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狀況外 原民會有責任】
今天我在質詢中提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時,以護照上印有達悟族圖騰,但卻未曾向達悟族取得授權為例子,說明政府對原住民文化保存的不重視,外交部對此回應表示護照內頁的所有圖案均有取得攝影版權。
我想外交部可能沒有弄清楚狀況,誤認我所質疑的是該照片的「著作權」,但其實我講的是原住民族的「文化權」,請外交部不要搞混了。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旨在保護原住民族的智慧創作,包含宗教祭儀、音樂、舞蹈、圖案、服飾、圖騰等種種原住民族的文化智慧結晶,非原住民族群要使用這些文化內容,必須事先徵詢部落的同意,取得授權才能使用,這也是為了實現轉型正義的精神。
但從2007年頒布施行此條例後,這八年下來,一件通過程序,登記註冊完的案件都沒有。原民會的行政怠惰,行政辦法直到去年才修訂完成,過程中也沒有積極和原住民族與民間溝通,也難怪外交部會搞不清楚我所質疑的點,有關晶片護照上侵犯到原住民族「創作專用權」的問題。
原住民族的文化財產是非常需要被保護、保存的,原民會不但沒有落實,當其他機關沒有授權而使用到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時,原民會沒有抗議,也沒有積極去捍衛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利和督促法規的落實,在保障文化權的表現,是不及格的。
未來,我仍會繼續監督政府機關,不會讓濫用原住民族文化的事件一再發生,並且努力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保障的完善。
新聞連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02230143-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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