待客之道!
最後,亞洲城市烤鴨大賽勞務採購案的評委有五位
包括觀光局主秘高美蘭
投標廠商僅有一家,過去沒有承攬政府標案經驗也罷
至少要有辦理相關比賽的經驗以作為能否得標的依據
該不該追究是誰讓這家廠商得標
6月底前該辦完的活動到今天仍未舉辦
潘局長今天才說廠商能力不足擬終止契約
會不會有些後知後覺 鴨鴨鴨
#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讚
#七月到了
#鴨子飛了烤不成
#鴨鴨歡欣度中秋
#改革,更要以身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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