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你們有看台劇《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嗎?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自己也是自行創業,所以對這種主題特別有感,所以就揀了一個週末,打算來好好追劇一下,但我看到第10集看不下去了😅直覺就想到之前的韓劇《Start Up:我的新創時代》,都以創業為背景,但不知道為什麼一樣地讓人失望(可能著重太多感情戲了),只能簡略地說是不符合個人預期啦(傻笑)。
�劇情就不多做評論了,今天想要以《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所呈現的職場態樣,來分享到底有哪些不符合勞動法令的地方,如果有興趣的可以一起往下看唷👇🏻
在開始之前想要先提醒一下,因這部戲大概第二集後就創業了,所以以下內容可能有大量劇透第一、二集的內容,如果還沒看過此劇或有想追劇的,可以考慮一下
一、無預警調職(夏芷從設計師被調到櫃檯)
還記得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嗎?(如果忘記了可以往後滑看圖片),劇中女主角夏芷被從擔任設計師職務調整成櫃檯人員,顯然應會有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不過可能他有同意調動或是屬於「迴避資遣型調動」,那可能就另當別論了XD
回到現實情況中,當今天收到調職通知的時候,記得先檢視調動條件是否合乎法令,若無的話則可以試試以下做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❶蒐集相關證明
❷與公司內部協商討論
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❹直接走訴訟程序
其實我們也知道實務上很多人都會跟夏芷一樣,為了留在原有的公司選擇忍氣吞聲的,但別忘了真實人生不像偶像劇,要再調回原本的職位,恐怕是難上加難啊...
二、職場霸凌&性騷擾(阿Ken對夏芷的刁難)
最讓人看不順眼的就是阿Ken這種主管,好大喜功、不尊重專業還欺負員工....,別以為是戲劇效果演誇張了,真實職場這樣的人還真不少(嘆氣)。
關於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部分,分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都有相關規範,簡單來說,雇主都有義務要建構相關措施預防勞方受到職場不法侵害。像在劇中的情況已經算是相當嚴重了,公司應該要採取具體的行動來進行調查與預防才對呀!我們有曾經針對此主題撰寫過文章與貼文,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去官方部落格看看:)
三、無預警資遣(清潔人員楓姐因遲到被資遣)
劇中的清潔人員楓姐,因中午要回家照顧生病的先生而又遲到情形,最後遭到公司無預警資遣,雖然有夏芷氣噗噗的去找主管理論,並且替楓姐張羅新工作而使事件圓滿解決,但事實上,公司要以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應該要注意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先以較輕微的措施(懲戒、教育訓練、輔導訪談等)改善員工行為或能力,如果仍無法達到目標時方可終止契約。
如果在現實中是你或家人不幸遇到這類情況,這時候也別忘了冷靜下來,去研究這些問題(往後滑看圖片),如果什麼權益都沒有的話,請一定要為自己爭取啊!
四、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夏爸對楓姐的口頭邀約)
在夏芷的推銷之下,夏爸後來答應僱用楓姐,並且也簡單地說明了工作內容與福利,這決定對楓姐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但看戲的我本人卻突然想到,實務上有很多人找工作也都是如此,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僅口頭允諾,但這樣萬一發生勞資爭議怎麼辦?
別忘了我們之前曾經提過,即使以口頭方式講好工時、工資及休假制度等等勞動條件,仍然會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留下白紙黑字,對雙方來說也會是個保障。想知道更多細節,可以去官方部落格參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不簽勞動契約,會有哪些問題呢?
人家說「戲如人生,人生如戲」,透過戲劇來刻畫出現實生活的點滴,我們再進而分享自己的小小心得,大家還喜歡今天這樣的內容嗎?如果大家剛好也有看這部台劇的,也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分享你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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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1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今年受到疫情影響,有部分公司可能會因業務性質變更或改組轉讓等的情況而變動勞工的工作,那麼勞工的相關權益該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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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面臨這類調整時,有非常多種態樣,但我們可以大致上列出以下幾種狀況:
❶在同一事業單位內調整工作(調動):假如今天是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中遭到調整職務,這樣的情況則為常見的「職務調動」,除了年資應合併計算外,雇主在調動時也應遵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的相關規定,避免侵害的員工權益。
❷在不同法人間調動(轉出):若今天原本任職在A公司,但卻被要求要到B公司工作,但這兩間公司實際上是不同的法人,也並非互相隸屬的關係的話,那麼理論上不應存在調動的可能(例如在7-11工作,總不能調你到全家吧),但實務上還是可能會有這類情況,這時候勞工可以向原公司主張應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並結清特休天數,然後再到B公司任職重新計算年資。
❸在明明是同一個老闆的不同公司間調動:有些老闆會成立好幾個公司(法人),雖然會以不同人掛名負責人與董監事,但實際上的經營者都是同一個,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而被不同公司調來調去或轉移勞健保,便可以主張這些公司具有「實體同一性」而年資應合併計算。例如我們上面的例子7-11跟全家都是同一個老闆在經營而只是掛名的負責人不同,那麼被調動時,就可以舉證並主張年資應合併計算。
❹公司被賣給下一個老闆(俗稱頂讓):這種情況下,就應回歸到勞基法第20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有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應先商定留用勞工,而留下來的勞工的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而如果員工不願留用(或資方不願繼續聘用),雇主即應依法辦理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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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下,無論是何種情形,實務上有發生勞資爭議時,建議還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釐清約定與爭議,並提出訴求。覺得這篇貼文實用的話,請幫我們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吧:)祝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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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1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欸嗨大家,最近碰到幾個案件,都是跟公司無預警調職有相關。雖然我們之前已經有寫過關於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的內容,但實際遇到時,你可以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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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複習一下調動五原則的內容是什麼吧👇🏻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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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今天接收到調職的人事命令後,趕快先去對照一下上述法令,若是有不符合之處,都可以試著採取下列做法:
❶蒐集相關證明
❷與公司內部協商討論
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❹直接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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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內容,都可以再參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動態議題|老闆可以隨意調動我的職務嗎?」,會有更清楚的說明。希望今天的內容對大家有幫助啦❤️記得點讚收藏,也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唷:)明天再上一天班就是連假啦!大家撐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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