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肯定亞泥礦權展限案判決!
👊🏻 速修 #礦業法 才能根除亞泥案隱憂!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纏鬥多年,昨天傳來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亞泥公司自 1970 年代取得花蓮富世村、秀林村當地的土地使用權,採礦至今已經幾十年。由於亞泥公司取得土地過程的瑕疵,讓族人幾十年來不停耗費青春,透過訴訟與請願抗爭,只為了拿回屬於部落的土地。
更可惡的是,在亞泥案種種爭議未解的情形下,經濟部仍在 2017 年 #未經族人同意,直接許可亞泥公司在新城礦區將近四百公頃的採礦權。這一展延,就是 20 年。
直到 2019 年,才終於在族人與律師的努力奔走之下,成功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許可,要求亞泥公司在開發前應遵照 #原基法 第 21 條的要求,事先與原住民族、當地部落進行諮商,落實法條保障的諮商同意權。
辛苦取得的勝訴果實,又因亞泥公司提起上訴,夜長夢多。所幸,最高行政法院在昨天駁回亞泥公司礦權展限的上訴,再次肯定原住民族 #諮商同意權 的重要性。
至此,亞泥案的礦權展延,從「展延通過」回歸到「申請展延」的狀態。亞泥公司必須落實法律規定,誠懇地與原住民族、當地部落協商,取得同意,才有可能取得許可。
🔍 但是明明還沒有展延許可,亞泥公司卻不需停工?
遺憾的是,這項改變並不能制止亞泥公司繼續在原地開發採礦。最大的問題,就是《礦業法》第 13 條- 2 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換言之,礦業法不修,一旦亞泥公司仍然在「申請展延」的狀態,亞泥公司就不需停工。當地居民對於開發與土地使用的隱憂,仍然不會消失。
蔡英文總統早在 2019 年原轉會就已承諾修礦業法,然而直到 2020 年大選連任前仍未完成修法。時代力量在上一屆立法院中早就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也多次與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應盡快排審,卻遭到擱置。尤其屆期不連續的關係,到了本屆的第一會期中,我們也再次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去年 5 月一讀付委後,至今毫無進展。
對判決結果感到開心之餘,我們仍要極力呼籲,經濟委員會儘速審議《礦業法》。唯有透過修法,才能從根本解決亞泥公司的問題,保障族人的權利!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6的網紅Kolas Yotak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原基法第21條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亞泥案,太魯閣族人勝訴!】纏訟五年的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20年案,今晚最高行政法院公布判決結果新聞稿。 #撤銷展限
文中指出,礦業權展限具有提出申請就實質存續的性質,因此不會間斷地挖礦,是實質影響當地原住民族生活環境與傳統文化的開發行為。 #這樣挖了又挖挖了又挖對嗎
因此,要「事前(做出礦業權展限處份之前)」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踐行諮商同意權,若事後才做諮商同意,就喪失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功能! #逼逼不准偷跑
最後,要跟大家說明,亞泥不會因此停止挖礦(見本文末連結),但經濟部礦務局確實必須重新決定要不要讓亞泥展延礦業權,以及要展延多久都必須重新做出決定,部落的意願與諮商同意過程中與亞泥的談判結果就是關鍵了。 #土地和居民的未來不是財團與政府說了算
再強調一點,如果礦業法不修,亞泥也可以一直處於「礦業權申請中」的狀態,持續挖礦到天荒地老喔! #礦業法必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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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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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可以挖到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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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孟羽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Legal Center of Indigenous Peoples, LAF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 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原基法第21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亞泥新城礦區展延20年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
經濟部核准亞泥新城礦區礦權展延20年,居民不服興訟,一審法院認定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撤銷礦權展延處分,亞泥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限),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經濟部在核准礦權展延時,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應予撤銷。
亞泥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涉及相關考點
1、經濟部之核准展延亞洲水泥公司區礦權,其法律性質為授益性之行政處分,而附近居民得提起行政爭訟,乃居於第三人地位之利害關係人而受到不利影響其權益,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2、經濟部核准展延之行政處分,欠缺原住民之參與,係行政處分之程序上瑕疵,得事後補行法律規定之行為,而加以「補正」,如該處分經濟部未加以補正,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