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以下~
■不難了解高雄市議會國民黨籍議員挾多數護航韓市長免受議會議員行使監督職權個人質詢的不正當性。
#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第49條也規定:「直轄市議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又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之理由書一部份:
地方自治區域內之人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章第二節參照)。地方立法機關行使其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應將總預算案提請其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其行政機關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民意代表並有向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行使質詢之權;就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時,則得邀請其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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