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秀玲委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事宜公聽會
2019.11.21
【大學校務基金修法公聽會 落實獨立監督機制】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鄭秀玲,針對大學校務基金出現校長球員兼裁判,導致稽核與監督失能的亂象,所提出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之修法草案,已於今年11月12日一讀通過。教育部次長劉孟奇也於11月2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對於第七條之修正草案方向表示贊同。
為加速此修法之審議,鄭秀玲委員特於今(21)日邀請台大、清大、陽明、宜蘭、成大、北科大及雲林科大等20多所大學學生會代表,和國立科大校院協進會、國立大學校院協會與媒體等,於立法院舉辦修法公聽會,希望讓各界了解此修法的重要性。
首先與會的台大吳瑞北教授提出,政府一年補助各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約560億。於104年馬政府執政時期,吳思華前教育部長竟自廢武功,修正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6條」。將本來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中所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由校務會議下設置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的條文刪除。更一舉廢除經費稽核委員會,改為只需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104年修法後,形成校長是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且所設置的稽核人員又隸屬於校長下之球員兼裁判的不合理狀況。107年台大和清大校務代表意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曾於校務會議提案改善,但未獲通過。
吳教授指出大學自主不是校長的自主,球員不能兼裁判,他贊成鄭委員修法,使用經費者與監督者必須分開。他希望國立大學校院應掌握其四大面向,透明、問責、參與及效率,開放校務資料,以改善校務行政。
台大王立昇教授也表示,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可做為學校各部門(包含學院、各處室和學生)與校長間的橋樑,亦可作為學校與外部稽核單位(審計部)的緩衝平台,對於校長的治校可發揮正向的影響。治理權及監督權的獨立行使,是一個組織能否健全發展的關鍵因素。稽核室絕對不能隸屬於校長,亦不能隸屬於教育部,否則不但內部稽核功能無法發揮,更弱化了大學自主自律的機能。
另與會的清大呂忠律教授,則以清大實務的運作指出,現行制度上的缺失,是完全無法達到監督稽核的精神,對於校長也因為現行權責的規定,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或是便宜行事後卻無法有效地事後監督與查核。因此對鄭委員所提出的修法內容,呂教授除表示贊同外,也認為唯有這樣的修法,才能讓校務基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稽核,有明確獨立的機制功能。
而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代表成大王效文教授,則提出關於修改第5條成立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一事,需要考量到各校的狀況不同,希望能給各學校有彈性的作法。
但在場的各校學生代表,則都表示每當跟學校提出資源需求時,如宿舍品質或數量的改善、研究生獎學金補助或學生課外活動支援等,往往校方大都是回應沒有多餘資源或金錢可提供,但當想了解為何校方沒有資源時,卻又常無法得到公開透明的資訊,以了解校務基金使用的內容。加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內,大部分學校也沒有學生代表參與,因此也無法參與了解校務基金的使用規畫。所以即使如成大有聘請外部專業的會計公司進行稽核,也只是執行費用支出後的審查,但對於校務基金一開始的稽核規劃,及支出後資訊的公開透明等,一樣是無法解決目前監督使用和事後稽核的缺陷,因此與會學生代表一致贊成鄭委員提案修法,以徹底改善弊端。
從公聽會與會師生的意見反應,關於校務基金的修法提案,包含第一,規範各校在校務會議下,應設立常設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二,經費稽核委員會由校務會議成員推選,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校務基金之管理委員會及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成員,都應要增加學生代表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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