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關於受僱時「勞保」投保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不就系統點一點,哪來的困難😆但其中有蠻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不管你是勞方還是資方(人資),以下的內容都很值得花點時間看看唷~
一、投保日期➡️到職就要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勞工到職當日替勞工加保,不過一般人其實不太會特別去留意投保日期,往往都是爭議發生後去申請勞保投保明細,才發現自己的投保日期跟到職日完全不一樣(甚至有的還是完全沒加保....😭),若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且經勞保局查核屬實的話,雇主除了要面對罰緩外,員工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也得一併賠償。
二、投保級距➡️避免高薪低報!
這點也是很容易被忽略,最常見的就是高薪低報,也就是實際領到的薪資是大過於投保級距的。舉例來說,如果每月的經常性薪資是32,000元的話,公司就應該要以33,300元的級距申報加保與提繳勞退金,否則就可能讓勞工的權益有所減損。
上述的情況,大部分都是在離職後或申請給付時才發現,這時候可能就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甚至訴訟來爭取了。如果大家手上有自然人憑證,便可自行上網查詢,搭配我們官網先前發布的2021勞健保級距表與薪資明細,就可以知道你每個月被扣的費用是否正確。
三、是否重複投保➡️不同雇主應分別加保!
有些人可能以為如果有多份工作的話,只要其中一個雇主投保就可以了。但事實上,如果是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且受僱單位僱用員工都達5人以上(或是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那就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不同的雇主也應為勞工分別投保勞保,當事人也不能因為只想繳一份保費而選擇僅在其中一家公司參加勞保!
分別投保雖然在請領部分給付時年資或申領的金額不會遞增,但如果剛好是在沒投保的那份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時,恐怕就無法申請職災相關給付,即使雇主還是要補償所有金額(如醫療費或工資補償),但對勞工來說還是會喪失了這部分的保障。
至於健保或就業保險的部分,其實是可以在主要的工作加保就可以,但提繳6%勞退的部分,則跟勞保一樣,不同工作的雇主都要分別辦理唷!
四、員工要求不要加保➡️出事了雇主還是要負責!
這個也是我之前當人資時才知道的,有些員工會因為有債務問題,而要求公司不要替他加保,避免被法扣(強制執行)而影響到自己或家庭生計。如果公司是比較好說話的......可能就會答應員工的請求,不過一旦答應了,反而會讓公司暴露在違法的風險之中,除了會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勞退條例等規定而遭受到行政處罰外,甚至有些勞工可能會在發生事故後不承認是自己同意不加保(但就算承認也沒用),進而要求公司賠償因為未投保而導致無法申領特定給付的損失(聽起來是不是蠻可怕的😅)
以上四點就是我們整理出的加保常見問題,當然實務上還會有更多爭議或細節性的疑問,以後有機會我們會再整理並分享給各位讀者。最後提醒一下,勞工到職後除了看每個月薪水是否有確實入帳外,有空也應該去瞭解自己的投保情況(可親至勞保局洽詢或透過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查詢),避免自身的權利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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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條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邊違法一邊還可以拿補助?」請把紓困3.0的錢花在刀口上!
今天上午,立法院針對「紓困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也就是紓困 3.0,進行質詢。
首先,我想先肯定經濟部,在「經濟部員工薪資補助及營運資金補貼」政策裡設立了但書,假若廠商有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的作為,就會追回已撥付的補貼,我認為,這是非常正確的措施。不能讓廠商一邊領取補助,一邊又危害勞工的權益。
然而,經濟部的其他項補助,像是紓困的研發補助等,卻沒有相同的規定。
我們進而對比了補助清單,發現部分廠商在補助的期間內,就有違反勞退條例、勞基法、職安法、就服法的狀況。
有未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的,甚至還有趁勞工產假期間或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的案例,非常惡質,這難道不是對勞工變相扣薪、甚至是惡意資遣嗎?
這些廠商一邊違法,卻一邊領取補助,我們認為這樣的情況非常糟糕,經濟部長王美花也坦承,研發補助政策中,確實未進行比對勾稽。
另外,我們在對比補助清單的過程中,向各單位索取營運資金補貼清單時,卻被各部會以行政院會議決議來拒絕提供清單(決議內容附在留言處),我們因此也無法比對出更多紓困補助上的問題。
我認為,這相當不合理!按照行政院該決議內容,是在規範公開於網站上的資料不得公開個別廠商資訊,跟立委索資根本無關。而且,我們的質詢並未洩漏任何個別廠商的營運資訊,但卻能檢視到目前政策的缺漏。各部會拿行政院的決議來拒絕,讓立委難以行使監督權利,在不揭露廠商資訊的前提下,把政策漏洞補齊,本來就是立委該做的事。
對此,我進一步向蘇貞昌院長及王部長詢問,蘇院長表示,委員索資能提供都會提供,除非受限法律如個資保護,或尚在進行規劃中的政策,並沒有要拒絕委員的意思,能做到都會盡量給,蘇院長也表示會請各部會了解。
但另一方面,王美花部長卻仍堅持這些資料涉及個資,廠商也擔心名單遭公開,因此,還是無法提供資料。
因此,我們只好在質詢中要求相關部會,將這些資料重新檢視勾稽,補助名單中若發現到違法廠商,就應該追回已撥付的補貼,王部長當場允諾,未來會重新比對相關資料。
我們的紓困預算不應該是大撒幣,在發放補助前,應該嚴格把關發放對象為何,才能真正補助到合法優良的業者,而不是違法的廠商。未來,我也會持續追查各部會後續動作,為人民納稅錢把關!
勞退條例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保局表示,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也就是說,勞工每月自提金額可全數從薪資所得扣除,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薪資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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