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的標示、宣傳和廣告(下)>
上一回我們說到化妝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的情事,
今天我們繼續講解化妝品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的限制。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和「虛偽或誇大」相同,什麼樣的詞語屬於涉及「醫療效能」?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中設有規定,
其中附件四更是有列出幾種涉及醫療效能的用語,
劉哥今天就來為大家說明說明。
附件四在這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9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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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 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化妝品的標示、宣傳和廣告(上)>
針對化妝品的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虛偽或誇大的情事,
然而什麼叫做「虛偽或誇大」?
為了定義「虛偽或誇大」,另外規定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劉哥今天就來帶大家看看什麼叫做虛偽誇大。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在這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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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 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 在 黃治維 台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路上銷售化妝品及食品不能宣稱療效
#若被網路稽查發現就開罰囉
#顧好您的荷包罰金一次四萬起跳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路已滿一年,根據本法第20條規定,化粧品廣告涉虛偽或誇大情事,違者可處4萬以上到20萬元新臺幣罰鍰,提及醫療效能違者更可處60萬以上到500萬元新臺幣罰鍰,刊登廣告不得不慎!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明定化粧品定義:「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以及同法第10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化粧品包含美粧保養品、乳液、沐浴洗髮用品等,可宣傳之效能只在「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範圍,無法達到醫療整型效果和藥品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