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tu bunun a saung tu sin bi nulu
#原民會與農委會106年6月8日會銜發布: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不再受國家法律追訴。(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解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
#原民會與農委會106年6月23日會銜發布: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捕撈採集水產動植物,皆不違反漁業法。(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解釋漁業法 第44條第1項)
#原民會與農委會106年6月29日會銜發布: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國公有土地範圍,依生活慣俗需要採集林產物,不限於"傳統領域土地"。(依原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解釋森林法第15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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