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H會讓颱風假走入歷史嗎⁉️
烟花颱風正在接近中,最近有人提出一個疑問:三級防疫出現了居家辦公(work from home, WFH),是不是以後颱風天宣布停班,員工雖然不用冒著風雨到辦公室上班,但還是可以在家工作,從此再也放不到颱風假了嗎?
先說結論,#颱風假不會從此消失,除非公司取得勞工同意,否則由雇主單方面要求勞工居家辦公是有違法之虞的。
▍颱風假不是假,目的是希望勞工能夠待在家中不必冒險出勤
其實颱風假並不是一個「放假」的概念,也沒有明確的勞基法明文規範,它本來的目的是讓勞工在碰到颱風天時,不用冒著生命危險出門通勤到工作地點與提供勞務。關於颱風假的法規僅有一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根據這個要點,如果勞工的居住地、上下班必經之地或工作地,三者任何一處的縣市政府宣布公務員停班時,勞工就可不出勤,雇主也不能要求勞工用事假、特休假等假別銷假,也不可以做扣發全勤獎金、打低考績等不利處分。
勞動部認為天災因素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勞工任何一方,因此雖然勞工可以不出勤,但雇主也因此可以不給薪,#目前確定可放有薪颱風假的是公務人員,#私人單位就要看個別雇主是否照顧勞工了。
如果雇主和勞工彼此都同意能在颱風停班時改採居家辦公,因為勞工不需要冒險外出仍然能工作,當然也就沒有放颱風假的必要。但還是有例外,例如勞工在家裡工作,但因為發生停電、淹水或其他狀況而無法工作,這時還是應該回到前面提到的要點規範,勞工可以不提供勞務,雇主也可以不給薪,但不能記勞工曠職或做其他不利處分,當然這時可能會衍生出勞工需不需要舉證自己真的因為碰到停電淹水等意外狀況才無法工作,這類的爭議其實建議應該事先經由勞資會議討論。
▍最重要的前提是,雇主有沒有先取得勞工的同意,在颱風停班時改採居家辦公。
三級防疫這種特殊情況,#雇主和勞工協商同意在這段防疫期間改採居家辦公,而不用一定要到原來規定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務,這是屬於防疫期間的特殊例外,#不會自動地可以適用到颱風停班或任何一種天災狀況,不是防疫時可以居家辦公,颱風停班就自動可以居家辦公,還是要經過勞工同意。特別是如果你和公司有簽勞動契約,裡面有規定工作地點在什麼地方,那雇主就不能在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之下,單方面地變更工作地點。
我會建議疫情期間有採居家辦公的朋友們,可以在「#勞資會議」中先來把這個問題討論好,到底以後公司碰到颱風停班,是要改採居家辦公,還是維持現況?居家辦公碰到什麼意外狀況可以停止工作,勞工需要舉證嗎等等。勞資會議畢竟是公司內的全體勞工或勞工代表和雇主討論,勞工彼此之間還有可以先團結一致的機會,不像雇主自己跟個別的勞工談,每個勞工面對的壓力比較大也容易被各個擊破。
▍最後想問問大家碰到颱風天,公司通常都怎麼做?會放颱風假嗎?有薪假還是無薪假,歡迎留言跟我分享唷。
勞 基 法 天災 出勤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WFH 還可以放颱風假嗎?
颱風要來了,不過在多數人 WFH 的特殊狀況,大家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在家上班還有颱風假可以放嗎?
先講結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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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了解為什麼有颱風假。
颱風假的法源依據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裡面授權地方政府在颱風影響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勞動部雖然有頒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裡面的規定並沒有強制拘束力,只有參考價值。像其中就寫道,勞工如果因為天災而無法上班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勞動基準法》上的假期,目的是讓勞工休息恢復勞動力,包括特休、例假日、休息日。不過,颱風假的目的是避免勞工在通勤途中被天災影響,所以暫時不用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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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 WFH 還有沒有颱風假的問題,勞動部今天也有提到,颱風假目的是為了防災而非放假,所以 WFH 的勞工其實沒有通勤而被風災影響的風險,所以沒有所謂的「颱風假」🌀🥲🥲🥲🥲🥲
勞 基 法 天災 出勤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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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 #重大傳染病等。
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條所定產業,
#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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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499加班」則經我國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1 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判決等)認定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原因在於針對民眾瘋狂排隊搶辦之熱潮,應屬 #中華電信可得預見,#自有事先安排之可能(諸如可事先對於各營業處所服務人員之配置詳加規劃,
增加臨時人員或先發號碼牌等方式,使其員工獲得充分之休息),且事實上,搶辦熱潮之發生並不違背中華電信之本意。
#中華電信 #499之亂 #重大傳染病 #事變 #勞動基準法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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