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人資,平時難免會碰到同仁詢問有關休假、獎金等等與自身權益相關的問題,或是有疑難雜症需要幫忙處理。撇除一些需要個案討論的特例,多數時候這些問題都是有標準答案的。如果我們能夠在同仁詢問時立馬給予答覆,不僅能快速解(ㄉㄚˇ)決(ㄈㄚ)同仁問題,也能稍稍提升在同仁心目中的專業形象。以下簡單彙整幾項同仁經常詢問且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以及相關的法規供各位讀者參考。 特休假天數 薪水、獎金和特休假應該是所有員工都會關注的基本議題,其中薪水和獎金因較為機敏,也牽涉到各公司的薪資獎金原則,而特休假如果在面試時沒有特別議定,通常就依勞基法的規範辦理,因此直接記在腦海裡,被問到的時候就用膝反射般的速度回答吧!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筆者最常碰到的就是新進半年或剛滿一年的員工詢問自己的特休假有幾天(畢竟對新人來說休假是最重要的),因此就照表操課依照年資回答對應的天數就可以了。 婚假、產檢假、產假、陪產假 結婚、生子,這類人生的重要大事,不論身處哪種產業都肯定會遇到同仁提出申請。也因為大部分情況下這些假別有著因果關係,所以就放在一起說明。另外有一種說法是如果公司對員工的待遇不錯,通常該公司員工的生育率會比較高。各位人資夥伴可以觀察一下看看是否真的有這個現象。 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退休金計算 因為勞退新制是存在員工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員工可以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這裡提到的是勞退舊制退休金的計算。 勞基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這裡要注意的就是按工作年資的基數計算以及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認定。通常較容易引起爭議的就是平均工資的認定,而工作年資的基數計算就是我們可以在計算後直接回覆員工的。 對於上述這些員工詢問排行榜名列前茅的問題,人資夥伴們應該都是回答到爛,希望員工可以自己上網查吧!畢竟這些問題的答案不會因人而異,詢問人資的答案和勞動部官網上的條文都一致的情形下,一再被問同樣的問題真的會令人感到厭煩。但若是能因此避免員工理解錯誤,造成後續爭議,親自回覆應該仍有其必要性。 除了本篇文章提到的常見問題外,還有遇過什麼問題也是經常被詢問的呢?歡迎各位在下方留言與我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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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有三日特別休假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小編最近發現,
很多人都不知道特休假是什麼有幾天,
怎麼會這樣呢~
上班不就是為了薪水休假下班嗎(我就爛.jpg)
還不清楚特休假的人看過來吧~
簡單到不行千萬別被坑😊
━
❚ 特休假是啥❓
☑︎勞(員)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雇主應給予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
就是看年資多長可以得到相對應的特別休假日,
請特休假時:
►不需附理由
►不需附證明
►不會被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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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休假有幾天❓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右滑👉🏻第二張圖
勞動基準法有明確規定年資與特休假的對應區間,所以只要知道自己的年資就可以知道有幾天囉!
不過當你已經是超級老鳥年資來到第24年,特休假就會維持在30天,不會再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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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
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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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有三日特別休假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有休過「特休假」嗎?】
休過請按❤愛心,
沒休過請按😠怒,
不知道特休假是啥請按😯哇~~~
新內閣上台,遭青年團體質疑,行政院長賴清德站在親資方立場,主導一例一休修法將更難保障勞工利益,也會連帶讓青年勞動者身處更惡劣的勞動環境中。
青年團體表示,現有約3成的打工族並未依休息日加班的規定拿到加班費,在任職滿6個月的青年勞動者中,有休過特休假的也不到三分之一。因此,青年團體主張拒絕勞基法朝向工時銀行、特休假遞延、取消加班做1算4、提高加班時數上限的方向修法,應該還給勞工應有的7天國定假日。
---------特休假,你該休幾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工作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工作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工作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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