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疫情升級以後,法院的庭期也延期了很多次,我也從本來外出行程滿檔,變成宅在家裡防疫居家辦公(突然有種回歸非訟律師的錯覺😂)
最近因為法院也慢慢改採視訊開庭,才比較常到事務所上班!前幾天中午,很開心的跑去很愛的一家韓式飯捲店,發現竟然停業了(嗚不…)
這次疫情真的影響到很多商家的生意,除了禁止內用的政策,居家辦公也讓原本商業區的人潮變少,龐大的租金壓力,讓有些店家甚至決定停業😭
這讓我想到可以跟大家分享:
「雇主如果因為本次疫情而停業,還需要發勞工薪水嗎?因疫情可否放無薪假、或解僱勞工呢?」
💡看看下面的 #法律小解析吧!
📍公司停業是否仍需發薪水💰?
▪️因應政府政策而停業➡️可不支薪
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之情形,白話來說就是「不能怪勞工也不能怪老闆」,所以停業期間的工資可以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若無法協商,雇主可主張 #不支薪。
▪️若為商家自主停業➡️應依法支薪
因為是老闆因營運考量而自行停業,雇主仍應照付約定之工資。
📍雇主可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但須符合通報及最低工資要求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需徵求個別員工之「#書面同意」,並#通報 地方勞動局。
▪️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即24,000元)
▪️減班休息之勞工可申請之補助:「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等。
📍可否因疫情解僱勞工?
▪️雇主可能得主張之法定事由:
1.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2. 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仍須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如: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等
▪️雇主應盡義務:
1. #預告期 或給予預告期間工資
2.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7天有2天之帶薪謀職假。
3. 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很重要✨: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4. 給付 #資遣費(新制勞工: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5. #資遣通報:勞工離職10日前應通報主管機關。
這次疫情,使得讓很多業者營運困難,不得不與勞工協商減班休息或資遣勞工,但仍須注意相關法定要件,才能避免後續勞資爭議。
而勞工也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及知識,若雇主有非法之調整或變動,也才能捍衛自身權益喔!
#新冠肺炎 #疫情 #三級警戒 #法律 #sunny律師 #律師 #國考 #法律知識 #武漢肺炎⚠️ #防疫
勞基法第71條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全台客運公車大體檢-雙北市】
⛔️三重客運違法第一名!⛔️
這星期內湖發生三重客運司機失控撞上人行道,造成一死一傷,撞毀24台機車,引發外界震撼,事後三重客運強調司機沒有過勞,甚至傳出司機有吸毒前科。
然而,綜觀三重客運歷年紀錄,根本就是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及勞基法的累犯!
🚫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三重客運甚至是雙北地區這五年來,#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國道客運業者第一名!共計違法131次,罰款金額共計117萬9千元,遠超過第二名的大有巴士(71次)。
而三重客運在雙北市區公車的違法部分,共計違法371次,罰款金額共計333萬6千元,#是違法第五名的業者。
🚫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的部分,這五年來違法13次,違法金額高達220萬,去年勞動部實施專案勞檢,裁罰45萬元。
而到底三重客運都是違反什麼項目呢?
【勞基法】
➡️違反七休一
➡️違反加班工時上限
➡️少給加班法
➡️沒有給予休息時間
➡️沒有給予國定假日休假
【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未依照核定路線行駛
➡️每日駕車時間超過10小時
➡️連續兩工作日間之休息時間未滿8小時
顯然三重客運的司機,都是在體力及專注力負荷極大的狀態下工作。
而交通部公路總局透過直接補助及間接補助(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這五年來高達將近1億5千875萬!
換句話說,儘管這五年來,三重客運因為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以及勞基法,#被罰了671萬,也根本是補助金額的極小部分,難怪三重客運總是罰不怕!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呼籲交通部應該要重新檢討補助機制,面對累犯業者,應該要視情況調降甚至刪除補助金額,讓大量接受政府補助的公車業者,能夠負起道路安全的責任。
交通部官員過去曾經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是工作時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居然寫「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比勞基法的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還要多!難怪司機的過勞狀況難以改善,交通部應該要制定合理的駕車時間。
公路總局的資訊公開也有待加強,勞動部及環保署,針對違法雇主以及汙染業者,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以及「即時監測資料」,但是公路總局及各地主管機關,針對違法的客運及市區公車業者,卻沒有公開查詢機制,把乘客的安全置於度外。
面對累犯的業者,依據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公路總局可以部分停業,然而公路總局擁有這樣的尚方寶劍,卻從不使用,讓像是三重客運這樣的公司,在馬路上製造不定時炸彈的風險。
接受大量政府補助的客運業者,擔負起公共運輸的任務,就不應該放任違法事項一再重演,一手拿高額補助,另一手把違法罰款當作繳納保護費,而這個保護費還低的可憐。
請交通部拿出魄力,重新檢討對客運業者的補助機制,讓民眾坐車能夠安心,走路能夠放心!
📣呼籲交通部📣
1️⃣ 公路總局應檢討累犯業者之補助金額,視違法情節調降甚至刪除。
2️⃣ 修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制定公共運輸駕駛合理工時上限。
3️⃣ 比照勞動部及環保署,公佈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違法名單。
4️⃣ 落實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勒令累犯業者部分停業,直至改善。
📣呼籲勞動部📣
1️⃣ 不得將駕駛排除勞基法第36條之適用
2️⃣ 針對工時相關違法的裁罰上限,應再提高
3️⃣ 針對交通運輸業之專案勞檢,應再提高檢查頻率及次數
備註:以上資料統計期間自2015年至2020年4月底
勞基法第71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官方網站?沒有的話可以先點去看一下(https://twworkforce.com/services/)其實我們在不久前分別針對勞方與資方都推出了專屬方案,今天想要先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們的「人事制度建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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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建立方案」主要包含了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勞資會議這三個項目。讓米編來介紹一下給大家聽聽👂🏻
❶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的根本約定,我們希望能依事業單位不同的經營型態,去協助訂定專屬的勞動契約,避免未來產生爭議。(是說現在就已經蠻多爭議了😂😂😂 )
❷至於工作規則,雖然勞基法第70條規定事業單位滿30人以上才需制定且向主管機關核備,但工作規則其實可以用來補足勞動契約未盡事宜,例如獎懲制度與請休假程序等,所以也會建議事業單位可以儘早把遊戲規則說清楚,才能有效管理員工。
❸勞資會議的部分,符合程序才能建立有效制度, 我們能協助事業單位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勞資會議,並完成代表選派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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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三個項目外,在「人事制度建立方案」中我們額外附贈了不限次數的法令諮詢服務,希望可以更有效也直接的解決企業所面臨的勞資相關問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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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如果你覺得目前公司的確需要好好的整頓一番,都歡迎來找Workforce勞動力量唷❤️
(再次聲明:我們不是公益團體.......XD)
(到底為什麼覺得我們是公益團體😣)
#Workforce勞動力量 #人事制度建立方案 #老闆雇主請找我們 #新年新氣象 #改頭換面
勞基法第71條 在 蔡瑞麟律師- 問:勞基法第24條如何適用於私法契約? 答 的推薦與評價
問:勞基法第24條如何適用於私法契約? 答:透過民法第71條。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