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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下午議員前往逐鹿社區活動中心參與原民會辦理「莫拉克原住民永久屋之地方座談會」,由原民會公建處 劉處長主持,同杜鄉長、汪委員、縣府原民科 江科長及伍麗華委員辦公室 高特助共同與會。
有關鄉親提出關於永久屋擴建、基地土地所有權、因永久屋與原居地行政區不同而造成多項計畫無法申請、回原居地重建是否收回永久屋以及,若原居地已不安全,是否能於別處重建等多項議題;基於絕大部分困境無法適用現行法規處理,原民會承諾必將鄉親遭遇問題及需求帶回中央討論,並提供專案小組及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與推動修法。
議員也提供幾點建議:
1.鄉親希望能對永久屋進行擴建,請增訂特別法放寬建築法規房屋基地內之建築比例。
2.若永久屋基地內住戶有超過半數為原住民鄉親,是否修法將該基地編訂為原住民保留地。
3.請中央朝直接將永久屋建築下之土地直接贈與給族人為目標而努力!
讓族人能真正「落地生根」。
原住民保留地贈與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此次梅姬颱風造成農作物損害,農損補助請於10日內(9/28-10/11)向區公所、農業局提出申請,假日公所照常受理,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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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一、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 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影本。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 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4) 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二、為何檢附相關文件為土地登記謄本?
(1)所有權狀無法得知土地全部所有權人持有之範圍使用地類別及使用分區等資料。
(2)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救助系統有關農民耕作土地與內政部地政管理系統資料抅稽核對,因土地異動頻繁,錯誤率非常高,公所人員還要逐一核對修改每位農民資料,所費時間非常久,造成救助時間拖延,為及早完成審查讓農民及早領到救助金,才請農民提供土地登記謄本。
(3)為達快速審核時效,農業局建請農糧暑盡快修改農產業現金救助系統與地政資訊系統抅稽錯誤率降低,屆時農民即可免再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申請。
四、原住民保留地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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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Nakaisulan/巴浩】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月24日審議,由立委鄭天財、廖國棟、簡東明、林正二、高金素梅等22人所提案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現行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了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之外,如果有移轉,要以原住民為限;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委對於必須設定耕作權或是地上權滿五年,才能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限制規定有意見,認為應該刪除年限的規定。立委強調設定年限非常不合理,也有違反土地法等法律相關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對於立委的提案,農委會以及行政院原民會表示已經達成共識,也認為會慎重考慮,將5年的限制規定刪除。不過對於立委的這項提案,日前站出來揭露新竹縣山區違法開發亂象的知名作家朱天衣認為,一旦取消5年條款,山坡地買賣會更嚴重。不過立委簡東明表示,那是個案不能以偏概全。
最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的修正,除了刪除原住民必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才能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限制規定之外,也增訂了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強制執行的原住民保留地,得由原民會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原民會。
依前項但書移轉的原住民保留地,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以確保原住民保留地不會流失,並增加了保留地土地價值,這項修正案初審通過後還必須逕付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