吿贏了!
亞泥在去年6月22日發布「宣示啟動原住民諮商」新聞稿,隔天,太魯閣族人在台北召開記者會回應亞泥,除了表示願意與亞泥諮商,並明確表達「確保居住安全」、「啟動礦場轉型」等訴求。我們辦公室一同參與了這個記者會,當天也發文期許亞泥後續要做到:主動撤回因不服法院判決「礦權期限展延未經部落諮商同意違法」的上訴,以展現與族人諮商的誠意!
然而,並沒有主動撤回。時隔一年3個月,今天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亞洲水泥案的上訴!#判決太魯閣族人勝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多年來的礦業權從未問過原住民族的意見,為了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應該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因而判決太魯閣族人勝訴。亞洲水泥公司在經濟部放棄上訴的情況下,仍然提起上訴,今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審的認定,更直接承認了部落集體以及個別原住民都有主張諮商同意權的權利,以及礦業權展限為典型影響蘊育原住民族族群及傳統文化的行為,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權利,而 #認定亞泥公司應作諮商同意!
本案是原住民族土地以及轉型正義的重大突破,同時彰顯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重要性,現行的諮商同意辦法,已愈見不足,需要一部法律位階、更加嚴謹的專法作為諮商同意權的行使依據。同時,行政機關也應該要有對應的單位來專責諮商同意的業務!#我會在立法院的崗位上持續爭取。
#致敬!感佩族人打贏了這艱辛美好的一仗,也感謝這過程中協助的團體、律師團。
再次感謝🙏
#法扶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地球公民基金會
還有最重要的一哩路:
#法治的建立,不能民告官好不容易告贏了,官痞不動如山絲毫無損。
#沒有責任,就不會有法治。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辦法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佔土地納為國有,間或授與特定個人或財團從事開發。這些既成事實導致縱使《原基法》早已規定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及回復原住民族原始權利資格,但實際執行起來極為棘手,畢竟就國家責任而言,改正歷史錯誤實現歷史正義固然重要,當下社會成員基於分配正義所應受保障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同樣重要,如何取得衡平並不容易。」——〈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現況〉,陳張培倫。
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38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國有土地遁逃到私有土地相當容易,例如《國有財產法》之非公用財產就很容易被讓售給私人,該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只要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財產就可以讓售給私人、第51條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等等。這都是將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土地的弊病。然而,就算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草案將公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真的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嗎?從亞泥案的採礦權展限爭議就能窺知一二。」——〈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謝孟羽。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63
黃金海渡假村: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4182754648452416
封面來自布農語:maikusanak tu iniliskinan,「自己生長出來」的概念,延伸為自由之意。
Icons tree by kareemov and root by ohyeahicon and from the Noun Project.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
#永續發展的前提
【 減少碳排 世代攏來 】 青年抗暖大遊行
2021.09.25(六)
活動頁:https://fb.me/e/F93FCOFP
#減少碳排世代攏來
#0925青年抗暖大遊行
@rocktwycc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辦法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全台最大礦場「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究竟跟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有什麼關係?
新城山礦場作為礦業修法的關鍵個案,除了因為它的面積和產量都是全台最大之外,也因為礦業法的各種不合理——霸王條款、免環評、原住民諮商同意、礦業權展限爭議...等,剛好都沾上邊。而當地原住民三代族人要不回的土地,故事要從大約70年前說起。
1960年代,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族的土地,要求原住民透過登記「耕作權」並證明有實際耕作10年(後改為5年,去年則改為無年限),作為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要件,也就是所謂的原住民保留地,並且立法明文規定這些土地不能轉讓或租給漢人。
但法規中有開放數個「例外」,採礦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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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水泥1973年到花蓮的新城山設水泥廠與礦場時,發放幾千塊的補償金後,就在地主並不清楚其實會一直挖到礦產枯竭的情況下,很有爭議的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因為亞泥的使用,使得族人無法「持續耕作」,至今40多年過去,地主們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弔詭的是,亞泥在過程中取得地主們的「土地權利拋棄書」,且在接下來的幾年陸續進行了耕作權的塗銷,但這些拋棄書卻長年面臨有「偽造文書」嫌疑的指控。
這些背景,讓在地的太魯閣族人從民國80多年展開了「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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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0年時,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族人們是土地合法的耕作權人,保住當時因為資料不齊全,而倖免於被塗銷的59筆耕作權,而這當中有兩筆土地在2014年時,族人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不過......就算拿回了土地,礦業法霸王條款仍然特許業者可以繼續佔用,一張權狀無法讓通電的圍欄倒下,也無法讓業者離開。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快30年過去,第一代地主幾乎已經凋零,第二、第三代族人還沒放棄,礦業法修法有辦法還給大家正義嗎?台灣不只有新城山一個礦場,支持礦業修法,讓礦業法不再獨厚業者,讓其他受到採礦影響的人,可以有一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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